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台湾对通奸很严
您也支持通奸除罪化
这两点恕在下无法苟同
我不知道您对通奸罪了解多少
就在下粗浅所知
只要双方性器没接合
就算俩人抱在一起喇舌
互相抚摸生殖器
女方帮男生打手枪
男生单纯舔女生外阴
这些都不会成立通奸罪
(前年有法院判口交成立通奸罪
但详情要看判决书才能评论)
所以台湾只对外遇的俩人有性器接合时才处以通奸罪
而且最重只判一年
还是告诉乃论
即配偶若不提告司法机关就不介入
实务上还常常易科罚金不用真的坐牢
这样的台湾对通奸的认定及处罚真的会很严吗?
最原始的人类社会没有乱伦与婚姻的问题
男女间想做就做 没有对错
但随着社会发展
慢慢对性有了各种限制
有些地方开始限制血亲性交
限制特定年龄性交
限制婚外性交
并且对此等行为加以刑事犯罪化
或允许请求民事赔偿
所以这类性交限制是以不同地区文化为基础的
不能说因为国外某地没处罚通奸
所以台湾也不该处罚
文化历史根本不同
实在没有比较的基础
再举一例
国外某地用活埋来处罚女人通奸
这就是该地文化与台湾不同
台湾当然没理由比照办理
国外是国外 那不是台湾
台湾的文化就是反对外遇行为
不要说性器接合
跟婚外对象搂抱接吻都被反对了
这就是台湾的文化
如果不尊重台湾的这个文化
动辄就要以国外文化或用异想天开、脱离现实、想当然尔的理论
来要求废除通奸罪
那绝对只会害台湾社会陷入包括情杀等各种混乱状态而已
其实在下本身就是不会只满足跟一个女人做爱的人
所以不敢结婚 也不找已婚女子做
在我的立场来说
其实应该要支持废除通奸罪
废除通奸罪对我等这样的人是最舒服的
但我知道台湾没有废除通奸罪的条件
所以支持通奸罪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