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tie (ctie)
2014-02-15 22:46:49※ 引述《chiens ()》之铭言:
: 其实每每看到对于yahoo新闻或FB类似粉丝团下面的留言
: 我都觉得很不舒服,觉得嘴可以不用那么坏
: 当一个人被侵犯了
: 你却对他说活该、死好之类的话
: 这是一个有同理心的人会做的事吗?
: 如果你要说对这些人就是无法同理,那我也无话可说
: 或许有人或说只是网络嘴砲当个酸民,谁会当真?
: 但是天知道看到这些留言的是被害人、被害人朋友,还是被害人家属?
: 另外有一群人甚至不是因为喝得烂醉被捡尸性侵的
: 看到这些留言是否会开始检讨自己,造成二次伤害?
: 保护自己外,也多留点口德吧。
: ※ 引述《strellson (台语是客家话)》之铭言:
: : 犯罪学有一理论称为被害者学
: : 国外学者又将被害者学分为几个理论
: : 沃夫干的被害者促发理论
: : 无论是积极或消极的促发,被害者促发的概念即隐含在某些犯罪
: : 被害者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事件发生,如果没有被害者的行为或挑起
: : 犯罪事件应该不会发生。
: :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
: : 生活方式关系著个人是否于特定地点、时间与具有特殊人格之特定人接触
: : 而不同的生活方式蕴含着不同的被害危险性,常与具危险犯罪特性之人接触交往
: : 暴露于危险情境的机会越多。因此,生活方式直接影响个人暴露于危险情境里
: : 也影响被害可能之高低。
: : 个人被害者因素理论...
: : 重复被害理论...
: : 更详细的犯罪学理论,请自行参阅犯罪学书籍吧
: : 最重要的是,请学会保护自己。
跟原文较无关系,
今天先把受害者设定为“在夜店喝得烂醉如泥的人”
先不论被害者是否该为自己负责任,我很想问的只有一点,
就是如果前提设为:“被害者需要为自己被强暴负责任”,
这个说法是否给予了“加害者法规规范的依据”?
也就是说,
如果我认为被害者应该检讨自己为什么要出没那些地方然后喝得烂醉如泥,
那加害者被判趁机性交或强制性交罪是合理的吗?
那如果说,这两者互不干涉,
也就是我认为加害者应该判刑,但受害者也应该检讨/保护自己。
那问题来了,
因为加害者没有收到代价(判刑),所以政府有资格给予法律规范,
但受害者早已经收到代价了(被强暴),
我们有什么资格去说他应该检讨/保护自己,因为哭哭的是受害者本人阿
如果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还要求他/她检讨自己的原因是什么?
(一)觉得付出的代价还不够?
(二)在夜店喝得烂醉如泥人家才会找上你?
如果是支持第(一)点的,嗯,可以分享一下吗?
如果是支持第(二)点的人,
不觉得就跟“支持加害者被判刑”的想法有若干冲突吗?
因为法律上本身就有加害动机的理由,
第(二)点不就给予了加害人所谓的"合理"的加害动机,
据我对法律的看法,这在判刑上会差很多耶。
那如果是这样,支持第(二)点人是否认为,
加害者判刑太重,甚至不该判刑?
新增:如果理由有(三)的是否也分享一下?
作者: minicheertkd 2014-02-15 22:49:00
这已经进一阶 在讨论加害者的子集合了
作者: minicheertkd 2014-02-15 22:54:00
事件成因就两造阿 有一造不得捡视 只剩这边了
作者:
Spell16 (晒太阳的翻车鱼)
2014-02-15 22:54:00你专业了,但是我论因为那些坚持被害者活该的人会有神回复
作者:
uini (那抹湛蓝)
2014-02-15 23:05:00推逻辑清楚!!!!
作者:
uini (那抹湛蓝)
2014-02-15 23:06:00不过 "哭哭的是加害者本人阿" 打错了,哭哭的是受害者 @@
作者:
Spell16 (晒太阳的翻车鱼)
2014-02-15 23:07:00真的好想看谁能提出三
作者:
Rodrigo (swinger)
2014-02-15 23:26:00台湾人爱检讨(三)还不是受害者不够"小心"?不会事先叫朋友?
作者:
chiens 2014-02-16 00:32:00这篇很值得思考,我看有一阵子才看懂XD
作者: hwwang (繁红) 2014-02-16 00:46:00
推!
(三)自始非检讨 仅单纯提醒她以后到夜店喝烂最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