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标题:
吃犬猫恐有罪 《动保法》草案最重拟罚25万
新闻内容: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审查“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条文除了将购买、食用或
持有犬猫屠体、内脏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纳入规范外,也加重相关刑责。今有立委痛批,
砍死笼子内的狗,毁损笼子最重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虐杀猫犬最重仅有1年以下有期
徒刑,不符合比例原则。
今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审议之《动物保护法》第12条、第27条修正草案,其中第12条除了旧
法规定不得宰杀犬猫、贩售其屠体外,购买、食用及持有犬猫屠体、内脏或含其成分之食
品也一并纳管,最重可处新台币25万元,并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
根据动保志工统计,2008年至2016年4月,虐待动物的案件仅68件,全部刑期合计仅21.41
个月,每件判决几乎都以最低法定刑度量刑。
立委高志鹏表示,动物之生命不是物品,逝去就无法回复,所以为什么要提倡修法,但现
在看起来,动物生命比物品还不如,《刑法》的毁损罪仅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常常
轻判,例如大橘子案件,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最后判决下来只要缴交罚金而已。
高志鹏说,去年彰化一起毒狗案,嫌犯毒死7只狗,最后只判拘役40天,并科罚金12万;
另一起花莲刺狗案,造成1只犬只死亡,但嫌疑人却判3个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元
。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就是代表没有进一步区别任何的凌虐行为,造成轻重失衡。
为此,立委提出之修正草案将虐待动物之刑责依不同虐待行为区分,其中虐待动物致死或
造成其伤害、残缺等可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
下罚金,有别于过去所有虐待动物之行为仅以《动保法》25条为依据,仅处1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科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蔡孟修/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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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60623/892351
心得:
前面再谈动物应属生命还是财产,最主要是受此修法影响
到底为什么猫狗在法律上的位阶可以高过鸡猪羊牛呢?
又为什么在这次如果修法通过 甚至在某方面来说已经超越人的位阶了
此次修法如果通过 要被公开姓名、照片
连性侵犯要公告姓名都办不到
可是猫狗可以被公告姓名、照片?
我是不吃猫狗的人 但是我厘不清到底为什么不能吃猫狗?
如果猫狗可食 且有足够的人去食用
那么不就也算是解决了浪猫浪狗的问题了?
我真心发问 真心求解
1.为什么猫狗在法律上可以有独特位阶高过猪羊牛
2.为什么可以公告姓名、照片
3.为什么不能够食用猫狗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