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追求行为的标准?

楼主: bbb22261 (向晚)   2014-11-16 04:51:34
我是睡饱了+为了抒压才写的,请大家见谅XD
文长,懒得看可直接看最后一段。
--以下正文--
w的主张,经确认为:
“追求行为的界线应该有公订标准,不然追求者会困扰。标准订出来,
在标准之内的行为被追求者都要接受。然后这个标准保障了双方。”
好的,我先说明一下台湾社会的运作守则:
最低限度的规矩叫作“法律”,属于强制性规范
就是法典上可以看到的那些条文
法律的性质是
“社会多数人有共识的”“每个人都适用”“必须遵守的”的“原则”规范
当一个人的行为和条文不符
有权利向警察局报案、走司法途径的人就可以用司法手段处理这个行为
但在法官“判决”“定谳”“此行为”违法之前,此行为不违法。
这个叫无罪推定原则。
(这边大家可以感受到什么叫法律的极限;
同时法谚说“法律不保障让自己权益睡着的人”
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而不主张之,在告诉乃论的情形下法律也帮不了你)
再来是比法律这个标准还要高一点的标准,叫做“道德习俗”(姑且这么称呼)
白话来说,就是法律没有规定能不能做
但是你做了/不做,却会被社会多数人谴责的行为。
举例:翘课、坐博爱座看到老人不让位、对师长骂脏话、殴打亲人、强暴亲生子女
可以看到上面的举例,由左到右是有程度区别的(越右边的例子越会被唾弃)
所以超越某个界线之后,这个道德习俗就会“被明文化”
变成强制性的规范,也就是法律。一旦你违反,就会被国家权力处罚。
而违反道德习俗会得到什么处罚?
撇除例外的私人制裁不说,通常也只是大家口头上骂骂,顶多疏远而已
这个同样是道德习俗的极限。
必须说明的是,道德习俗的“内容”通常比法律还要来得复杂
但是违反道德习俗的“效果”却不能超越法律
例如妻子外遇不能扛去浸猪笼,因为法律保障人的生命权。
(当然这句话成立在“台湾是个具有一定程度的文明社会”的前提上)
至于再高一点的标准,则还有每个人的对自我要求,
或者是各别宗教的戒律,在此略过不述。
以上前提我想应该是台湾社会的共识,
以此为基础下,接着来讨论w大的主张。
“追求行为的界线应该有公订标准,不然追求者会困扰。标准订出来,
在标准之内的行为被追求者都要接受。然后这个标准保障了双方。”
台湾社会对追求行为的界线,目前而言没有客观的公订标准
而是主观标准,也就是“取决于被追求者的主观感受”
而在追求行为不违反法律的情形下,被追求者若不能采取司法途径
似乎也只能这么做,也就是告诉追求者:“你的行为让我不舒服。”
这里不打算个案讨论,我比较好奇的是,
w大认为这个标准应该订在哪个层级?法律?还是道德习俗?
如果订成法律,前面说了,法律的性质是
“社会多数人有共识的”“每个人都适用”“必须遵守的”的“原则”规范
那我想进一步地问
1.W大认为“大家讨论”,这个“大家”又是谁?
应该代议民主,交给立法委员去订;还是直接民主,人民公投?
这是立法成本的问题。
2.这个标准应该怎么订?
“xx法第xxx条:追求行为不得有oo、xx……违者……”
还是
“追求行为应oo、xx……违者……”?
W认为订个标准让追求者不逾越之,姑且以为w倾向前者好了;
3.这个oo、xx又应该是什么内容?连环call?情书?跟踪?强迫见面?
立法方式应该用“列举”:只要不是oo、xx的行为
还是“例示”:oo、xx以及类似ooxx的行为
还是“概括”:只要让追求者说say no的行为
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而这,决定了“公订标准”的“范围”有多宽。
所以这个标准其实是很难订的。订不好,这个标准订了等于没订。
我国刑法杀人罪的定义“杀人者,处……”
之所以会这么订就是因为杀人有太多种方式
所以把“被害人死亡”这个客观事实当成定罪标准
那么追求行为的界线,我想问w大应该以什么方式去订出来?
