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过有点久了,不过还是想延续这个主题继续接龙。
我知道这个很可能会掀起一波笔战,我也仅表示对于原作者的观点抱着观望的态度,因为
这将会颠覆我们曾经相信的东西,我只是觉得作为一个台湾人,我们确实有必要去了解过
去这个岛屿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解开过去历史打的结,台湾才有可能真正向前迈进,也希
望大家抛开所有的政治立场,用客观的角度来理解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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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www.taiwanus.net/roger/roger_49.htm
作者 : 林 志 升、何 瑞 元
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到底是什么意思?怎么会有这种说法?过去许\多学者
专家众说纷纭,坦白说,被美国前国务卿包尔在北京记者会一句:“台湾不是享有主权独
立的国家”,弄得大家哑口结舌,尴尬万分,事后检讨美国一贯对台湾政策,似乎透露著
这一句话的准确性。
检讨台湾地位必须从一八九五年谈起,当年日清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
,而非日本“窃取”台湾,是合乎国际法的规范,日本合法拥有台湾主权,无庸置疑;随
后美日太平洋战争结束,中国学者竟主张日本投降后,台湾被中华民国根据“日本降书”
接收,这是不懂“战争法”的错误结论,要知道,行之有年的“国际法”与“战争法”是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运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华民国称为“台湾光复”是严重的
错误,中国更进一步宣称台湾既然“已经光复”,所以“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而非“
台湾地位未定”,这是没有考虑国际法所下的结论,当然无法解释日后台湾所发生的一切
;事实上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这一天应该叫做“台湾军事占领”的开始;也有部份学者
认为,日本是向盟军投降不是向美军投降,所以台湾应该由盟军占领,这种说法是不明白
海牙公约与日内瓦公约,而且误解战争的背景占领的条件是必须要有the occupying powe
r,而美国是这场战争的主要武装攻击国,当之无愧\,而中华民国只是an occupying pow
er,所以决定占领的国家当然是美国,更重要的是占领是一种“暂时状态”不是“最终结
果”。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台湾,一直到今天都没有“国家主权”的移转手续,凡是渋及国
家主权的移转必须有国际条约来明白确定,对台湾而言,战后的旧金山和平条约对台湾的
处置,是让日本将台湾放弃,但是没有明文指定“收受国”,这是表示台湾尚未进入最后
的国际定位,也就是说台湾现在是属于一种“过渡时期”或“暂定状态”。
基于国家主权有“不中断或消失”的特殊性,台湾要独立建国要先确定向谁讨“
国家主权”;当年美国要独立,美国是英国属地,因此向英国讨国家主权,所以发生独立
战争,结果美国赢了,据此美国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现在是二十一世纪,可以不必战争,
依照国际法便可以独立建国;以色列占领迦萨走廊三十八年,不也在国际法中的“占领不
移转主权”法则中自动撤离;从旧金山和平条约的内容可以明确得知,中华民国在台湾的
地位是“次要占领权国”再加上“流亡政府”,而且,最重要的是,作为“主要占领权国
”的美国,至今也还没有任何“声明结束占领”的文件公告,按照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项
规定,美国管辖下的未合并领土,台湾必须受美国联邦以及政府的保护,这也可以说明一
九九六年,台海飞弹危机的时候不需要台湾要求,美国主动派两艘航空母舰保卫台湾,同
时说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内法”的真正原因,日前美国前副国务卿阿米塔吉主动
表示,就算台湾军购案没有通过,美国仍然负有保卫台湾责任,只是美国会辛苦一点,这
些现象证明了台湾地位,的确仍是美国军事政府管辖下的一块领土。
在国际法中,一个流亡政府仍可以有外交关系,就像当年二战时,法国被德国占
领,法国流亡政府在英国伦敦成立,虽然一样有外交关系,但是并不会因此就让法国或中
华民国就地合法;众所皆知,台湾人民已经争取到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
所欠缺的只是台湾澎湖的“所有权状”,也就是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
,而所谓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也就是领土主权的内涵。厘清台湾与美国的战
后法理关系,将是台湾走向独立建国的简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