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关于此次劳基法修法

楼主: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01 12:22:08
文长,不喜勿入
(我若说文长就是真的非常长XD...)
本文纯粹就“雇主依劳基法规定”讨论现行法与修法的改变
因个人认为公司额外福利或是违法部分,无论法律怎么修改,都不应归责于法律
毕竟会违法的公司,你规定周休三例他照样会违法
而公司福利部分,倘若今天基本薪资是20k,你领30k
后劳基法修正基本薪资为25k,公司嚷说这样他给基层员工薪资增加,负担太重
所以要把你也减为25k....
我觉得这两种都不应怪罪修法
现在最大的问题其实是在无相关劳检、重惩配套
(依实务见解,薪资是劳动契约中重要内容,故要调整需经员工同意
员工若不同意,可在30日内依劳基法第14条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并请求资遣费
超时加班则是违法,亦可于30日内依劳基法第1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并请求资遣费
但罚责就.......)
总之,如果你只是要骂政府,或单纯奇檬子不爽,那可以左转出去了
不过很欢迎大家就本文探讨的层面表达看法,或指正错误
先说结论:
1. 我支持降低工时、大幅提高休息日薪资、休息日工作应征得劳工同意
2. 加强劳检、重惩违法企业、公司预先提拨准备金
(准备金是违法时,拿来赔偿或补偿劳工的
不然现在一堆空壳公司,劳工告赢了也拿不到钱)
3. 此次劳基法应同步修正第39条的加倍薪资为2.33、2.67倍才合理
另应严格规定例假除有第40条情形,否则不得要求上班
4. 发这篇文的本意是为了让大家更了解现行法与修法的差异,不是为了护航执政党
如上面所说,我也觉得这次修法修得不好,只是认为不好的理由和大家想的不同
且我不相信那些专家会不知道劳资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劳检不足、无法重惩违法企业
只是他们为了各种利益,不敢去动这块罢了,这才是最过份的地方
根本柿子挑软的捏,完全没有解决目前困境,然后劳团也为了自己的利益乱带风向
他们网站上洋洋洒洒讲的那些,其实大部分都经不起反驳
如果真想改善劳工权益,他们主张的重点和大方向实在有误...
5. 以下若说到“实务上”如何如何,那就是现行实务上的认定
是劳动部、法院的就法条的解释,不是我个人意见,更无法代表我个人立场
请不要拿这些点,莫名其妙质疑我的数学或是逻辑
补充资料:
现行劳基法条文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4584
行政院公布部分修正草案内容 (目前就休息日加班费部分有另做修正,后面会解释)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正文:
1. 几例几休的问题 (为简化内容,我会将周六视为草案的休息日,周日视为例假)
(1) 现行劳基法第36条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现行劳基法第39条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
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
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
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现行劳基法第4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
要时,得停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定劳工之
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
后补假休息。
前项停止劳工假期,应于事后二十四小时内,详述
理由,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在第39条底下,所有国定假日,员工是可以“被同意”上班的
换言之,在现行法底下雇主除了周六可以合法叫你去上班不另发薪外
国定假日也只要再加发一日薪,就可以叫你去上班
周日则要有第40条的情况,才能要求上班
当然“依法”,你有权利不同意国定假日上班就是了,而周六则是无法不同意
另外,所谓例假上班可以拿双倍薪+补休
其实只有第40条被强迫上班的特殊情况才适用
如果是没事例假被叫去上班,基本上就补休而已
......或者该说,本来法律就没规定哪一天是例假,所以可以在七日内任意挪动
(2)修法后的一例一休
就我自己的理解,修法后的一例,理应是除有现行法第40条不得已情况
否则强制劳工不得上班
而且依第40条叫劳工例假上班后
除要加给1.33、1.67外(现行法是加给1啦,但没道理休息日加1.33&1.67、例假却只加1吧)
还应给予补休及依法报备
而休息日上班则是如国定假日上班,要给加班费,只是少了补休的选择
另外,以前周六可以合法叫你去上班,只要还在正常工时内,完全不用另给加班费
但现在只要周六叫你去上班,就要加给1.33、1.67的加班费
而周日是完全不准要求上班(但为因应班表需要,可以用调班、补休方式处理)
当然,以上的前提,是第39条有一起修正
要是第39条规定没有一起修正,那国定假日加班根本比休息日还惨......
