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1/2360674
同婚释宪开庭前 邱太三埋首苦读
宪法法庭明天开庭审理同志婚姻声请释宪案,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将由法务部长邱太三领
衔出庭陈述。邱太三说,同婚议题社会上有太多不理性的攻击、谩骂,理性对话又太少,
他想借此机会就双方都不了解的部分化解歧见。
事实上,邱太三为了这次出庭,已经研究相关法学资料、学术研究报告超过一星期,每天
只要一有空档,他就把自己绑在办公室翻阅资料,拿起笔对重点的争议一改再改,一修再
修。
邱太三说,同性婚的争议用修民法或者制定专法来解决比较好,要说明的范围太广,并牵
涉到法律上的配套是否确实周延,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有冲突,“争点实在很多”,他希望
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去理解,并在出庭的时候将法务部对同性婚姻立场充分表达出去。
心得
部长加油,看了意见书法务部真的很用心阿,有些人超出范围的就没有论述了,开始讲真
假未明的小故事呢
张琼文大法官:
[德国以特别法承认不失为折衷之道。]
我真的不懂为何有人要把跟张琼文大法官相近看法的邱太三及众多教授当成敌人!
大法官审理法律时,不论是违宪或违宪的结论,都至少必须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同意。
本件声请案中,黄瑞明大法官自请回避,所以只有会有14位大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任何
一种可能的结论,都必须要得到14位大法官当中10位支持,才有可能成为本次释宪的结论
看看国外
新办法?澳移民部长推动举行同性婚姻邮寄公投
澳大利亚婚姻平等组织称,这个主意是“绝望的策略”,是解决这一问题“卑鄙而不光采
的手段。”,跟台湾同运几乎一样呢!把直接民主当成什么阿!?
摘录法务部意见书
[现行《民法》对结婚当事人必须为“一男一女”虽无直接明文规定,然而民法亲属编中
诸多规定,建构在此等以两性结合关系为基础之概念上。另外,司法实务相关判决及法务
部基于民法主管机关所为之函释,采用相同之见解。两者皆认定我国民法对于婚姻之定义
采“以终生共同生活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
《宪法》解释承认“婚姻自由”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为前提,从而“选择与同性别者缔
结婚姻之自由”尚难为宪法第22条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范畴,有关同性伴侣之权益,应该遵
循立法程序,采取适当之法制化途径加以保障。因此现行《民法》规定以“一男一女”,
并无违宪。
根据《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其中的“平等”并非指形式上的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实质
的平等。
《民法》有关婚姻之规定是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会秩序”,基于对婚姻制
度保护所订定,续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并延伸为家庭与
社会之基础,目的洵属正常,因此并无与宪法的平等权牴触。至于是否斟酌社会之变迁及
文化之发展,在无损婚姻制度及其他相关公益前提下,分别情形给予适度的法律保障,属
立法形成自由
如果透过制定专法,将同性伴侣的相关权益事项并入规范,给予实质法律保障,并无违反
平等权。法务部也提出,许多国家在承认同性婚姻之前,是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立法者
对于同性伴侣家庭权之保障,包括身分关系之承认及其他权益事项,欲采取何种立法模式
,应有形成自由,不能仅因立法模式或名称之不同,即认为有违《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
权及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目前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有23国,最早为2001年荷兰到2017年的芬兰,这些国家大部分都
是经过立法程序建构同性婚姻法制,仅有以色列、巴西、美国及哥伦比亚是以判决方式承
认同性婚姻,各国也是依其国情发展、社会文化、宗教信仰、国民接受度等因素,采取适
当的保障方式
专法并非隔离的歧视,多国在承认同性婚姻之前,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先不更动婚姻定
义,而制定同性伴侣法制,维持伴侣与婚姻在名称上的区分,且法务部在去年11月4日召
开“非婚同居伴侣与同性伴侣法制化政策合宪性与妥适性”座谈会,讨论“有关同性恋者
权益保障的法制化方向,如采取制定‘同性伴侣法’之合宪性”等议题,与会学者大部分
认为“同性伴侣法”的立法方式尚无违宪问题。]
鉴定人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爱娥表示,民法将婚姻限缩在异性结合并不违宪,政府可
参考德国经验,先订同性伴侣法,再决定是否对同性婚姻完成立法,中兴大学法律系教授
李惠宗认为,传统婚姻拒绝同性婚姻不违宪,他支持另定同性伴侣法,中央警察大学法律
系教授邓学仁认为最好不要修改民法,直接另定同性婚姻制订专法
法务部意见书
https://goo.gl/M5SO3o
副教授陈爱娥意见书
https://goo.gl/GPbFVK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华人权协会祕书长吴威志:伴侣法务实保障同志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15000516-260109
[去性别化,使得称谓上“男女”改“双方”、“夫妻”改“配偶”、“父母”改“双亲
”。则似乎对于同性恋者与非同性恋者之“不同事物未为合理之差别待遇”,造成侵害“
平等原则”之疑虑;更不用说,现行《宪法》第7条与第156条仍然明定“男女”与“母性
”
透过《民法》全面性且强制性的作法,只是混淆“婚姻与家庭”的价值,撕裂《宪法》与
释宪者的努力。]
更多教授支持以特别法保障同志权益论述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88270167.A.C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