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不喜勿入
(我若说文长就是真的非常长XD...)
本文纯粹就“雇主依劳基法规定”讨论现行法与修法的改变
因个人认为公司额外福利或是违法部分,无论法律怎么修改,都不应归责于法律
毕竟会违法的公司,你规定周休三例他照样会违法
而公司福利部分,倘若今天基本薪资是20k,你领30k
后劳基法修正基本薪资为25k,公司嚷说这样他给基层员工薪资增加,负担太重
所以要把你也减为25k....
我觉得这两种都不应怪罪修法
现在最大的问题其实是在无相关劳检、重惩配套
(依实务见解,薪资是劳动契约中重要内容,故要调整需经员工同意
员工若不同意,可在30日内依劳基法第14条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并请求资遣费
超时加班则是违法,亦可于30日内依劳基法第1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并请求资遣费
但罚责就.......)
总之,如果你只是要骂政府,或单纯奇檬子不爽,那可以左转出去了
不过很欢迎大家就本文探讨的层面表达看法,或指正错误
先说结论:
1. 我支持降低工时、大幅提高休息日薪资、休息日工作应征得劳工同意
2. 加强劳检、重惩违法企业、公司预先提拨准备金
(准备金是违法时,拿来赔偿或补偿劳工的
不然现在一堆空壳公司,劳工告赢了也拿不到钱)
3. 此次劳基法应同步修正第39条的加倍薪资为2.33、2.67倍才合理
另应严格规定例假除有第40条情形,否则不得要求上班
4. 发这篇文的本意是为了让大家更了解现行法与修法的差异,不是为了护航执政党
如上面所说,我也觉得这次修法修得不好,只是认为不好的理由和大家想的不同
且我不相信那些专家会不知道劳资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劳检不足、无法重惩违法企业
只是他们为了各种利益,不敢去动这块罢了,这才是最过份的地方
根本柿子挑软的捏,完全没有解决目前困境,然后劳团也为了自己的利益乱带风向
他们网站上洋洋洒洒讲的那些,其实大部分都经不起反驳
如果真想改善劳工权益,他们主张的重点和大方向实在有误...
5. 以下若说到“实务上”如何如何,那就是现行实务上的认定
是劳动部、法院的就法条的解释,不是我个人意见,更无法代表我个人立场
请不要拿这些点,莫名其妙质疑我的数学或是逻辑
补充资料:
现行劳基法条文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4584
行政院公布部分修正草案内容 (目前就休息日加班费部分有另做修正,后面会解释)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正文:
1. 几例几休的问题 (为简化内容,我会将周六视为草案的休息日,周日视为例假)
(1) 现行劳基法第36条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现行劳基法第39条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
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
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
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现行劳基法第4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
要时,得停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定劳工之
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
后补假休息。
前项停止劳工假期,应于事后二十四小时内,详述
理由,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在第39条底下,所有国定假日,员工是可以“被同意”上班的
换言之,在现行法底下雇主除了周六可以合法叫你去上班不另发薪外
国定假日也只要再加发一日薪,就可以叫你去上班
周日则要有第40条的情况,才能要求上班
当然“依法”,你有权利不同意国定假日上班就是了,而周六则是无法不同意
另外,所谓例假上班可以拿双倍薪+补休
其实只有第40条被强迫上班的特殊情况才适用
如果是没事例假被叫去上班,基本上就补休而已
......或者该说,本来法律就没规定哪一天是例假,所以可以在七日内任意挪动
(2)修法后的一例一休
就我自己的理解,修法后的一例,理应是除有现行法第40条不得已情况
否则强制劳工不得上班
而且依第40条叫劳工例假上班后
除要加给1.33、1.67外(现行法是加给1啦,但没道理休息日加1.33&1.67、例假却只加1吧)
还应给予补休及依法报备
而休息日上班则是如国定假日上班,要给加班费,只是少了补休的选择
另外,以前周六可以合法叫你去上班,只要还在正常工时内,完全不用另给加班费
但现在只要周六叫你去上班,就要加给1.33、1.67的加班费
而周日是完全不准要求上班(但为因应班表需要,可以用调班、补休方式处理)
当然,以上的前提,是第39条有一起修正
要是第39条规定没有一起修正,那国定假日加班根本比休息日还惨......