对了,虽然法律没有规定
但目前实务上例假“被同意”加班的情况也非常多
故我认为若真要区分一例一休,就应该严格限制例假除有40条的情况外,不得要求上班
(3) 大家想要的周休二例
大家想要的周休二例,是例假强迫不得上班
还是劳工可以同意上班,但需给加倍薪及补休?
若是后者,我是还满同意的
但如果大家想要的“二例”,是除了有第40条的情况外
例假就严格禁止劳工上班,那么我是反对的
因为不是每个劳工都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5天内凑满40小时正常工时
这点我前几天在其他篇推文里就讲过,有些人的情况特殊
像我认识的一位单亲妈妈,因为小孩年纪还小,下午两三点就放学
她要接送孩子,不可能做一般朝九晚五的工作
所以她周一到周五的工时,都是4-6小时左右(她在某知名大卖场工作)
而周六上班的短短几个小时内,则把小孩托给娘家照顾
你现在规定她只能周一到周五工作,也就是每周工时20-30小时
她和小孩都会饿死好吗?
(对了,请不要说什么提高工资就好,你若是雇主,能请到一个每天工作8小时的员工
还会愿意花同样的薪资,请一个只能工作4-6小时的?)
(4) 几例几休的规定,并非为解决工时过高的问题
我完全支持降低工时,包括正常工时时数,以及加班时数上限
但关于正常工时、延长工时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30条、第30-1条、第32条
若工时不调整,你就算周休三例、四例,也改善不了目前工时过高的情况
同样的,若政府跟你说,一例一休可以改善工时过高情况,那也是骗你的
(5) 修法后,将正常工时移到周六对雇主并没有好处
我这几天也看到很多人这样乱讲,但实际情况是
依现行法周休一例(而且这个例还是假的)规定
雇主可以把正常40小时工时,平均分配到周一至周六
那么他周六叫你来上班,完全不需要付半毛加班费
就算超过40小时,他周六叫你来上班
也只要给0.33、0.67(其实这部分实务上好像有不同看法,还满混乱的)
而且你还不能拒绝
而修法后,他就算把40小时工时平均分配到周一至周六
周六还是要给你再多1.33、1.67的时薪
(这是最新版本的草案,因此上面网址没提到)
2. 删除七天国定假日
(1) 原本周休二日的劳工,本即无法主张那七天假日
我先说一下行政院删除这七天假的逻辑(再次强调,这不完全代表本人立场)
由于现行法是周休一日,所以长期以来
实务上都认定这七天国定假日,是给隔周休或周休一日的人放的
若你是周休二日的劳工,会被认为那七天已补在周六休了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依照劳动部的见解,现行法那七天若需上班,可选择补休 或 加发一天薪资
而周休二日的劳工,那七天已被默认于周六补休掉了,故雇主无须再加发薪资或多给补休
现在既然已修法为一例一休,且工时从双周84降至单周40,删除那七天假也是理所当然
(单周40小时+删七天假的规定,其实去年就修法了
今年也实施了一小段期间,但砍七天假部分,前几天被立法院挡掉啦!)
