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肉搜是对的吗?

楼主: aidao (爱到)   2016-07-20 14:01:14
您说台湾对通奸很严
您也支持通奸除罪化
这两点恕在下无法苟同
我不知道您对通奸罪了解多少
就在下粗浅所知
只要双方性器没接合
就算俩人抱在一起喇舌
互相抚摸生殖器
女方帮男生打手枪
男生单纯舔女生外阴
这些都不会成立通奸罪
(前年有法院判口交成立通奸罪
但详情要看判决书才能评论)
所以台湾只对外遇的俩人有性器接合时才处以通奸罪
而且最重只判一年
还是告诉乃论
即配偶若不提告司法机关就不介入
实务上还常常易科罚金不用真的坐牢
这样的台湾对通奸的认定及处罚真的会很严吗?
最原始的人类社会没有乱伦与婚姻的问题
男女间想做就做 没有对错
但随着社会发展
慢慢对性有了各种限制
有些地方开始限制血亲性交
限制特定年龄性交
限制婚外性交
并且对此等行为加以刑事犯罪化
或允许请求民事赔偿
所以这类性交限制是以不同地区文化为基础的
不能说因为国外某地没处罚通奸
所以台湾也不该处罚
文化历史根本不同
实在没有比较的基础
再举一例
国外某地用活埋来处罚女人通奸
这就是该地文化与台湾不同
台湾当然没理由比照办理
国外是国外 那不是台湾
台湾的文化就是反对外遇行为
不要说性器接合
跟婚外对象搂抱接吻都被反对了
这就是台湾的文化
如果不尊重台湾的这个文化
动辄就要以国外文化或用异想天开、脱离现实、想当然尔的理论
来要求废除通奸罪
那绝对只会害台湾社会陷入包括情杀等各种混乱状态而已
其实在下本身就是不会只满足跟一个女人做爱的人
所以不敢结婚 也不找已婚女子做
在我的立场来说
其实应该要支持废除通奸罪
废除通奸罪对我等这样的人是最舒服的
但我知道台湾没有废除通奸罪的条件
所以支持通奸罪继续存在
作者: vd490 (vd490)   2016-07-20 14:05:00
文化论真的很好笑,拿文化出来的时候要不要想想巴基斯坦的honor killing?文化使然不是不合理的刑罚存在的理由好吗
作者: Moscato (一瓶气泡酒)   2016-07-20 14:06:00
楼下站内信约囉不过算了啦 念你诚实也不会结婚害人 等等补个推
作者: vd490 (vd490)   2016-07-20 14:08:00
拿文化这种虚无缥缈的框架来论证通奸真是i服了u. 你才真是好笑吧
作者: ovarbda   2016-07-20 14:11:00
依你的结论 支持性专区比较适合 但台湾一样不行 因为依你推论的过程来说 台湾文化不到 只觉得不能讨论到有一天改变吗?
作者: zyxwv0417 (PO哥)   2016-07-20 14:15:00
我觉得即使各国都废除不合理的刑罚 法律还是会因为文化有差异啊 上面是在悲愤啥难道欧洲先进国家都用同个法律吗?
作者: r1t1r (r1t1r)   2016-07-20 14:19:00
法律本来就依据不同文化 风俗会有所差异的阿
作者: vd490 (vd490)   2016-07-20 14:29:00
应该是你要去论证通奸罪的惩罚到底有没有办法实质保护到“家庭美满”的法益吧?更不用说这样的法益值不值得用刑罚去加以保护。确实文化的确会影响刑罚的内容,但是单以文化佐证通奸罪应该存在本来就是很荒谬的论证方式。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4:52:00
其实讲得还算有道理,不过在PTT一片无脑支持除罪化的风气下被嘘很正常...btw与其说我不支持除罪化,不如说目前我还没看到一个可以很好说服我的除罪化理由,但我个人是更希望提高民事赔偿多于维持刑责,对当事人来说,赔偿比刑责实际多了如果可以用提高民事赔偿换除罪化,我完全赞成
作者: a0931884572 (莳生)   2016-07-20 15:19:00
通奸很严~因为它不是通性交罪要死巴著通奸罪不废除 不如去另立一个通性交罪话说男对男躺在床上进行性行为 并不构成通奸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29:00
主要是我认为对被害人来说,民事赔偿比刑责重要太多了
作者: a0931884572 (莳生)   2016-07-20 15:30:00
所以不想废除通奸罪的理由 是想保护婚姻 那真的是太薄弱了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30:00
现在就是民事赔偿只有一点点(通常就30~50万左右吧),然后通奸罪不尴不尬的在那里,经常被骂事实上又不容易成罪根本鸡肋,还不如换成钱比较实在另外我印象中近年有个地院判决,认为口交也构成通奸
作者: a0931884572 (莳生)   2016-07-20 15:32:00
另外刑法最重要的精神是罪刑法定 没规定的事情 你要怎么扩张解释? 奸的定义就是男对女 性器对性器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34:00
哦不对,口交那件是在二审高等法院判有罪!!实务上认定也越来越乱了= =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20 15:37:00
原来找伪娘就不算通奸,好神奇的法律XDDDDD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38:00
如果以我上面那个案子的判法,找同性还是会构成通奸
作者: a0931884572 (莳生)   2016-07-20 15:39:00
XDD但是罪刑法定 奸字就是男对女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40:00
刑法哪里有规定奸一定是男对女吗?
作者: a0931884572 (莳生)   2016-07-20 15:41:00
教育部国语字典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41:00
我只知道刑法第10条有性交的定义是性器接合等等,不过实务上普遍不把性交和通奸放在一起看,我上面提到的那个判决法官却如此判了,其实想想这样也比较合理教育部国语辞典不能规范刑法捏~~~
作者: a0931884572 (莳生)   2016-07-20 15:42:00
那我问你 刑法最重要的精神是什么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45:00
等等,国语辞典里也没说通奸一定要一男一女啊http://goo.gl/4nWqyD 果然还是要自己查不能道听涂说
作者: a0931884572 (莳生)   2016-07-20 15:50:00
这篇看ㄧ下吧http://goo.gl/U4XdbS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54:00
你不用给我看别的文章啦,根本鸡同鸭讲我有找到判决哦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7号我觉得这判决写得满好的,通奸罪若要维持就该用这种标准不然就干脆废掉,民事赔偿判重一点比较实在其实根本就没有罪刑法定的问题,一直以来口交、肛交之类算不算通奸,都是法院所做的法律解释,并没有法条规定以往实务上大部分认为只有性器两相接合才算,近年开始才慢慢有不一样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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