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行政院版草案的连结:
http://ppt.cc/wFzd
刚刚大概看了一下,去掉一些宣示性的条文,
草案第6、7条规范了协议签署的四大阶段,
主管机关(陆委会)应该要向立院报告、举办公听会等向社会大众交代,
乍看之下课予行政院资讯揭露的义务,但这两条条文却欠缺法律效果的规定,
草案第8条更是明文说仅“作为协议协商、签署及执行之参考”
换句话说,就是你们当然可以尽量表达意见,
但我可以谢谢指教依法行政的不要理你。
草案第9-11条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主要仍是由国安会及其他行政权体系主导。
第14条规定协议内容涉及法律修正,则“签署后”三十日报请行政院由立院审议,
若未涉及法律修正则由立院备查,先不谈是审议还是备查还是由行政院判断,
那如果今天立院审议不通过又怎么样呢?
第17条仅规定“视需要”跟对方重启协商,别无其他法律效果的规范。
也就是该协议还是“有效”的,并不因立院审议不过而无效,
更别提是由主管机关(陆委会)决定我们是否有这个需要了。
讲直接一点,这个版本的草案等于是把之前被批评黑箱的作为都就地合法了,
虽然监督机关应该是谁、草案内容研拟本来就可以有很多不同版本,
但这种摆明没有诚意的立法看了真的让人很心寒,
一面说接受诉求我们来立法吧!
另一面又仗着掌握著“合法化”的权力为所欲为。
再加上媒体的配合,
好像已经可以预见明天几家特定媒体的标题,
一定是“行政院接受诉求、通过两岸协议监督草案”
然后紧接着稍微报导一下对草案的批评声浪,
再轻松写意的下个结论,说学生诉求一再变动、得寸进尺啦之类的,
让已经渐渐对这个议题疲乏的民众产生厌恶感,
却绝口不提“草案内容”根本就毫无诚意。
虽然这只是草案,但加上目前代议士民意被党意绑架的情况,
我真的不敢太乐观。
女孩版的第一po就献给越来越让人失望的政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