楼主:
vasia (敲我聊天)
2017-04-30 12:38:28※ 引述《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之铭言:
: 乡民对这个事件的讨论,我个人认为有几个问题:
: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问题:
: 究竟是不是某国文补教名师,不得而知,但乡民已经
: 人肉出自认之犯罪行为人是某人的个资,也公布了。
: 然后乡民依据“小说内容”为证据,认为小说内容写
: 的通通都是真的,来作为本事件的事实认定。
: 最后,经键盘网络法庭的审理,而非真正法院,乡民
: 合议的结果判该国文补教名师有罪,就是我们常说的
: “未审先判”--而该国文补教名师连出面辩驳或说
: 明都还没有,就因乡民们的各种脑补而被认为有罪了
: 。
: 二、道德与法律的问题:
: 乡民们以高道德标准来看此事,如果林女是16岁之后
: 合意性交的话,对方并没有强暴胁迫情事,并没有刑
: 事责任。(当然了,有无刑法第228条利用权势而为
: 性交罪是另一个问题。)
: 至于师生恋,刑法并不处罚,那是道德上的问题。否
: 则男女朋友如果劈腿是不是也要用刑法处罚呢?如果
: 是的话,这不就违反“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
: 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的罪刑法定主义吗?
哼,
也许是合意性交,也许只是小说虚构情节
出来说明马~
没犯法的事情承认就好囉
会有正义熟悉法律人士相挺
杜绝乡民悠悠众口
难道对自己的事业,名誉都不想保护了吗?
很简单的事情,他在补习班教书
遇到一个十六岁的正妹很崇拜他顺手吃了她就好了吗,
请社会不要过多关注,
多关心北韩情势,前瞻计画
这种超正的十六岁处女,
不想上就不是男人,
大家都知道知道一样一样的不是吗
出来公开说明是不是你马?
很困难吗
自然风头一过,民众是健忘的,很简单啊
这么多蛛丝马迹指向陈先生
我就不贴了,什么龙袍,时间等等不说了
快点制止乡民的键盘正义网络公审,不文明的猎巫
我是原住民,你辅导我马~
打完我左脸,我按照圣经的话语,右脸也给你打
社会那么多不公不义
什么时候因为乡民的键盘运动改变了?
八卦就是这么一回事啊
放心啦,没那么严重
是不是你有没有做出来开个记者会
最好提前通知或直播
我都会follow的
作者:
claymath (轮回的印记 藏在我眉宇)
2017-04-30 12:39:00好
作者:
jameshcm (亿载金城‧武)
2017-04-30 12:40:00抱歉这里是女板,不是日记板喔,你贴错地方了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2:42:00
我也看不懂到底未审先判啥了,大部分乡民都认为不是强制性交不是吗?甚至准强制性交也未必有证据,大家讲的都大部分针对老师身分适不适合对未成年人做这种事
作者:
wnglon (冷面笑匠)
2017-04-30 12:43:00那我硬上你女儿好吗
楼主:
vasia (敲我聊天)
2017-04-30 12:46:00我有女儿所以我关注这个事情,请你搞清楚我的立场,我希望嫌疑人出来面对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2:47:00
嫌疑人?现在是网络论坛说是你,你就要出来?
作者:
jameshcm (亿载金城‧武)
2017-04-30 12:48:00嫌疑人?目前没有嫌疑人啊,都是乡民自己在猜的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2:48:00
他出来否认,乡民也只会说他心虚,敢做不敢当
作者: babyiloveu (爱爱) 2017-04-30 12:48:00
马是什么语助词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2:49:00
这个事情我反倒认为冷处理是对的到现在也只是一直贴被害人的说词
楼主:
vasia (敲我聊天)
2017-04-30 12:50:00哼,你们很懂法律,纠结在嫌疑人这个字眼,我讲的就是乡民怀疑的那个人,不是法律上的嫌疑人,懂法律好棒棒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2:50:00
拿被害人的脸书跟小说说词比对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网络指控,如果大动作出来舆论会怎么走?肯定是觉得他心虚啊
楼主:
vasia (敲我聊天)
2017-04-30 12:55:00是不是他或是有委屈简单声明也可以,躲起来,三言两语传真给记者也是个方法,我就觉得奇怪,他怎么不为自己辩解,都网络热血懂法律的人帮他说明
作者:
jameshcm (亿载金城‧武)
2017-04-30 12:56:00不是帮男方讲话,是帮所有人讲话,所有曾/将受质疑的人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2:57:00性犯罪的受害者最怕的就是冷处理,因为压力是累积在他身上,加害人反而以拖待变即可。所以在这个事情上,考量受害者以如此没法律效力但沉重的手段表达意见,我比较倾向要加害人出来说清楚,而不是被害人拿证据。但我不是法院,我只是一则网络评论。法院依据无罪推定要控诉方拿证据,被控方有权保持缄默,我是觉得完全正确。
作者: areysky (>>) 2017-04-30 13:00:00
由此可见一直以来媒体的造谣胡诌对整个社会及人心思辨的影响有多大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0:00
你所谓的加害人也根本不知道是不是加害人你们现在完全是在假定他是加害人的前提下想透过舆论逼他出来说明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03:00你可以觉得不是加害人,别人就要给跟你一样想法吗?各自保留己见吧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3:00
以往的性侵案,是因为原告被告双方的确有性行为你现在连该补教老师到底有没有跟林女发生性关系你们都不确定了,就直接以加害人称呼之?
