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公司Line群组内争辩同性婚姻,大家怎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09:41:35
※ 引述《leechiahan ()》之铭言:
※ 引述《moriyako (何妨吟啸且徐行)》之铭言:
: 各位板友好
: 近日国内同性婚姻议题吵得沸沸扬扬
: 没想到公司的Line群组内 居然也在激辩 = =
: 虽然已经劝过双方 在公司群组内吵这个议题非常不妥适
: 但双方依旧故我 吵得不可开交 甚至还会cue某人出面回应
: 小主管丝毫没有想调解的意思
: 只说群组内大家有兴趣的话 什么议题都可以讨论 然后呼吁双方良性沟通
: 由于这议题实在太敏感 而本人已经被指名出来表达意见...........
: 大家有遇到类似的问题吗?有建议的解决方式吗?
认真回妳:这议题已经简直变成蓝绿议题的二分法了。妳就想像成群组里在
战国民党跟民进党时妳会怎么回应。
通常最佳解是沉默螺旋,就是装死,呵呵哈哈去洗澡。根本不要上身最好。
(小主管就是用这招不是吗?XD)妳就回说:我没什么研究就跟想法耶。
明哲保身。
这个周末下来,从脸书发现现在会出来发声的大概都是有比较极端的想法的人,
像我这种两边言论都很不认同但真心有疑问的,就同时被两边唾弃。
若把两边阵营想成光谱的两端,目前会发声的大概就认为光谱只有黑与白两色。
民法这么大的法,直接动法源势必要动相关法条。比如说通奸罪的定义是性器
交合才成罪(讲直一点就是必须阴茎插入阴道才成罪),同性婚姻下(非伴侣法)是
否同性恋与婚姻外第三者有性行为也不会成罪? (抱歉我怎么想都想不通同性性
器如何交合....??生理上就不可能。)还是说,同婚必须搭配修改通奸罪?但是
通奸罪修改本身争议就很大...主推同婚的尤美女也在推废除通奸法...
民法中亲子定义为"从己身所出",女女伴侣透过第三人生下孩子,生父有没有
扶养义务?生父老了小孩有没有扶养义务?小孩跟其代理人可否反悔然后上法庭
要求生父扶养小孩?生父可否反悔上法庭争取监护权?还是说,必须修改民法中
的亲子定义?还是根本要改人工生殖跟代理孕母的相关法律?
每次提出这问题,同运支持者就觉得我在挑战他们,一直听到反同、歧视、人权
这类负面的标签一直贴,但没人回答。最多就是回说:"先通过同婚,其它慢
慢再修。"....慢慢修是几年呢?或者,是几个总统任期才会完成呢?
我赞成先通过伴侣法,其它部份一起配套好再改同婚(英国就是这样),然后
又是反同、歧视、人权循环...定义范围都给你们定,话都给你们说就好了。
护家盟那边就不用说了(翻白眼)。我跟他们有更严重的对话困难。
台湾就得是100%的蓝或者100%的绿吗? 非极端的想法可以不被认同,但连话语
权都没有实在悲哀。
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上面的法律问题。真心想了解,感恩!
作者: DarkerWu (糊涂)   2016-11-21 09:45:00
同性性器交合有这么难理解?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09:47:00
你去翻强制性交的法条,翻到只有性器相交合才成罪,我发钱。法盲不要危言耸听再嘘,废除通奸罪是学说共识+世界潮流,干同志屁事
作者: flos288 (flos288)   2016-11-21 09:49:00
同婚说通奸除罪化是两回事,不要全部搅在一起然后指著同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09:49:00
我很乐于被指教啊,真的!我就是想知道对我会有什么影响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码)   2016-11-21 09:50:00
民法都不知道修几次了...