当然有些周休二日的公司过去还是有给这七天假,但正如我前面所说
这是公司额外福利,不是法律规定
(2) 删除七日假对周休一日或隔周休劳工的影响
目前国定假日可以放假,若要依第39条同意上班,只能选择加发1倍薪 或 补休
(当然补休也不是你选了雇主就得给,第36条已经说了,原则上是加发1倍薪
只是实务上认为也可以用补休方式处理)
修法后改成每周六若要上班,则都要加发1.33、1.67倍薪,但不能选择补休
这样改到底好不好,我觉得见仁见智吧,毕竟我不是周休一日的劳工,无法代表他们发言
我认为真正有资格对这样的修法做评论的,是这些真正受到影响的人
3. 加班费
加班费的规定主要在第24条,另外还有39条、40条之类例假工资加倍的规定
但诡异的是,所谓的例假工资加倍,实务上的认定是只要再给一倍薪即可,而非双倍
因为第39条规定,当日薪资本来就要照给
换言之,倘若你月薪3万元,会被认定日薪1000元,例假本来就有领1000元
所以你若例假去上班,所谓的加倍,只要再多给1000即可
(我是认为这讲法满脑残的,相信绝对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反正就是被这样解释了...)
以现行法而言:
(1) 雇主可以合法将法定40小时平均移到6天,不用另付加班费
(2) 平日8小时后的加班,前两小时加给1.33、之后加给1.67
(3) 例假(周日)及国定假日加班,应给加倍薪资,即8小时内应再多给1
但8小时后是加给2.66 及3.33
※就是因为这点被批评假日在八小时内加班领的比平日加班少
修法后:
(1) 雇主即便将法定40小时平均移到6天
周六工资仍应加给1.33及1.67(写是写2.33及2.67,但实际上只有1.33和1.67)
(2) 平日8小时后的加班费没有变
周六就算只叫你去1个小时,还是得付4个小时的薪资,超过4小时即以8小时计
超过8小时...目前没看到有人出来讲,但我认为至少要时薪*2.33*1.33之类才合理
(3) 若第39条有同步修法,照理说周日除非有第40条特殊情况,否则不应要求加班
不过有些人的加班工时情况很复杂,难以用一般的情况理解
我先前曾找到一个很有趣的判决
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看 台北地院劳工法庭(民事庭) 100年度劳简上字第60号
虽然是地院的判决,但其实已经是二审了,只是因为金额较小,所以二审仍在地院
这判决加班费算式满复杂的,我另外用比较简单的数字大致讲解一下法院的看法
(过去双周84小时比较难算,所以我用今年的单周40小时算)
Q:假设今某人自105年1月1日起任职于某公司
月薪36000元,每天工时12小时,周休一日,任职7个月,他的加班费应是?
A:
(1) 先算出他的日薪为36000/30=1200元,时薪为1200/8=150元
(每日正常工时是8小时,所以时薪要除以8,而非除以12)
(2) 算出他任职七个月的法定正常工时
也就是 40(每周正常工时)*30(7个月共有210天,即30周)=1200小时
(3) 原则上应工作天数
劳基法规定每日正常工时是8小时,因此应工作天数为1200/8= 150天
(4) 再算他的实际工时
周休1日,30周即休30日,故实际工作天数为210-30=180天
实际工时为180*12(每天工作12小时) = 2160小时
(5) 正常工作日加班费
如(3)所述,正常工作日为150天,因此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费为:
[150(时薪)*2(第9、10小时)*1.33+150*2(第11、12小时)]*150(天)=135000元
(6) 国定假日工资
依照劳动部函释,国定假日超过8小时后的加班费要再乘以一倍
也就是1.33变2.66,1.666变3.33
假设国定假日有十天好了,那那十天的应加给的工资为:
[1200*1(国定假日工资加倍)+150*2*2.66(第9、10小时的加班费)+
150*2*3.33(第11、12小时加班费)]*10(国定假日上班天数) = 29970元
(6) 上述以外工作日加班费
180(实际工作天数)-150(应工作天数)-10(国定假日) = 20天
此20天的加班费计算还满特别的,法院直接以前2小时*1.33、后10小时1.67计
即:[150*2*1.33+150*10*1.67]*20天=58080元
(7) 合计应领加班费:135000+29970+58080=223050元
4. 变形工时
变形工时的条文在第30条第二项以下和第31条,但太长了我就不引用
可以自己去上面的网址看
草案与现行法最大不同的地方,在于把第30条第2项
“两周内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改成
“将其二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
我个人是觉得改这个挺无聊的,没什么意义,所以不支持修法
但也没有像网络上讲得那么恐怖= =
首先,他每日正常工时只能到10小时,而且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况且这周让你工作48小时,下周就只能让你工作32小时
假设今天老板利用变形工时让你连四天上10小时
第5天就只能上8小时,第6、7天更是不能上班
反过来说,若他把你每日工时降到7小时,前5天共工作35小时
第6天叫你来上完那5小时,还是会因为休息日上班问题,要加给1.33及1.67倍薪资
(以现行法来说,他第6天叫你来补那5小时,是不用另发加班费给你的...)