作者:
pantani (我也想当绿手指)
2017-04-30 13:05:00这个事情嗜血媒体没后续报导真的很奇怪 只有上网的人才知道后续当然真相未明 只是觉得不合台湾媒体常理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3:06:00
人自杀了,留下一本书,父母出来说女儿被诱奸,如果没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6:00
媒体如果指名道姓,补习班一定会大动作提告的
作者:
pantani (我也想当绿手指)
2017-04-30 13:07:00也难怪网友们会瞎猜亲家阴谋论等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07:00呵,我说希望有人出来说明,又没说加害人是谁,怎么了吗?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7:00
有发生性关系,跟有跟该补习班老师发生性关系这样有所差异好吗?后者已经有指名是谁了
作者:
Rogerisme (I'm Roger)
2017-04-30 13:08:00我觉得每次说什么不想上/不喜欢就不是男人 根本是屁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8:00
你没有说加害人是谁,你要叫谁出来说明?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9:00
你到底在讲什么==
作者:
Rogerisme (I'm Roger)
2017-04-30 13:09:00我有带把但是看到林奕含也不会对她有性冲动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13:00我没权叫谁出来说明啊,我是说希望有人能出来说明至于我希望谁出来说明,属于不特定对象,让谁受伤了?你可以有意见,但是有哪里不合法吗?呵,凡事只要合法重点是法律人也说不出哪条法律禁止人们这样表达意见,有的话就去告啊,屁那么多,大家的意见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法律人有比较高尚吗?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7-04-30 13:30:00表达意见要有所根据,随便盲从网络言论就要公审他人,不出来说明就是作贼心虚,好廉价的乡民正义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32:00先说出乡民犯哪一条吧,法律人!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3:00
说真的,如果有人指名是谁做的,那样不是没有法律责任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3:33:00
就说把无罪推定拿出挡很可笑,这老师本来就无罪还推定什么,人自杀了父母出来说是诱奸,到底有没有以老师身分跟16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大家的心证会怎样?一家都生病了乱诬陷?
心疼?之前各版讨论霸凌的讨论串没看吗?受害者需要你的心疼?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4:00
家人只说补习班老师,说陈姓老师的是乡民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5:00
而且家人本身也是该怀疑的部分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35:00有人犯法,那我支持他被人告,但在判决确定之前,我先假定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3:36:00
死者跟死者法代(父母)在法律上都是传闻人证,书是传闻物证,法律人说都没证据,乡民空穴来风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6:00
你们大可以继续说是陈姓老师做的事实就是没直接证据
没有任何证据指出某陈姓老师有犯案,所以我们应该讲他是做清白之身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7:00
我传闻楼下强暴我,这样你们要相信我吗?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37:00呵,这篇第一个提陈姓老师的是法律人耶,好棒棒
但是,那些在网络上嘴砲、没受过教育又乐于毁人声誉的人不用判决我们就可以看出他的品行是如何低劣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9:00
这里没人是法律人,这只是常识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3:40:00
补教老师没罪啊,我国法律本来就不处罚16岁以上的合意性交,一直扯法律跟无罪推定干嘛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0:00
哪天被无谓指控,你就知道无罪推定的重要性很多人不认为这是合意性交喔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42:00这篇是从法律人开始把风向切到陈姓老师,好奇怪了,人权在哪?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3:42:00
更多人觉得是骗小女森啦,要是连性交都没有,真的太委屈这位老师了,污他清白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4:00
那就好啦,前面一直希望有人出来说明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3:45:00
我是女生不会跟16岁的合意性交啦,差太多岁吃不下去,有人这样说我还自杀,我一定出来捍卫自己名声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3:46:00
但没人有权利逼谁要出来面对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6:00
就像你们说的,没有人说是陈姓老师那谁要出来说明?全台湾的补习班老师?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7:00
前面吵要有人出来说明,后面又说没人说是谁都没半个人,是要路人出来说明吗?
