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讼棍车参圣诊所告踢爆业配的媒体记者

楼主: trash1109 (垃圾车与水母喽喽们)   2015-04-30 20:22:48
※ [本文转录自 facelift 看板 #1LGXpox4 ]
作者: trash1109 (垃圾车与水母喽喽们) 看板: facelift
标题: Fw: [爆卦] 讼棍车参圣诊所告踢爆业配的媒体记者
时间: Thu Apr 30 20:15:44 2015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LGU3t9Y ]
作者: guesttt111 (guesttt111)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爆卦] 蔡易余帮PTT击退“讼棍”车参圣诊所啦
时间: Thu Apr 30 15:59:48 2015
上一篇“讼棍”告ptt站方的卦竟然被推爆了
那再来爆车参圣整形外科跑去告媒体的卦好了
要看他其他争议的 自己到争议脸书懒人包爬文 http://ppt.cc/9~RT
因为之前p币大失血 这篇只能送霸凌的一半 40p(税前) 给前50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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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罚新招?护士粉丝团“私讯”荐医美诊所 2014010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qLqevQU88I
网络常见的医美疗程经验分享文或者推荐文,提醒民众可别误信疗效,分不清是广告还是
分享心得。因为有真实案例,消费者出面检举医美诊所护士身兼网络写手,成立脸书粉丝
团。在粉丝团上说自己的黑眼圈,就是靠手术好的。虽然没写诊所名也没连结,却以私讯
推荐自家医美诊所规避罚责。而针对记者上门求证,诊所护士还否认有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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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踢爆车医师诊所fb“终于战胜黑眼圈” http://tinyurl.com/pdwhm25 业配广告后
有记者去追这件事 后来作成了上面的新闻
是说影片里的小护士竟然还有脸说出我们没有业配这件事耶
脸书广告作那么大 作到好多香港人都很反感了
留言说超烦了 还没有这件事喔 = =
新闻出炉后 我梦到...............
爱告人 只许自己做假推荐真广告文 不许别人公评 的 车参圣 看到这新闻超火
又发函去中天电视台 要电视台交个人出来被告
(可能有人会uccu开心 中夭 被告~ 但就事论事 这新闻中夭应该没做错吧 )
那车参圣车医生要告记者“侵入住宅” 跟“偷拍”
那车参圣车医生要告记者“侵入住宅” 跟“偷拍”
那车参圣车医生要告记者“侵入住宅” 跟“偷拍”
啊~诊所不是做生意的公共空间吗??
要去消费的人不都可以去吗? 还能告侵入住宅喔~
而且揭露业配骗人广告 可保障消费者呀 这明明就有合理正当理由而采访阿
不检讨自己让护士员工写业配 却去告媒体
摆明又是想要箝制媒体的言论自由
这案子讼棍 车参圣整形外科 应该又输了吧
有没有爬版知情的中天记者要现身说法的呀? 说八卦的?
另外 之后苹果记者也写了一篇新闻呢
不知道苹果有没有也被他告呢?? 苹果记者快上岸推文吧~~
员工扮部落客 医美自写推文 苹果日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112/35573762/
驻版记者们快来推八卦呀~~~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铭言:
: 为了庆祝PTT站方击退“讼棍”车参圣整形外科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红的80P币(税前)
: 刚刚查到的 蔡易余 办过的有趣案子.............
: 车参圣诊所小护士写手在FB组“终于战胜黑眼圈”粉丝团,http://tinyurl.com/pdwhm25
: 自己是护士,却说友人介绍而动刀,许多手术对照图也是护士,却说只是朋友,
: 不写诊所资讯,却叫人快私讯便知详情。
: 还有许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广告,觉得烦,留言超恶超烦 、吓死人了
: 惊吓程度直逼怪谈、不要买广告、封锁
: 后来“FB假推荐真广告”“护士ptt装路人推文护航,攻击同业”等行为在PTT被踢爆,
: 一堆乡民留言批评护士们,
: 结果爱告人的车参圣医生不去告护士们,却去告写文、推文众网友
: (ps.之前车参圣跟律师伙伴们颜文正 杨沛生 告过最扯的案子是“操弄关键字”)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争议大整理懒人包 http://ppt.cc/9~RT
: 然后八卦是我梦到............