就算加计加班,每天工时也不能超过12小时
也就是说除了变形正常工时10小时外,另外只能再让你加2小时的班
至于加班时数上限,依目前第32条规定,每月最多46小时,即每周大约10~11小时左右
我个人认为偏多了,因此觉得应调降上限
大致上是这样吧...
作者: LupinArsene (牡朱花)   2016-07-01 12:24:00
作者: initiate73 (...)   2016-07-01 12:30:00
比现在好就是进步的修法
作者: GrandpaM (火星阿公)   2016-07-01 12:34:00
提高劳检太乌托邦 只是养更多冗员而已 劳检有用南部就业环境就不会这么悲剧了
作者: csgod41 (Wild~T-Mac)   2016-07-01 12:35:00
哪有比现在好...
作者: GrandpaM (火星阿公)   2016-07-01 12:37:00
如果真有比现在好就不会扑天盖地反对了
作者: aszx05123 (小小猪)   2016-07-01 12:38:00
推用心~~~ 辛苦了
作者: ovarbda   2016-07-01 12:39:00
例假要补休 参考第36.40条 只有突发因素才能强制 第39条的休假日不包含例假 另外依第39条工资续付原则 周六工作的月薪制族群的确只要付ㄧ天加班费工资@@ 可怜
作者: dp44 (lol)   2016-07-01 12:47:00
劳检就是看要不要干而已 看看台北市
作者: horseorange (橘小马)   2016-07-01 12:47:00
部长昨天就说很清楚囉 要重罚以后再说喔 .<
作者: evaanneroses (幸福三公分)   2016-07-01 12:49:00
喔 明天还是要上班
作者: allinchaos (啧啧)   2016-07-01 12:50:00
感觉原po是念劳社法的?!
作者: mainsa (科科)   2016-07-01 12:59:00
怎样看都比现在好啊 所谓的舖天盖地的反对看起来像是被操弄后的结果 毕竟原法和目前想修的只能选一个 我一定是选后怎样看都比现在好啊 所谓的舖天盖地的反对看起来像是被操弄后的结果 毕竟原法和目前想修的只能选一个 我一定是选后者 当然有更高期待也是很好 可是至少要让这版修过才会有更好的下一版吧? 不然真的被反对到保持原样我会觉得很哭 而且还真的有很多人被一些有心人士洗风向洗到以为以前的七日一例无休比较好 颇呵
作者: imdog (肥金鱼)   2016-07-01 13:03:00
劳检罚则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 dp44 (lol)   2016-07-01 13:15:00
罚则也是要搭配劳动检查啊Q_Q
作者: teremy (乡民代表)   2016-07-01 13:21:00
罚则太低 劳检不让人信任。应先修罚则,再加强劳检强度。
作者: poeoe   2016-07-01 13:26:00
如果真的周六没工作就会饿死 要改的是薪资和社福制度好吗不是开后门让资方可以逼劳工周六上班开后门让资方可以逼劳工周六上班 是想让劳工过劳死吗
作者: kumabartho (kuma)   2016-07-01 13:40:00
资动部:饿死是因为你加班加的不够多,钱给多少有没有给不是重点!