作者: Taiwanbiru   2016-11-21 09:50:00
真的。只要反对,标签就会一直贴,蛮反感的。
作者: blmp1234 (霸气龟头哥)   2016-11-21 09:51:00
帮补 反正你质疑就是政治不正确
作者: pttnowash (不用洗)   2016-11-21 09:51:00
原po想法很好很理性, 补po 乱嘘的看得出来水准
作者: Taiwanbiru   2016-11-21 09:52:00
老实说看到挺同志婚姻的,本来是尊重但是越来越反感。一个群体可以为了权益完全不顾其他人认知,蛮难看。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09:52:00
你举什么鸟例子,还扯到通奸除罪化,说我贴你标签?同婚要修法主要牵扯是民法,你特意提到强制性交跟通奸是想表达什么?
作者: pttnowash (不用洗)   2016-11-21 09:52:00
同意楼上Taiwanbiru
作者: flos288 (flos288)   2016-11-21 09:53:00
楼上在讲萌萌吗?为了自己的权益到处散播假消息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09:53:00
笑了,连法条都没翻过跟我说水准xD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码)   2016-11-21 09:53:00
前面讲民法 结果后面讲的都是刑法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09:54:00
认真请教啊,我提的问题很实务的!我没提强制性交喔~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6-11-21 09:54:00
某T不要假中立了啦 你原本就反对到底 你不是说同性恋不要出现在你生活圈吗 不要这么虚伪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09:55:00
还是书读不够多的人不可以参与社会议题讨论啊?后面也有另外的民法例子啊。为什么中间选民没人要争取啊??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09:57:00
我讲了这么多你一不翻法条、二不改文章,你确定你很想要“讨论”?你说你乐于被指正,我指正啦,但你任何作为吗?
作者: Marsoctopus (`Marsoctopus)   2016-11-21 09:57:00
用成不成立通奸来决定要不要通过同婚根本逻辑倒置。那是通奸刑事成立的问题吧?你觉得太狭,就把通奸修正为婚外性交罪我也没意见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00:00
还有你提的例子也很好笑,我反问你一对夫妻生了小孩,送人领养,生父生母有没有抚养义务?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00:00
不是喔。我是想了解通过对我的影响送人领养好像不是想送谁就送谁的样子?
作者: PuElLa ( )   2016-11-21 10:02:00
等一下,你想问对你的影响,是指你会很困扰怎么教小孩吗?还是很怕你的另一半跟同性出轨XD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03:00
同理,你以为女人想生就能生喔?台湾连代理孕母的相关法规都没通过,你现在就在问生了小孩怎么办,是要谁回答你?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04:00
所以意思是也必须更改或通过代孕及生殖法是吗?Ella,不是。标签可以拿掉了吗?谢谢。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05:00
意思是,你扯的太远,还把这个当成立论基础?根本逻辑有问题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06:00
直接修改名词而不考虑其他必然影响不务实。不是扯太远。
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16-11-21 10:08:00
中肯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6-11-21 10:08:00
1刑法通奸罪与修改民法972无关 2你可以去查收养的规定 你的问题异性恋也会遇到 跟同婚无关 3你可以看看同志被贴了多少标签 如果仅仅是论点被指正就说贴标签未免太没风度
作者: PuElLa ( )   2016-11-21 10:08:00
我没有贴标签啦囧囧,也是纯粹好奇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11:00
与其说没逻辑不如说你认为其它人的疑问都不是疑问,不重要我翻了,的确不能指定收养。但又有一半血缘所以我才发问。出养必须放弃亲权,原文中例子是生父是视为婚生子女所以第三者自然无亲权吗?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17:00
