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XD (滚滚)》之铭言:
: 行政命令我查不到很精准的解释,
: 但相较于条约的严谨性,
: 行政命令范围很广,
: 想请专业的板友补充,
: 因为在我查到的资料中台风假也属于行政命令……
: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 这篇文章可以让大家了解一下今天关于反服贸的法律层面,
: 谢谢板友提供>__<
我是在FB看到朋友转贴原PO的文章才找到这边来的
很佩服原PO的认真和实事求是
因为原PO有提到对服贸协议为何属行政命令的不解
刚好在下是念法律的
便想说就在下对法律的粗浅了解
来为原PO以及其他对这议题有兴趣的网友提供一些资讯俾便参考
行政法权威吴庚前大法官所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
其中对行政命令的一般性叙述如下:
“命令(行政命令)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单方面订定,具有抽像及一般性拘束力之规范
。”、
“其与法律之不同...在实质上命令通常仅能规定非属法律保留之事项,换言之,国家生
活中重要之事项,保留予法律加以规定,命令仅就未保留之次要事项予以规范。”
就此,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命令区分为“法规命令”以及“行政规则”,
分别规定于第150条及第159条以下
其中第150条规定:
“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法规命令之内容应明列其法律授权之依据,并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与
立法精神。”
第159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规则,系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长官对属官,依其权限
或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规定。
行政规则包括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关于机关内部之组织、事务之分配、业务处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规定。
二、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
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看到这边应该很多人都昏了甚至直接END
所以懒人包出现了:
行政命令大别为两种:
1.法规命令:可以对外发生效力、影响人民权利义务,但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
超出授权范围。(大法官会议释字392、426、522等参照)
2.行政规则:行政机关为行政需要,所作成非直接对外发生效力的命令。
而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3条规定,行政命令的名字依照它的性质,可以取叫作
“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
然后,首先,服务贸易协议
大家觉得它的名字长的像前面说的那些规程、规则blablabla的吗?
光名字就不及格了!
然后前面有提到,依据行政法教科书
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单方面订定
但是这个服务贸易协定摆明了就是海基会去跟海协会协商讨论出来的(理论上啦)
所以在制订这部分也要给一个X
再加上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29号解释也说了:
“协定等其他名称而其内容直接涉及国防、外交、财政、经济等之国家重要事项或直接
涉及人民之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即应送立法院审议。”
很明显,跟外国政府签的协定再怎么样都不可能是行政命令,而应该送立法院审议
虽然释字329号解释在理由书最后留了一个尾巴,说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订定之协议,因非本解释所称之国际书面协定,应否送请立法
院审议,不在本件解释之范围,并此说明。”
但充其量也只是两岸之间的协议应否送立法院审议的问题而已
完全不能作为认定服务贸易协议属于行政命令的理由
简单讲,今天政府说明明不是行政命令的服贸协议属于行政命令
只是因为政府不想要让它经过立法院审议
就算名不正言不顺,也要让它像“行政命令”一样可以政府单方面发布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