作者: bobogum   2016-07-01 13:48:00
有没有确实劳检才是最重要的,南部一堆打工根本连时薪80都不到,更别提基本劳健保了
作者: u8809048 (Alice)   2016-07-01 13:52:00
推落实劳基法~违者严惩南部真的一堆没造劳基法走的~你改的再好都没用
作者: poeoe   2016-07-01 13:55:00
开后门让劳工连上六天不会过劳?妳为什么非要让她被资方压搾工作六天才能活得下去?现在二例也是工时40 少扯什么工时50那个例子就更好笑 要改的是孩童课后托育 不是逼她妈妈周六还要上班无法陪小孩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4:04:00
是不是很多人以为现在就是全面周休二日?课后托育其实就是让别人的爸妈更晚下班
作者: poeoe   2016-07-01 14:06:00
不用动怒说什么钱你出这种气话 这种基本的托育政策本来政府就该出根本也没人说要安亲班老师要超时 不需要这样说话花点钱就可以让劳工不用周六上班到死 怎么看都比逼劳工为了活命一周工作六天有利多了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4:10:00
可是假设安亲班老师五点上班十点下班 但是规定只能上五天班 工时25小时每周 他薪水可能就只有基本薪资了或者变成时薪制 嗯…除非他是兼职不然有点难养家
作者: tinroro1206 (肉)   2016-07-01 14:11:00
谢谢s大昨天回答我的推文,我想问现行不是每周工时40小时加七天国定假日吗? 一例一休并没有缩短工时,但却要删掉七天假这没有影响吗?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4:12:00
我是觉得台湾真的薪水过底工时过高 但是解决方法应该不是订死规则
作者: etsen (残音~)   2016-07-01 14:13:00
我有问题,现在学校基本上国小以上都是周休二日~请问那礼拜六上班小孩谁顾?加钱上安亲班吗?还是他必须有个周休二日的亲人帮忙带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6-07-01 14:17:00
那个...我觉得为什么会先默认立场老板一定会叫人周六出勤阿...
作者: poeoe   2016-07-01 14:23:00
钱就更好笑 长照几千亿都能找到钱了 这种攸关劳工和孩童权益甚钜 而且需要的钱比长照少这么多的政策 就算加遗产税都该推行啊是因为晚上班所以才晚下班啊 难道要强制规范大家都朝九晚五?
作者: season2011   2016-07-01 14:39:00
嗯 又臭又长
作者: poeoe   2016-07-01 14:47:00
每周上班六天就只剩一天完整休息日了好吗 一天完整休息和两天完整休息能回复的效果根本不同好吗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4:52:00
其实就是现在提供工时短又薪水高的工作的雇主少啊 不然有平日工时短又不用周六去的工作还有几人愿意选平日工时短但周六要去的? 现在是因为只有“平日工时短但只休一天”和“平日工时长但休两天”的选择 很多人为了家庭只能选前者 我觉得一直焦点在干嘛不休两天很跳针 就是没找到这样条件的工作啊…政府可以订基本的薪资和工时 很难要求私人企业给梦幻的工作机会 所以慢慢改善我认为合理
作者: poeoe   2016-07-01 15:04:00
那有什么上班的自由 只有让资方逼劳工上班的自由好吗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5:05:00
真的有要逼 也没在管法律的 你看那精美的郭董
作者: poeoe   2016-07-01 15:07:00
妳要不要看看现在为什么要推周休二日 不管是哪个党提出的政策都是开宗明义要解决过劳问题周休一日会造成过劳早就是社会共识了 居然有人在质疑这点