你担心的影响根有实益吗?跟你讲话真的很累欸xD 这样吧,照你的例子,假设今天同婚合法,AB女已结婚,A女去合法的捐精机构,拿到C男的精子怀胎,小孩D出生后,试问D算是B的婚生子女还是B要透过领养程序领养D?这才是有实益的问题好吗?你提那什么生父有抚养义务这种问题,就我上面问你(但你还没回我)夫妻弃养小孩后生父母有无抚养义务一样啊,都没有养过是要有什么抚养义务啦xD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20:00
可是现在使用捐精之精子需要是不孕才被允许。所以人工生殖法依你的例子也得修改对吗?小孩出养,亲生父母是要签放弃亲权书面才能出养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25:00
啊就还没立法你在吵什么?还有你问的问题异性恋也会遇到好不好。我是修法者还是学者会知道要怎么修法喔xD 真的很想知道就去翻文章啊,月旦法学、台湾法学等你都可以去找啊,英文好一点就去翻英文文献可以看啦,如果你会日文、德文就有更多文章可以看呢~这样有没有很努力的再跟你探讨社会议题,姐姐我真的很累呢xD最核心的,“结婚是基本人权”这是最上位的概念,为什么会得出“喔,修法后议题会很多,所以同婚不能通过”的结论啦?如果你怕议题很多,拜托拜托去求蔡总统不要修公司法,几乎都要重写公司法了,我才想QQ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30:00
所以我们差异在于你把结婚跟人权画等号并且无限上纲,认为修法后对其它人的影响不重要。这是我们无交集之处。我了。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30:00
“原来结婚跟人权无关”(笔记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31:00
我翻过了但不精通才有疑问的。我不赞成先改名称再修别的。闭锁型公司法影响外面课程很多妳可以找研讨会会比较省事
作者: corif (Corif)   2016-11-21 10:34:00
挺同的态度和护家盟一样令人反感,如果挺同都这种态度我不觉得为什么要支持。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34:00
我懂了,反正你认问不会影响到你的法律要修就可以,但影响到你的(我很想问哪里xD)就是有“很多争议”
作者: pulongkung (扑龙共)   2016-11-21 10:34:00
补推 看了几个嘘文真的觉得有必要这么激动吗这篇看起来也是认真发问 就只是不是法律专业而已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35:00
好啦好啦,我态度差QQ 那我要去做事了~你们慢聊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36:00
妳可以查一下欧洲人权法庭的说明,他们认为同婚不是人权
作者: pulongkung (扑龙共)   2016-11-21 10:36:00
是真的态度蛮凶的呀 非法律专业要是好好发一篇文
作者: corif (Corif)   2016-11-21 10:37:00
这种态度让我觉得平权只是借口,其实是觉得被压迫久了想要报复。我不想参与别人的复仇战,我主张维持现况。
作者: pulongkung (扑龙共)   2016-11-21 10:37:00
我个人是觉得中间不明白的人还是占大多数 要这些人支持 真的还是要平权人士多多善意解释 不要丢一句你法盲 然后高高在上的态度贴人反同标签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38:00
谢谢Kuran!因为妳所以我终于有动力真的把以上问题查完了!
作者: pulongkung (扑龙共)   2016-11-21 10:38:00
好队友 猪队友 一线之隔而已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45:00
就在加最后一个注解,每次看到某盟提出欧洲人权法院判决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46:00
我认为现行修法对于异性恋的确有影响,比如通奸罪的修改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47:00
就在加最后一个注解,每次看到某盟提出欧洲人权法院判决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47:00
我不认同同运说的,同婚对其它人没影响。不是事实啊...@@我得到我想要的资讯了,而且我们认知不同。讨论告一段落喔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49:00
就在加最后一个注解,每次看到某盟提出欧洲人权法院判决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6-11-21 10:49:00