: 车参圣请律师写“律师函”去请PTT站方删除那些踢爆文,
: PTT站方回“为了保障言论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属于不实虚构,才可以删文。”
: 结果车参圣诊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护士写手骗人广告就是事实呀,最好提的出)
: 然后..........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好扯所以说三遍)
: 一开始法院裁定说:
: “请代表诊所3小护士们提供ptt可以当被告的证明....” http://ppt.cc/8Pvd
: 后来就是“蔡易余”帮忙的这次案子了 http://ppt.cc/zCr5
: 里面有说到PTT站方成立的小历史呢
: 是说车参圣整型诊所也太浪费司法资源
: 不仅告网友 也告根本没有营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费尽心力才成立的耶 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论
: 还有好想问
: 不知道这两位 蔡易余 吕承翰 律师 有没有收PTT站方的律师费呀?
: (我会成为天才小钓手吗? >////< 羞~~ )
: ***************************************************************
: 【裁判字号】 103,诉,446
: 【裁判日期】 1031119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裁判全文】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诉字第446号
: 原   告 黄佩若
:       朱家娴
:       刘鏿蔤
: 上列三人共同
: 诉讼代理人兼
: 送达代收人 颜文正律师
: 被   告 批踢踢实业坊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诉讼代理人 蔡易余律师
: 复代理人  吕承翰律师
: 上列当事人间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 理 由
: 一、按当事人书状,依民事诉讼法第116 条第1 款规定,应记载
: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
: 人、其他团体或机关者,并应记载其名称及公务所、事务所
: 或营业所,此为法定必须具备之程式。次按,当事人能力为
: 诉讼成立要件,无论诉讼程序进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应依
: 职权调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团体,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有当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无当事人能力者,法院应以
: 裁定驳回之,民事诉诉法第40条第3 项、第249 条第1 项第
: 3 款分别定有明文。而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 项所谓非法人
: 团体,必须由多数人所组成,并须有一定之组织、名称、目
: 的、事务所或营业所、独立之财产及设有对外代表团体之管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当之。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实业坊(以下简称PTT )为被告提起请求
: 排除侵害等之诉,无非主张PTT 系一知名网站社群,设有站
: 长、有经费来源、有组织架构,为管理完备之社团,属非法
: 人团体一情,惟为被告否认,辩以其仅系网络资源之平台等
: 语。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团体之要件而有当事人能力,属法院
: 应依职权予以调查审认之事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号判决参照),所谓“非法人团体”,必须由多数人所组成
: ,并须有一定之组织、名称、目的、事务所或营业所、独立
: 之财产及设有对外代表团体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属之。经
: 查,本件原告起诉,仅于起诉状上记载被告PTT 之邮政信箱
: 为送达方式,未据载明被告PTT 之事务所或营业所(见本院
: 卷第3 页),经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无当事人能力
: 提出补正释明,嗣经原告于民国103 年4 月7 日之陈报状中
: 提出被告PTT 相关之网络查询打印资料以观(见本院卷第72
: 页、第76页至第96页),并未见被告PTT 有事务所或营业所
: ,且被告PTT 为一网络平台,其登入之入会会员并无庸缴入
: 会费,其使用之电脑网络设备早期为站长杜奕瑾捐助(见本
: 院卷第82页),嗣由第三人黄京光、庄惠婷、汤茗富、颜先
: 骏等人分别赞助主要硬件、软件设备(见本院卷第83页),
: 入会会员或捐助人亦非其组成员,被告PTT 除站长杜奕瑾一
: 人外,并无事证可认其尚有其他组成员;据上所述,被告PT
: T 并无独立事务所或营业所,亦无事证可征其由多数人所组
: 成,纵其设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 项之非法
: 人之团体,应不具诉讼上当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并无当事
: 人能力,堪以认定。
: 三、综上所述,本件并无事证可认被告PTT 具备当事人能力之诉
: 讼成立要件,且亦无从补正,则依首揭说明,原告之诉即不
: 合法,自应以裁定驳回之。
: 四、爰依民事诉讼法第249 条第1 项第3 款、第95条、第78条规
: 定,裁定如主文。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陈静茹
: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 如对本裁定抗告须于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
: 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 元。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11 月 19 日
: 书记官 詹雪娥
作者: Arietta (坐看云起时)   2014-04-30 16:00:00
作者: iv0813 (iv0813)   2014-04-30 16:01:00
作者: sul3vu86 (鸟侠)   2014-04-30 16:01:00
作者: thxuqq (懒叫比牛大)   2014-04-30 16:02:00
作者: sqoo (qoo)   2014-04-30 16:02:00
作者: kevin312758 (微风)   2014-04-30 16:03:00
作者: c230 (c230)   2014-04-30 16:03:00
推!