对了,虽然法律没有规定
但目前实务上例假“被同意”加班的情况也非常多
故我认为若真要区分一例一休,就应该严格限制例假除有40条的情况外,不得要求上班
(3) 大家想要的周休二例
大家想要的周休二例,是例假强迫不得上班
还是劳工可以同意上班,但需给加倍薪及补休?
若是后者,我是还满同意的
但如果大家想要的“二例”,是除了有第40条的情况外
例假就严格禁止劳工上班,那么我是反对的
因为不是每个劳工都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5天内凑满40小时正常工时
这点我前几天在其他篇推文里就讲过,有些人的情况特殊
像我认识的一位单亲妈妈,因为小孩年纪还小,下午两三点就放学
她要接送孩子,不可能做一般朝九晚五的工作
所以她周一到周五的工时,都是4-6小时左右(她在某知名大卖场工作)
而周六上班的短短几个小时内,则把小孩托给娘家照顾
你现在规定她只能周一到周五工作,也就是每周工时20-30小时
她和小孩都会饿死好吗?
(对了,请不要说什么提高工资就好,你若是雇主,能请到一个每天工作8小时的员工
还会愿意花同样的薪资,请一个只能工作4-6小时的?)
(4) 几例几休的规定,并非为解决工时过高的问题
我完全支持降低工时,包括正常工时时数,以及加班时数上限
但关于正常工时、延长工时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30条、第30-1条、第32条
若工时不调整,你就算周休三例、四例,也改善不了目前工时过高的情况
同样的,若政府跟你说,一例一休可以改善工时过高情况,那也是骗你的
(5) 修法后,将正常工时移到周六对雇主并没有好处
我这几天也看到很多人这样乱讲,但实际情况是
依现行法周休一例(而且这个例还是假的)规定
雇主可以把正常40小时工时,平均分配到周一至周六
那么他周六叫你来上班,完全不需要付半毛加班费
就算超过40小时,他周六叫你来上班
也只要给0.33、0.67(其实这部分实务上好像有不同看法,还满混乱的)
而且你还不能拒绝
而修法后,他就算把40小时工时平均分配到周一至周六
周六还是要给你再多1.33、1.67的时薪
(这是最新版本的草案,因此上面网址没提到)
2. 删除七天国定假日
(1) 原本周休二日的劳工,本即无法主张那七天假日
我先说一下行政院删除这七天假的逻辑(再次强调,这不完全代表本人立场)
由于现行法是周休一日,所以长期以来
实务上都认定这七天国定假日,是给隔周休或周休一日的人放的
若你是周休二日的劳工,会被认为那七天已补在周六休了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依照劳动部的见解,现行法那七天若需上班,可选择补休 或 加发一天薪资
而周休二日的劳工,那七天已被默认于周六补休掉了,故雇主无须再加发薪资或多给补休
现在既然已修法为一例一休,且工时从双周84降至单周40,删除那七天假也是理所当然
(单周40小时+删七天假的规定,其实去年就修法了
今年也实施了一小段期间,但砍七天假部分,前几天被立法院挡掉啦!)
当然有些周休二日的公司过去还是有给这七天假,但正如我前面所说
这是公司额外福利,不是法律规定
(2) 删除七日假对周休一日或隔周休劳工的影响
目前国定假日可以放假,若要依第39条同意上班,只能选择加发1倍薪 或 补休
(当然补休也不是你选了雇主就得给,第36条已经说了,原则上是加发1倍薪
只是实务上认为也可以用补休方式处理)
修法后改成每周六若要上班,则都要加发1.33、1.67倍薪,但不能选择补休
这样改到底好不好,我觉得见仁见智吧,毕竟我不是周休一日的劳工,无法代表他们发言
我认为真正有资格对这样的修法做评论的,是这些真正受到影响的人
3. 加班费
加班费的规定主要在第24条,另外还有39条、40条之类例假工资加倍的规定
但诡异的是,所谓的例假工资加倍,实务上的认定是只要再给一倍薪即可,而非双倍
因为第39条规定,当日薪资本来就要照给
换言之,倘若你月薪3万元,会被认定日薪1000元,例假本来就有领1000元
所以你若例假去上班,所谓的加倍,只要再多给1000即可
(我是认为这讲法满脑残的,相信绝对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反正就是被这样解释了...)
