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家人的亲身经历
昨天她去屈臣氏买东西时雨伞放在店外的伞架,出来时发现雨伞被偷了,于是报警处理
到辖区所属的卧龙派出所后,承办员警一直要求她报“遗失物侵占”(罪刑较轻,且可能
没有业绩压力)而不是她要求的“失窃”,还告诉她说物品若放在公共区域且没上锁的话
不能算失窃.
后来我上网一查,发现法律对于遗失物和失窃有明确的定义,依照法律的话,
遗失物代表失主已无法确切描述物品放置何处,仅是弄丢了,也就是所
有人对于遗失物已不知遗失于何处,该物品脱离本人的持有。
如果是窃盗那么失主应该知道自己的物品仍放置在何处,只是仍旧无法顺利
向场所附近的人协助寻找到物品,也就是物品被偷走了。
也就是说若失主能明确描述物品是在哪里遗失的,就属于失窃
况且也没有那位警察说的“放在公共区域且没上锁”的定义
也就是说,那位警察要嘛不懂法律,要嘛就是故意欺骗民众
总之在家人的坚持下,最后成功以失窃报案.
调监视器发现偷伞贼是一个妇人,令人生气的是,那妇人犯案时手上还撑著另一把伞
之后家人用“市话”去电询问查案进度,讲完电话后没多久,她的“手机”就接到一通
大安分局打来的电话,对方口气很差的质问她:“卧龙派出所是不是没有受理!?”
家人一时反应不过来就说:"有受理啊“然后对方就挂掉了
当然后来上网查过以后也发现这打电话来的警察既没有表明身份也没说明事由
根本已经违反”警察职权行使法“了吧?
况且报案人用市话询问警察却用手机质问,好像有一种”我知道你手机几号“的
威胁意味在
家人申诉以后,目前只得到肥美的河蟹...
我真的很想知道家人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警察可以一直针对她?当警察也变成加害者时
我们对这社会还能有什么期望?
我希望柯文哲真的做到他选前承诺的警察改革,因为台北市的警察确实需要改革
如果这事情一直被河蟹的话,我们还有什么可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