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octurneC (Sent From 拐拐)
2015-10-21 00:21:17月经文又来啦,我们先来看看不知灭亡几次的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
第 7 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0 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兵役法》
第 1 条 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小结:基本上宪法所谓的人民,在兵役法中女子不属于这个集合内。
未看先猜,有人会提那个沙猪主义的释宪条文。
想必志愿役女兵都是超人,各个无视生理差异。
整天绕在生理差异,是没有替代役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