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0-21 00:22:03 宪法第20条:“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宪法第7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结果司法院释字第 490号解释说:“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
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于兵役法第一条规定:中华
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但就算男女生理上有差异,女性不适合从事战斗兵种,也可以从事较
无须耗费体力的替代役,这才符合男女平等原则,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