以现行法而言:
(1) 雇主可以合法将法定40小时平均移到6天,不用另付加班费
(2) 平日8小时后的加班,前两小时加给1.33、之后加给1.67
(3) 例假(周日)及国定假日加班,应给加倍薪资,即8小时内应再多给1
但8小时后是加给2.66 及3.33
※就是因为这点被批评假日在八小时内加班领的比平日加班少
修法后:
(1) 雇主即便将法定40小时平均移到6天
周六工资仍应加给1.33及1.67(写是写2.33及2.67,但实际上只有1.33和1.67)
(2) 平日8小时后的加班费没有变
周六就算只叫你去1个小时,还是得付4个小时的薪资,超过4小时即以8小时计
超过8小时...目前没看到有人出来讲,但我认为至少要时薪*2.33*1.33之类才合理
(3) 若第39条有同步修法,照理说周日除非有第40条特殊情况,否则不应要求加班
不过有些人的加班工时情况很复杂,难以用一般的情况理解
我先前曾找到一个很有趣的判决
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看 台北地院劳工法庭(民事庭) 100年度劳简上字第60号
虽然是地院的判决,但其实已经是二审了,只是因为金额较小,所以二审仍在地院
这判决加班费算式满复杂的,我另外用比较简单的数字大致讲解一下法院的看法
(过去双周84小时比较难算,所以我用今年的单周40小时算)
Q:假设今某人自105年1月1日起任职于某公司
月薪36000元,每天工时12小时,周休一日,任职7个月,他的加班费应是?
A:
(1) 先算出他的日薪为36000/30=1200元,时薪为1200/8=150元
(每日正常工时是8小时,所以时薪要除以8,而非除以12)
(2) 算出他任职七个月的法定正常工时
也就是 40(每周正常工时)*30(7个月共有210天,即30周)=1200小时
(3) 原则上应工作天数
劳基法规定每日正常工时是8小时,因此应工作天数为1200/8= 150天
(4) 再算他的实际工时
周休1日,30周即休30日,故实际工作天数为210-30=180天
实际工时为180*12(每天工作12小时) = 2160小时
(5) 正常工作日加班费
如(3)所述,正常工作日为150天,因此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费为:
[150(时薪)*2(第9、10小时)*1.33+150*2(第11、12小时)]*150(天)=135000元
(6) 国定假日工资
依照劳动部函释,国定假日超过8小时后的加班费要再乘以一倍
也就是1.33变2.66,1.666变3.33
假设国定假日有十天好了,那那十天的应加给的工资为:
[1200*1(国定假日工资加倍)+150*2*2.66(第9、10小时的加班费)+
150*2*3.33(第11、12小时加班费)]*10(国定假日上班天数) = 29970元
(6) 上述以外工作日加班费
180(实际工作天数)-150(应工作天数)-10(国定假日) = 20天
此20天的加班费计算还满特别的,法院直接以前2小时*1.33、后10小时1.67计
即:[150*2*1.33+150*10*1.67]*20天=58080元
(7) 合计应领加班费:135000+29970+58080=223050元
4. 变形工时
变形工时的条文在第30条第二项以下和第31条,但太长了我就不引用
可以自己去上面的网址看
草案与现行法最大不同的地方,在于把第30条第2项
“两周内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改成
“将其二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
我个人是觉得改这个挺无聊的,没什么意义,所以不支持修法
但也没有像网络上讲得那么恐怖= =
首先,他每日正常工时只能到10小时,而且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况且这周让你工作48小时,下周就只能让你工作32小时
假设今天老板利用变形工时让你连四天上10小时
第5天就只能上8小时,第6、7天更是不能上班
反过来说,若他把你每日工时降到7小时,前5天共工作35小时
第6天叫你来上完那5小时,还是会因为休息日上班问题,要加给1.33及1.67倍薪资
(以现行法来说,他第6天叫你来补那5小时,是不用另发加班费给你的...)
就算加计加班,每天工时也不能超过12小时
也就是说除了变形正常工时10小时外,另外只能再让你加2小时的班
至于加班时数上限,依目前第32条规定,每月最多46小时,即每周大约10~11小时左右
我个人认为偏多了,因此觉得应调降上限
大致上是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