作者: littlesss (嗯哼)   2014-04-30 16:04:00
作者: Junticks (穷踢客)   2014-04-30 16:04:00
耶~~~~推~~~~
作者: tairry2009 (Terry)   2014-04-30 16:06:00
作者: peterwww (小宇宙之复兴)   2014-04-30 16:06:00
全力支持他参选中华民国立法委员
作者: shadeel (123)   2014-04-30 16:08:00
作者: nkes60917 (千叶りんご)   2014-04-30 16:09:00
作者: nohair0910   2014-04-30 16:09:00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04-30 16:09:00
作者: Leeng (Leeng)   2014-04-30 16:10:00
谁不告告中天wwwwwwwwwwwwwwwwwwwwwww
作者: tintinhires (tntin)   2014-04-30 16:12:00
作者: coldtoby (伊呀伊呀唷)   2014-04-30 16:13:00
作者: ColdEyes (coldeyes)   2014-04-30 16:13:00
推推
作者: kipi91718 (正港台湾人)   2014-04-30 16:16:00
XDDD
作者: joeydai (dieErholung)   2014-04-30 16:16:00
作者: hotofsheep (可卡因)   2014-04-30 16:18:00
作者: flamerlin (淡定点过生活)   2014-04-30 16:19:00
挺好 互咬XD
作者: Dillon0801 (Dillon)   2014-04-30 16:20:00
作者: jansan (阿呆喵)   2014-04-30 16:20:00
作者: ms0357648 (破轮胎)   2014-04-30 16:26:00
作者: yuchuan0521 (东方东方)   2014-04-30 16:26:00
作者: bighand0913 (大手)   2014-04-30 16:28:00
作者: almpexexe (疯狂小舞)   2014-04-30 16:31:00
作者: Roy22 (R.H.)   2014-04-30 16:41:00
作者: Zeitgeist (时代精神)   2014-04-30 16:55:00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4-04-30 16:56:00
push
作者: pinkyjin (haru)   2014-04-30 16:56:00
作者: bluezero000 (窝草)   2014-04-30 16:57:00
作者: renji1231 (这天)   2014-04-30 17:04:00
作者: tujiwu (放草吃牛)   2014-04-30 17:06:00
作者: cbshrimp (cbshrimp)   2014-04-30 17:12:00
作者: notbed (不错呐(′‧ω‧‵))   2014-04-30 17:15:00
作者: bryant1228   2014-04-30 17:20:00
作者: clear0928 (clear)   2014-04-30 17:27:00
推还真爱告人
作者: lives084773 (我真的很强喔)   2014-04-30 17:29:00
作者: kana0228 (有热狗就有冷猫)   2014-04-30 17:36:00
作者: jim60209 (ggininder)   2014-04-30 17:53:00
作者: nel624 (风)   2014-04-30 17:54:00
推~
作者: jhs9527 (阿华田)   2014-04-30 18:20:00
作者: kwanles   2014-04-30 18:27:00
作者: ddestinyy (zxc)   2014-04-30 19:04:00
作者: sppod (sppod)   2014-04-30 19:47:00
作者: slayeryang (slayeryang)   2014-04-30 19:50:00
作者: minaminojill (hisako)   2014-04-30 19:57:00
作者: eric0127 (晒月亮的猪)   2015-05-01 06:00:00
推~
作者: mercury   2015-05-01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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