W大强调的是客观的标准,而不是被追求者的主观感受,
但即使如性骚扰防治法对性骚扰的定义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下略)”
也是有“违反其意愿”这个主观标准在内的。
而且是“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有关……”,不是“违反其意愿或与性有关……”
这样你可以说,追求行为有得以抛弃主观感受的说法吗?
追求行为是事实,而追求行为有没有越线,这是评价问题。
所谓评价,就是每个人的主观。一个本质上应该主观决定的东西,
你要订个客观标准出来,就必须要有适当、合理的方式,且这个方式能说服众人。
可是台湾社会需要一部事事都明文规定的法典吗?
父母的管教行为百百种,小孩挑食也可以打,有人会想订个标准叫父母怎么教小孩吗?
师长授业解惑,板书ppt,交报告或考试考到死,需要订个标准叫老师怎么上课吗?
希望政府制定法律(标准)来约束某种行为的内涵,
说好听是保障,让你我不越线,大家都快乐
说难听其实是家父长制体下的受制者思维,觉得被管是被爱(你不管我就是不爱我)
那么如果w大认为追求行为越线与否的标准应该以道德层面订定
道德习俗本身是个“长期发展出来的”“集个人主观之公约数”的规范
但是这个标准套用到每个人身上又会有略微的浮动
就像有人觉得骂三字经没礼貌没教养,有人觉得还好可以接受
而这个公约数也会随着时间变动,换言之,
根本无法由大家讨论出一个标准
然后“好!今天我们订出来,明天不遵守这个标准的人就是不道德!!”
有谁看过道德习俗是大家“主动讨论”出来,而不是“长期型塑”而成的吗?
所以w大如果认为追求行为的标准是属于道德/习俗/社交礼仪的层次
我认为根据道德/习俗/社交礼仪的本质,
那 根 本 不 是 可 以 “大家讨论出来” 的
大家讨论出来的标准只会是大家的自嗨,就像娶妻下聘只是认为这是习俗的人的自嗨
你要拿它当结婚的必要程序,以之为标准放诸四海?
excuse me你是哪位?你是我岳母我都不见得理你(<纯举例)
什么?这是习俗/道德/社交礼仪?
啊就不是法律,为什么要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
入境随俗?这是台湾/这村/我家的标准,要娶我女儿就要下聘?
……那我只好不娶了ˊ_>ˋ
这就是道德/习俗/社交礼仪。
不爽不要做 & 别人要不爽我,那是别人家的事。
所以w大如果认为追求行为的标准是属于道德/习俗/社交礼仪的层次
1. 道德/习俗/社交礼仪只能“长期演化”,无法“讨论得出”
2. 道德/习俗/社交礼仪的标准会随着时代浮动
3.套在每个人身上也会再浮动一次
综上三点,台湾社会对追求行为越线与否的公约数,在非法律层面,
就是被追求者的主观感受。
喔,其实可以加上“公评”,
放上来让大家嘘爆的追求行为,就可以说是越界的行为
那你说“标准就在这里啊(不然不会被嘘爆)”
但这也是目前社会所凝聚的共识,不是板友们某篇文章讨论出来的。
君不见BG板那些奇文底下一堆板友劝分,但当事人分了吗?
劈腿不道德,不符合社会对一个“好情人”的标准,可是小内分手了吗?
道德/习俗/社交礼仪没有强制力,
追求越界会怎样?就追不到+小心被告而已啊。
讲到这边大家也忘得差不多了,w大的主张再说一次:
“追求行为的界线应该有公订标准,不然追求者会困扰。
标准订出来,在标准之内的行为被追求者都要接受。然后这个标准保障了双方。”
1.前面我指出了这个标准的“不可能/难以订定性”,而且是具体操作上的困难
2.为什么要特别订出一个客观标准?
