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n588 (fulfilled)》之铭言:
: 我猜我回这篇大概大多数的版友会不认同
: 但自己念了几年的法律
: 实在是很想让大家看看不一样的想法。
: 叶先生的事件因为判决出炉,近几日引起很大的讨论
: 但是其实六年这个刑度已经算是重判了
: 原因前几篇的文章底下推文都有写
: 因为当时的条文刑度的确不如现在高
: 更没有规定死刑
: 我明白多数人都会希望有因果报应
: 认为杀人偿命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 但是既然我们生活在法治国家
: 不就应该要尊重由"我们自己"选出来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吗?
: 而且,一个案件在适用法律的时候
: 不能单用"人民法感情"(白话来说,就是人民的感觉)去决定刑度
: 而是需要在法条所规定的范围内去斟酌
: 考量的内容包含了犯罪人的动机、手段、智识程度、悔意......等等
: 虽然台湾近年出现了不少所谓的恐龙法官
: 但我相信绝大多数的法官都是战战兢兢的在岗位上严格的认识用法。
: 叶少爷被判六年
这个案件叶少爷被起诉的的是这一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
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20
万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因为他是一个酒驾行为造成2人死亡,即没有什么多死一个人就多并一罪的问题,
顶多是在1~7年内量刑加重,所以最后判6年真的是非常高...
或许很多人觉得这是法律定的太轻,但如原PO所说,
这是考量很多因素后定出来的刑度。
就不牵扯到太深的讨论,简单讲:
就算是一般意外车祸,也只能用过失致死罪论断:
第 276 条
(过失致死罪)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刑度最多就两年,这种车祸事件通常经过记者的渲染之后,
也可以让民众觉得被告判刑太轻,
但换个角度想,一般人自己未来也不是永远不可能涉及这一条,
EX:疏忽发生的车祸、不小心推倒别人摔伤死亡等等等。
考量被告的主观心态、恶性、再犯可能等因素后,这样的刑度我想是适当的,
需要如此过度责备法官、法律或加害被告吗?
: 我认为,真的不是法官轻判或是收贿或是有任何的职务懈怠
: 而是因为条文就真的是那样规定的啊!!!
: 有人就质疑了
: 那为何不把刑法的刑度调得重一点呢?
: 立法者为了顺应民情
: 的确在诸多的酒驾撞死人案件后
: 修改了酒醉驾车以及肇事逃逸的刑度。
: 现行的法律下,只要喝一点点酒(酒精浓度0.25毫克)就会触刑法
: 若因此撞死人了,也会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应该够重了吧?
: 但真的有因此完全防止酒驾的事件发生吗?
: 法律,单就刑法而言好了
: 用途并不单单只在吓阻犯罪
: 若是重刑能够完全的吓阻犯罪
: 那我想也不需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其他处罚方式了
: 只要一个死刑就好了
: 偷了钱,死刑
: 伤了人,死刑
: 骂了人,死刑
: 那法官也不用老是因为判刑的轻重问题被民众骂翻了。
: 但既然现行法律如此规定
: 而且也用了这么久
: 我想立法者在制定之初一定秉持这某种良善的立意
: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 刑法绝对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关卡
: 法律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 但我们不能只奢望法律带给我们没有犯罪的社会。
: 假设我们生活的空间是一栋公寓
: 一开始的每个我们都是生活在顶楼
: 看得见阳光,呼吸得到最新鲜空气;
: 而底层则是犯罪。
: 在每一层楼之间都有防护网避免我们坠落至底层
: 这些防护网们所代表着
: 就是我们所知悉的家庭、学校、社区、朋友、矫治机关、警察机关、社福机关...等等
: 最后一层防护网,才是法律。
: 每一层防护网如果架设得够严密、够坚固
: 我们便会在不小心失足时,在上层就被承接住
: 无庸坠落到底层
: 因此强建国家和家庭系统,才是整治社会的有效方法
: 所以不要再说法律订不够严、法官判不够重
: 因为法律存在的目的不一定是惩奸除恶
: 若真要有应报因果,那直接包青天重出江湖不是更快?
: 也不要再说法律只保护坏人
: 因为如果大家所指的法律是指刑法
: 那么刑法,不管是惩罚、吓阻、还是矫正效果
: 都是用在那些需要的人身上。
: 啊其实我也真的不是法律非常厉害的人
: 只是很想把自己的想法与大家分享
: 打得落落长的真抱歉
: 也欢迎大家不吝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