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上网查了一下数据,我国爱滋病患人数
异男5300 男同志13000
虽然看似没差很多,但放回整体的母数
异男得爱滋的比例的确远小于男同志
感恩萌萌在这方面的努力,数据都统整的好好的
姑且相信这是正确的吧
我不太认同原文中说这样的禁止是“有罪推定”,毕竟那是刑法的名词
而行政法上的操作并没有“无罪推定”的适用
想跟大家分享法律系可能会怎么思考这个问题
公法上检验这个法律合不合法时,应该是检验一下比例原则
假设该检验标准形式上的要件都具备(有授权,有明确性),
接下来会检验有无通过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分三层
1.合目的性:手段能达到目的
2.必要性:是所有能行使的手段中侵害最小者
3.比例性:相较于要保护的利益,这样的侵害是值得的。(利益>侵害)
这条法律要保护的利益是,避免爱滋患者的血进入血液市场流通
侵害的利益则是同志族群的感情跟尊严
依上面提到的三个原则检验来说
1.禁止同志捐血能否达到避免爱滋血流通?
A:只能防止同志族群的爱滋血进入,异性恋爱滋血则要用其他方式阻挡
2.是否是侵害最小方式?
A:这边可能会有疑虑,因为是用全面禁止来封杀仅有百分之几的男同志感染者的血。法律
上这样的封杀很少过关。
只能说除非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检验出男同志身上的爱滋,这层才可能会过。
不过如果没办法检验,那他们是怎么检验异性恋的?
这边可能检验系的帮回答一下
3.利益是否大于侵害?
一般而言第二层没过就不会检验第三层了
假设第二层过了,这边检验也不一定会过
因为仅为很少数的男同志感染者要全部男同志背锅,这显失公平
好比说美国非裔族群犯罪率高,你也不能立法禁止他们进入白人社区
结论:我觉得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机率高,但主要还是医界怎么想,因为法律在许多事务
上宁可尊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