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有个关于女人生小孩的问题~

楼主: godtone5566 (统神5566)   2014-09-08 12:58:50
第1061条(婚生子女之意义)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1062条(受胎期间)
  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
  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内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
期间。
第1063条(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认)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为婚生子
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于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于成年后二年内为之。
释字第 587 号
子女获知其血统来源,确定其真实父子身分关系,攸关子女之人格权,应受宪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
子女。前项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认之诉。但应于知悉子
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系为兼顾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设,惟其得提起否认之诉
者仅限于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则无独立提起否认之诉之资格,且未顾及子女得独立提起
该否认之诉时应有之合理期间及起算日,是上开规定使子女之诉讼权受到不当限制,而不
足以维护其人格权益,在此范围内与宪法保障人格权及诉讼权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
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号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号判例与此意旨不符之部分,应
不再援用。有关机关并应适时就得提起否认生父之诉之主体、起诉除斥期间之长短及其起
算日等相关规定检讨改进,以符前开宪法意旨。
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规或判例,经本院依人民声请解释认为与宪法意旨不符
时,其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者,得以该解释为基础,依法定程序请求救济,业经本院释字
第一七七号、第一八五号解释阐释在案。本件声请人如不能以再审之诉救济者,应许其于
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以法律推定之生父为被告,提起否认生父之诉。其诉讼程序,
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中否认子女之诉部分之相关规定,至由法定代理人
代为起诉者,应为子女之利益为之。
法律不许亲生父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系为避免因诉讼而破
坏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之权益,与宪法尚无牴触。至于将来立
法是否有限度放宽此类诉讼,则属立法形成之自由。
另外程序法请参照家事事件法中,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相关条文
作者: imkimi (amazing grace)   2014-09-08 13:26:00
专业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