“追求者会困扰”,并不是这个标准必须诞生的强力理由。
无关性别,感情的事本来就你情我愿,真的有订定标准的必要吗?
现在会有废除通奸罪的主张,也是有人认为个人的婚姻不应该动用国家刑罚权来保护
每个人有决定跟谁发生性行为的自由vs.婚姻的价值
可是婚姻的价值是谁该去捍卫的?国家(家长)?
3.真的要订,怎么订?又,哪个层面的标准?
(追求者会困扰,所以追求行为的标准要宽;
被追求者也会困扰,所以追求行为的标准要严;这又何解?)
“标准订出来,在标准之内的行为被追求者都要接受。然后这个标准保障了双方。”
这句话在台湾社会的实际运作就是
“在不违法的程度内,被追求者并无法强制阻止追求者的追求行为。
然后法律最基本限度地保障了双方。”
我觉得这很好,追求者太鲁小,也只会得到更不堪的对待。
如果w大认为“追求行为不超线,那被追的人就要同意交往”,
这跟“只要男/女朋友没有劈腿,另一边就不能提分手”是同个思考逻辑
那我只好说你的社会跟我的社会不是同一个,而你的社会显然不是台湾,我的才是
而如果w大是认为“追求行为不超线,那被追的人就必须继续被追”
这个嘛……我认为还有商议空间,
这取决于追求者的脸皮薄厚以及被追求者上辈子的烧香多寡
我不知道w大的价值观是什么,但我在台湾受到的教育是这样子教我:
我们每个人或是当事人都可以说“这样子追求是ok/不ok的”
而被追求者觉得不ok的结果就是“追不到”,仅此而已,
不会因为被追的人的拒绝态度是高傲或谦卑而有所改变
接受/拒绝追求,这是被追求者的权利,这是他说“不”的权利
同样地,面对追求行为觉得很爽或不舒服,那也是被追求者的权利
如果w大坚持认为你的主张是正确的,那么请你回答我以上问题。
当然你也可以更积极一点,去选个议员参与立法
或是相对可能成功的:去成立一个宗教广传教义
尽管我个人认为这套标准已经出现,那就是被追求者的主观感受。
--以上--
喔如果w大不能针对我的问题提出具体回答,那我就不回了。
有想法很好,只是不具可行性;而想说服他人认同,就必须有对应的本事。
作者: moonpaper (以色事人者,色衰而爱弛)   2014-11-16 07:30:00
P币输光了所以PO这篇吗,这么多字居然没1000P 真可惜
作者: alkahest (==â•­(′▽`)╯==)   2014-11-16 07:38:00
他会跟你继续跳 讲了重点了也无视
作者: meow0307 (nyan)   2014-11-16 07:51:00
强暴亲生子女违反法律吧..
楼主: bbb22261 (向晚)   2014-11-16 08:25:00
所以强暴子女被放进法律制止了啊0_0我很穷,这篇是打好再复制过来的XD如果w继续跳,这个社会还是没有公订标准啊XDD
作者: eva19452002 (^^)   2014-11-16 08:40:00
end当你手上只有铁锤,你就会把所有问题当成钉子
作者: chuna (小确幸<3)   2014-11-16 10:34:00
推推,这篇好认真回复w呀XD
作者: yaokut ( )   2014-11-16 10:46:00
好认真阿
作者: suner8467 (阿姵 =皿=)   2014-11-16 10:50:00
你真的很认真XDD 他真的很跳针= =
楼主: bbb22261 (向晚)   2014-11-16 11:11:00
eva大如果有什么想法不妨提出来讨论?其实我觉得“主观的感受要订个客观标准”是值得讨论的事情,但是w的论证只是不停把参与讨论的人往对立立场打...
作者: ariel780102 (艾利儿)   2014-11-16 13:41:00
你竟然对这么跳针的言论认真的= =
作者: jingl (疯狂叫什么名字)   2014-11-16 14:45:00
我end了 不过你整理的很详尽(我只看一半),可以把人类生活与社会入门手册编成一本供给不知道如何跟人相处的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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