https://goo.gl/jz1yvv 你所谓的欧洲人权法庭文章的最后一段送给你:不中立也可以很中肯,诚实是沟通的前提。有既定的立场不是件可耻的事情,只要秉持诚意进行说理,即便立场不同,总还是能进一步相互理解,但若是蓄意以歪曲的方法混淆视听,则不仅不能取信于众,恐怕还会适得其反。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55:00
谢谢喔。我的确很诚实面对自己的想法跟感受,所以才会双边都觉得我一定是对方阵营的。别人想法我不能控制但我没有蓄
作者: a0813   2016-11-21 10:56:00
我是觉得可以直接让同性进入婚姻,但小孩的部分就真的还有讨论空间,不然以现行状况来说,假设是一个女同志曾经跟一个男的交往过,也怀了他的孩子,后来女的又跑去跟其他女生在一起,而男方不知道有这小孩存在,法律上该如何解决呢?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56:00
意以歪曲的方式混淆视听喔。不过很不懂法是真的...每个个体拥有自己的立场很正常吧。只是大家立场可能不同
作者: a0813   2016-11-21 10:58:00
不过通奸除罪跟同性婚目前看来是没有绑在一起的,同性婚姻过了不代表通奸一定除罪,同性婚没过也不代表通奸就一定不能除罪,要把两个绑在一起讨论的话出发点就偏掉了吧
楼主: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59:00
不是废除,是必须修改。欸抱歉我真的得上班了就不再回了喔
作者: dio0204 (逐雨)   2016-11-21 11:02:00
有人好崩溃
作者: abcde78555 (柯比布莱恩特)   2016-11-21 11:02:00
这篇完美示范偏激同婚人士嘴脸,沉默即可就是要嘘爆你啦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6-11-21 11:11:00
查了一下楼上不就灵粮堂的 有资格说人偏激吗 躲在键盘萤幕后面假装中立人士不就好棒棒
作者: artcicaday (Zero)   2016-11-21 11:12:00
伦家可不是恐反同,理性中立来讨论。
作者: abcde78555 (柯比布莱恩特)   2016-11-21 11:28:00
不要又立刻示范好吗XD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6-11-21 11:37:00
1.同异性恋只要跟同性外遇都不会成罪跟异性做爱才会成罪跟异性在外国做爱受精回台湾带着证据(小孩)也不成罪那是刑法的问题 民法修了这么多次也不会连结到他身上去,现在要扯过同性婚姻要把刑法通奸修到完善实在太远了…2.“拟制血亲”被收养的小孩有没有义务扶养丢掉他的父母去探讨3.慢慢修是几年我不确定,但民法要一次修到好就是不可能…用这个借口拖延是真的很棒所以之前你关心的你不关心的法律都是渐进修改只有同婚突然一堆人跳出来希望完美呈现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11-21 12:39:00
民法哪条有亲子的定义啊
作者: hitsuchi (你好)   2016-11-21 12:49:00
支持与否应该透过思辨决定。老实讲赞同和反方都有比较偏激的人啊,虽然在我看来前面k大也没谩骂,只是用嘘指出他认为的问题而已。就像行政人员面对几千个同样问题,而且网络资料还不少的时候自然口气不会太温和。关于前面有人提到和a男生子然后和b女结婚的例子。这种事情,异性恋常发生啊啊啊,某男发现养多年小孩是别人的种= = ,可以查一下这些案例参考
作者: wenddw (春春)   2016-11-21 13:01:00
你讲这些好像我们民法没有为单人抚养做准备一样,不过就是少一种性别有问题吗
作者: disappearair (倖存者偏差)   2016-11-21 13:45:00
补血
作者: contrav (魂斗罗V)   2016-11-21 14:42:00
一堆你娘堂的躲在推文里装中坜李姓 zzz
作者: changes (祈雨舞)   2016-11-21 15:45:00
在凶什么啊...唸法律很高级喔? 好好解释给非法律人不行?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11-21 16:12:00
性交虽然刑10包括口跟肛,但是实务上通奸仅限性器交合,口的部分曾有不同判决,但也是持有口就有性交的论点认为他们应该有过性器交合,个人认为男男的通奸没什么问题,难在女女(没有东西可以插),互相玩玩具不会被认定为通奸的
作者: Otter3 (P毛)   2016-11-21 20:51:00
你讲的问题异性恋也都会遇到啊,为什么要打包在一起讨论?
作者: Fenoxycarb (Fenoxycarb)   2016-11-22 11:47:00
真的很多教徒喜欢装中立理性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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