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高雄监狱发生挟持人质事件

楼主: OyAlbert (蛋黃溫)   2015-02-12 12:00:19
《监狱行刑法》第 11 条:
(一) 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二) 受刑人
衰老或残废不能自理生活者。(三) 怀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后未满二月者。衰老或
身心障碍不能自理生活及怀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满二月者,得准用第一项及第三
项至前项之规定。
同法第58条规定:“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
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并有《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加以规范。
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
或移送病监或医院。
监狱长官认为有紧急情形时,得先为前项处分,再行报请监督机关核准。
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之内。但移送病监或医院者,视为在监执行。
保外医治,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命提出保证书、指定保证金额
、第一百十八条第一项之没入保证金、第一百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免除具保责任及第
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之准其退保之规定。前项没入保证金,由监狱函请指挥执行之检察官
以命令行之。
保外医治受刑人违反保外医治应遵守事项者,监督机关得废止保外医治之许可。
前项保外医治受刑人应遵守事项、得废止许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监督机关另定之。
衰老或身心障碍不能自理生活及怀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满二月者,得准用第一项及第三项
至前项之规定
我知道你google坏掉 所以我专程贴给你看
照上述法条规定 只要病情: 1.不能自理生活 2.于监所内不能为适当医治
照规定
受刑人符合程序条件:1. 检附公立机关医师证明 2. 缴纳保证金
经许可后方能交保至监外就医
有趣的事来了
但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针对社会各界讨论的前总统陈水扁是否“保外就医”问题表示,“
保外就医”法律上叫做“保外医治”,英文叫做“medical parole”,其实就是“医疗假
释”,也就是出来后,“其实就自由了”,“等于说就是放了”。
也有人认为总统说明与法不符,在于: 1.依法办理为监狱行刑法第58条保外医治期间,不
算入刑期之内。但移送病监或医院者,视为在监执行。 2.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
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
这些随便都能google到
你下面跳针一大堆我实在很懒得回应 因为都是废话和诡辩
这是法务部的问题不是乡民能解决的事情
照法律规定和一般常理
像阿扁身体这种情况 主管机关应该参考专业医师的意见进行裁量
但有吗?
几次医师团的建议都是保外就医 但主管机关拿什么当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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