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帮权限未到的友人代PO//
朋友在一间靠近仁爱路的国文文理补习班工作
工作一个月就辞职了,今天刚拿到薪水
先讲一下朋友在那边一个月的工作情况
那间补习班是给我朋友工作清单
在一定的时间内要完成
通常是编排讲义、协助班级的带班(改联络本和作文)和清洁工作
(说到清洁工作又可以说一长串了,我只能说听朋友转述的画面真的很雷)
可是有时候除了工作清单上的东西,有时候也会被叫去做其他的工作
像是被派去跑腿买MOS(这是真的)
或者临时多改一两篇国高中的考卷(非朋友协助带班班级的学生考卷)
加上事情是真的有一点多,朋友也是第一次在补习班打工
效率没办法跟上她们补习班的神速
假设工作时间是晚上六点到九点半
通常都会弄到10点以后,甚至有一次到11点才离开
打卡也都是打实际离开补习班的时间
而今天领薪的时候,那边的老师跟她说了一堆东西
简而言之就是她只能领原本应有的时数的薪水
而她超过的时间不列入薪水计算
请问这样是正常的吗?
还有一件事
自民国103年以后,每小时时薪调整为115元
可是今天领薪的时候,那个老师说一开始就跟我朋友讲
他们薪水的计算方式是每小时110
仅是口头告知,没有书面资料
朋友当时也是急需找一份打工所以就先定下来了
但今天领薪的时候觉得不对劲
和老师提出法律层面和钱的问题的时候气氛超尴尬
朋友不想退让,想直接问老师的会计师
最后是老师觉得那就直接补成115
(本来老师还跟我朋友说:“有的补习班才100块。”
朋友听到有点傻眼,老师当这国中生的电访工读价钱吗)
其实朋友也自知一开始没有谈明时薪有错在先
但真的可以因为双方OK就不管劳基法规定的115,擅自给少于115的价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