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离职了
因为单位内长期缺人
累积未休的假大约有40天
跟主管提到是否可名义上约定月底离职
然后放一个月的假 实际月底离开公司
主管拒绝了
他表示这40天的假可以以月薪除30的金额换算
如果让我放一个月的假 会导致公司少聘一个员工 影响运作
另外 这样放一个月只能消耗22天的积假
等于公司还要多付福利(八天)
于是我表示这些积假都是因为加班而来的
而且当初在员工守则上的约定是择日补休
主管很坚持如果名字挂在单位的一天就不能不上班
也问过人事室 他表示本公司无加班费这件事
想请问一下大家 这种情况该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