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 女孩
我16岁的时候也是这样想的
强暴唯一死刑 (先用强酸洗生殖器 再让强暴犯强暴强暴犯 再唯一死刑)
我无法想像这个世界怎么能容忍强暴犯
我18岁的时候我是这样想的
如果我被强暴了,我一定要去自杀
因为
“第 226 条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20岁的时候是这样想的
为了那个人自杀有点浪费了
我22岁的时候是这样想的
为什么性侵害要单独一个法益?
就某一个角度看来
他就是侵害身体法益
为什么我们要把“性”这个字看得这么重要
然后我还没有想透
我不觉得死了就一了百了
我也希望自己不要觉得性自主法益被侵害=生不如死
我支持生命法益>身体法益
(我觉得重伤比性侵难过 我无法想像重伤要怎么生活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