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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社会新闻
“分手砲”1天4发 女事后诬告男性侵遭判刑
2017-04-28 18:17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彰化县一名女子跟男友分手,2人到Motel开房间做“分手砲”,岂料女子事后反悔控告对方性侵,男子自觉名誉受损,提诬告诉讼,法官问男方,“你有什么理由认定对方诬告”,男子斩钉截铁地说,“我们1天内连打4砲,其中1次她还问我,有没有全部射出来!”女子向法官回答,我已做到恍神了,“忘记了!”法官今天判她3个月徒刑,缓刑2年。
陈男与林女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去年6月8日晚间6时,林女搭陈男的车子,到彰化县大村乡伊都汽车旅馆开房间,判决书指出,林女在房内主动提及分手,陈男情绪激动,用手掐她脖子5、6秒,出现勒痕(这部分女方提伤害告诉审理中),但后来陈男向她道歉,还讨分手砲,2人各自脱掉衣裤,在房间嘿咻3次才离开,期间林女还替陈男口交。2人难舍难离,离开旅馆后又驱车到社头清水岩寺停车场聊天,再到陈男的租屋处嘿咻1次才分手而去。
不料几天后,陈男被警方要求到警局做笔录,原因是林女告他性侵,林女向警方说,她原本不想去旅馆,是陈男逼她上车,到旅馆,陈男泡完温泉,就霸王硬上弓,把她的内、外裤脱掉,逼她口交,“我完全不想跟他发生性行为”,但对方却使用暴力。
陈男向法官喊冤表示,“分手砲,是你情我愿,我又没逼她”,他们在汽车旅馆打了3砲,半夜4点回到租屋处又打了1砲,“每1次她都未拒绝,其中有一次还问,是不是全部射出来了”。法官当庭问林女“有这回事吗?”林女回答“被逼做那么多次,我早已恍神,都不记得了。”
法官表示,通常被性侵,被害者一定想尽办法离开,岂有被性侵后,2人还在一起,又做了“那么多次,都忘记了”,从汽车旅馆的监视画面,林女还外出买东西,可见是有机会脱逃,为什么“欲走还留”,因此判诬告罪成立,但因被告已坦承犯行并和解中,所以判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2年。
法官判得好,正义回来了
男生和女生真的要好好保护自己啊
不要随便跟这种的上床
到时候被这种查某人吉的不要不要,很衰小内
搞半天又是在诬告,啧啧啧
不过起码新闻主角有爽到,4次^_^现在在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