作者: teremy (乡民代表)   2016-07-01 15:13:00
p兄回一篇不是比较好。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5:14:00
推 不要让认真分享的文充满“感觉”嘘文
作者: poeoe   2016-07-01 16:20:00
一例一休也不会让工时变30小时 拿30小时来比基本就是假议题妳认不认识想上六天班的人其实不太重要啦... 一例一休会让劳工变成变相周休一日的弊端还是在啊
作者: lattecafe (拿铁)   2016-07-01 17:06:00
逻辑真的很差,我觉得跟你谈法律政治太为难你了。我的重点摆在执政党撕毁竞选承诺和选前选后政策转弯在以上两点成立、并且执政党尚未实现他们的诺言之前,现在他们要修什么法案到底干嘛要接受,反正等著被反悔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可能好懂,结婚前男的答应要搬出去结了婚之后男的抛一句”这承诺谁给的我才不管”,然后开始开条件,你要住婆家2楼还3楼,2楼2.33倍,3楼2.67倍,工时只要每周x小时,老婆你看我对你不赖吧?有一方就一直站在打从一开始就不该存在的小框框里,争执到底是2.33还是2.67,xx小时巴拉巴拉,不去谈在对方背信情况下,他抛出来的议题都不该接受只有蠢人才被困在对方设好的条件内,咬那一点腐败的肉现在该施压蔡英文实现他的竞选承诺,工时36小时和例2然后把那七天假吐回来,我身边很多人在补教业工作,没有周休,他们只看国定假日,他们休假就去兼高薪家教谁跟你领公司2.67倍智障加倍费。看到这里我相信你还是完全不懂背信的可怕,那七天假不管有没有要放,他变成了一个交换筹码,我看得比你那工时和薪资还远,要是今天七天假可以交换那当初民进党反对的任何法案通通可以变卦,中共什么没有就是财大气粗,1亿不要,10兆好不好?卖阿,当然卖阿,服贸货贸就给他过啊,反正当初砍七天劳工都没说话了,这次服贸变卦又怎么样?我相信你还是不懂执政党出尔反尔的可怕,其实我不怪你,我觉得这种事应该要亲自经历比较有感,在你人生的未来几十年内,有机会碰上各种背信之后对方还可以要求你谈条件,然后你还会搬出各式法条为他的背信护航。想来真是愉快得不得了,只要2.33就好了唷~比现在好唷~福利这种东西都是人争取来的,你放弃你的,刚好,其他人捡去用,谢谢你啦。要是蔡英文早几个月爆发这次事件,他不一定还选得上,立法院也不一定能过半,你这法案搞不好还躺在哪个角落哪轮得到你在这边满口法案,把鸡毛当令箭。还要在上班时间带风向宣传,吃饱一点啦。不然哪家公司这么好,礼拜五下午可以放任员工上网打b。好啦,我讲完了,放你慢慢跟法律案玩。真是有够蠢才会不追究民进党背信,还讨论他们的条件你以后碰上别人把你耍著玩,再来理解被背信的感觉吧。不,你还会乖乖在对方开好的条件内转圈圈呢。上面那一长串难道不叫相信,根本深信不疑才拿来用。什么劳基法几条几条,你被骗的时候要用哪一条。你要改什么就是直接去呛民进党叫他们实践竞选承诺啦,还在那边长篇大论帮他们解释工时薪水周休什么鬼的。法律现在就是来玩不是吗? 选前选后立场反差这么大,你文章中根本不敢注明民进党这样玩,心虚吗?唉你是真的完全看不懂,对方摆明不尊重人,还只要修法我讲服贸货贸那段,你应该也是完全看不懂吧?我是说上面一部分讲完了。不过其实也没什么用,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6-07-01 18:54:00
傻眼,原po真的太有耐心了…
作者: hecatewing (咪啾)   2016-07-01 19:07:00
真的要加强罚金 我有过公司给政府罚钱 但是我们一小时爽赚几十万啊 才罚一些钱 不痛不痒
作者: teremy (乡民代表)   2016-07-01 20:44:00
唉~好好讨论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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