到底谁需要为捕风捉影的谣言做生声明呢?我现在说某ID弑父奸母,他就要出来说他没干过这事吗?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9:00
可以解释一下,到底谁要出来说明?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7-04-30 13:50:00当事人父母都没说是陈姓教师做的,他要负责啥?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3:50:00
如果父母这样真的是补风捉影,那真的要跟精神科求助比较好,可能女儿过世打击太大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51:00希望不特定对象出来说明不行吗?法律人管那么宽哦?既然没指定特定人要出来,那是伤害到谁啊?即便定义不明,言论自由也不受到法律人最心爱的法律所局限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52:00
我也只是请不特定的人出来解释,没说是你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7-04-30 13:52:00台南补习班老师这么多,每个都出来说明没做这件事?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7-04-30 13:53:00如果当事人父母指名道姓,那不出来面对说他心虚还比较合理
当事人父母违背当事人意愿做出这种声明,还能够代表她?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55:00就是有人自以为比较懂法,搞到最后大家都是一样合法,那当初还要搬法律原则出来压人,搞笑了吧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58:00
我只是反对没有证据的指控而已包含父母的声明稿我也持怀疑态度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3:58:00哇腮,受教这词不错哦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7-04-30 14:00:00妳们想要制裁狼师很简单啊!妳们叫当事人父母出来召开记者会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4:00:00
就无罪扯什么证据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7-04-30 14:01:00直接指名道姓说是谁做的,然后提告,即使法律无法判他有罪也够让狼师无法在教下去了有罪无罪也不是妳们说了算,搞不好还有保留一些证据,但没告只能在网络上瞎猜,这样会比较有用?好笑!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4:03:00
好棒喔,反正没提告,要随便说是谁都可以要影射是谁都可以,连名字都讲出来都没关系反正没有提告嘛昨天连陈姓老师跑路这种说法都出来了反正没提告嘛,要怎么讲都可以怀疑你们再来说我是法律人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4:07:00不特定对象当然是合法的啊,反观前面还有人意图将范围限缩到陈姓老师,是想搞谁啊!
啧啧,各大板铺天盖地的文章一口咬定是某陈姓老师,批判的对小就是它们的作者。除非有人要自己跳进来如果某老师出来说明,说他没做,乡民就信吗恐怕对一些已默认立场的人来说只会愈描愈黑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4:14:00
反正这么多指涉陈姓老师,都业障重就对了都是我们昨天晚上做梦梦到的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4:18:00好啦,有人主张这些网络言论侵犯到他的人权,再来聘你们这些法律人当律师喽,法庭上我绝对无限期支持法律人的。但这些没发生的事你们现在也别预期成罪啦!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4:23:00
Aaaba版友,诽谤罪都是有罪推定啦,好多推文都可以当证据,但是被害人自杀,书,父母证述连当老师与16岁小女生有合意性交的证据都不行喔!不过就无罪啊,一直扯证据干嘛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4:25:00一句老话,诽谤的直接告下去,我没有要为那些人说话啊,法律人先以法律判决证明那些人诽谤嘛,全力支持喔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7-04-30 14:26:00
当大家没社会经验能判断,法律制裁不了吗
作者:
kidd0 (单纯过生活)
2017-04-30 14:28:00就跟你说有罪无罪不是你认定的,现在是没证据就可以乱骂人的世界吗?当事者父母都没说是谁?一直跳针要人出来说明烦不烦啊?
作者:
aaaba (小强)
2017-04-30 14:32:00呵,烦到法律人了,不好意识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7:10:00
诱奸有罪喔== 我只能说,板友真棒反正是男生被暗示,有没有证据都没关系大家开心讲就讲
恐怕诱奸这一词出来后,性骚扰的定义又要被扩大了虽然原本就很大了,连眼神都有罪。不知道能再变成怎么样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7:28:00
而且乡民看看小说觉得是你就是你不出来解释也是心虚以后我可以乱指控板友了,反正没人觉得需要证据
作者:
lenakaho (*^^*佳颖)
2017-04-30 17:36:00无以修身 何以平天下
作者: batboylin (batboylin) 2017-04-30 17:40:00
这篇钓出许多该补习班的拥护者
作者: batboylin (batboylin) 2017-04-30 18:41:00
有没标签不知道,不如出来讲,中正庙如何?怕你不敢出面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8:45:00
质疑一下就叫补习班拥护者?名字都涂了这里你举证得出谁是补习班拥护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