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法定结婚年龄 立委倡男女统统满18

楼主: DarthCod (鳕鱼)   2016-09-21 09:52:16
新闻标题:
法定结婚年龄 立委倡男女统统满18
新闻内容:
〔记者萧婷方、陈炳宏/综合报导〕民进党立委林静仪昨在立法院施政总质询指出,国际
人权公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法皆主张年满十八岁才能结婚,但现行台湾刑法、民
法不仅对公民行使个人公民权年龄不同,性别不同结婚年龄规范也不一样,建议政府修订
民法,朝男女都要满十八岁才能结婚方向修法。行政院长林全答询表示,确实有检讨空间
,也希望立法院朝这个方向进行。
民法男18女16可结婚
林静仪指出,民法规范男性可订婚年龄为十七岁、女性为十五岁,可结婚年龄男女分别为
十八岁、十六岁,民法为一九三○年代旧法,早因时代变迁不符现代社会需求。
林静仪也说,国际人权公约规范十八岁以下,称为儿童,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都说要十
八岁以上才能结婚,法务部虽自二○一一年起多次表示要修法,却都无疾而终。
法务部曾提案修法 没过
法务部长邱太三答询表示,以往单纯以社会与经济文化考量,才以十六岁作为女性最低结
婚年龄;法务部上会期有提案修法,但当时委员意见与学者专家立场不同,未通过审查。
林静仪要求林全,为落实人权规范,应积极修订民法,朝男女结婚年龄都要满十八岁才能
结婚方向修法。
妇团赞成修法改善
现代妇女基金会副执行长林美薰表示,民法规定满廿岁才能投票,但女性十六岁就可结婚
,这个问题应该提出公开讨论!
林美薰指出,国际儿童人权公约及某些国际宪章都要满十八岁才能结婚,主要是考虑到儿
童身心发展是否成熟,现在民法规定女生十六岁、男生十八岁可结婚,应该是早年时代背
景中,认为女性就是要嫁人,可以早早嫁,但现在时空背景不一样,十六岁还在受教育阶
段,为什么民法可以允许十六岁孩子自主决定结婚呢?
林美薰说,还没有赋予性自主权就赋予结婚权利,不管落差是来自性别歧视或是性别不平
等,都应该朝修法方向改善。
新闻连结: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34221
心得:
真心觉得这些数字能不能统一一下
无论是两性的权利义务差别
民事刑事还有一堆法定XX年龄
投票权等等的
不能够因为当初建国者是个萝莉控,就这样把女性结婚年龄排成这样
虽然我想要废除婚姻制度啦......
作者: tingmeow (雪炉喵)   2016-09-21 10:05:00
假设都是学生,双方结婚之后等n年才工作赚钱.
作者: JCSwifty13 (Swifty&proud)   2016-09-21 10:22:00
一直以为这法条是歧视男性XD
作者: Narcissuss (太神拉~)   2016-09-21 10:42:00
应该要下修
作者: zien0223 (LazyCat)   2016-09-21 10:47:00
古早人18岁就已经开始工作了 现代人有些都要等到快30
作者: babuza (不要叫我八大)   2016-09-21 10:47:00
但同年龄男女,女生心智相对会比较成熟…(大部分啦!)
作者: applexdot (苹果点点(有毒蘑菇勿食))   2016-09-21 10:51:00
可是女生月经来就能生了 应该要有配套但有子女者仍可登记
作者: hahamula (お元気ですか)   2016-09-21 10:51:00
应该都修到16岁
作者: someLetters (GG)   2016-09-21 11:04:00
应该修到12岁,萝莉控无罪化
作者: Doralice   2016-09-21 11:05:00
主要是希望把结婚民法和刑法的成年定义统一,结果新闻报导都只关注结婚年纪以前的早婚是建立在“嫁娶父母说了算”的前提下 ,但现在不是了。如果法律规定未成年其它事情需要父母代理,但结婚不用也是很奇怪
作者: viviberry (薇薇贝瑞)   2016-09-21 11:18:00
跟民法统一吧 都还不能自己作主就想结婚
作者: jeff0811 (jeff)   2016-09-21 11:42:00
越活越幼稚的台湾
作者: bunnyer (lililala)   2016-09-21 15:45:00
修到十八岁是要那些小妈妈等多久才有保障?
作者: qassope (qassope)   2016-09-21 16:06:00
我觉得这很没意义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6-09-21 23:41:00
民法规定20成年 但16/18就可以结婚 公民权也是20/23之后才开始 但刑法18就可以开始罚 就是一团乱的概念
作者: gemaker (gemaker)   2016-09-22 09:16:00
我是满想删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 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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