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台湾的刑罚真是太轻了

楼主: Medus (new)   2013-11-28 22:54:29
※ 引述《NOTHINGES (肥蛇蛇推便便)》之铭言:
: 每次看新闻都这么觉得
: 叶人渣杀死三个人只判6年
: 他的时间好值钱 关2年就能抵得上一个平民一条命一个家庭
: 杀女婴事件的伯母也是 大概也只判个几年吧
: 小女婴不愿意吃又不得不吃的痛苦 一出生就吃海水 活活吃到死的痛苦 算什么?
: 我很愿意捐100KG的精盐 免费1天1KG让那个女人在坚狱里吃盐吃到死
: 还有坐月子中心将婴儿活活闷死的护理师
: 大概也是关个几年罚个几万元 这件事就结束了
: 她继续可以过她幸福快乐的人生
: 都牵涉到人命了
: 为什么还要被轻轻放过
: 为什么台湾的法律总是要一直给人渣第二次机会?
我觉得攻击他者很简单,不过立法委员也是大家选出来的,有时也要反思一下....
希望大家下次大选都能选出理智的立法委员。
→ NOTHINGES:那些学法律的法官还以为自己是做善事的 根本是人渣帮凶 11/28 14:41
N大大你好,最近我家小弟在念公民,所以我有时候也会陪他一起念,
现在的公民内容真的不错,我那个时代的公民只谈到机会成本,
现在的公民包罗万象,所以我也学到一点法律观念,跟大家分享
有错请大家指正
如果事实判定是过失致死,你觉得刑罚太轻,那应该去找立法委员修法才对,
这一点跟法官没关系吧,毕竟最高刑期就摆在那。(刑法276两年)
酒驾致死的问题也是,刑度跟故意杀人没办法比,(危险驾驶酒驾致死 185-3)
除非你叫立法委员修法提高刑度(我也赞成),否则法官根本就没关系。
或许有人会说,酒驾本来就会遇见到可能撞死人,主观根本就等同故意杀人,
应以刑法271论处
事实上也有少数学说赞成这么认定,
不过刑法法条写明了,依样需要大家选出立法委员去改,似乎也跟法官没关系。
第 13 条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论。
第 14 条
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
论。
另外,我弟的公民课本也说,从以前古代的纠问制度,东西方的裁判者等于是神
(我觉得可以用电视剧的包青天想像,身兼警察 检察官 法官 大内密探
还可以用观落阴方式取证 还兼行刑者狗头铡 之类的 )
演进到目前是弹劾主义,正是认知到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角度听审,
诉讼结果是否跟大家期望背离,有时候可能是跟检察官或是辩护人能力有关,
所以如果遇到看不爽的判决就骂法官收贿或恐龙,恐怕有点怪怪的。
Ps
最近看了LEGAL HIGH,
有一句话我觉得不错,跟大家分享
“包括我在内,我们不是神,我们不过是愚蠢、感情用事、不断犯错、再渺小不过的生物
而已。同是这样的凡人,能够判决别人吗?不,不能。因此,代替我们,法律来做判决。
不管多么可疑、不管多么可憎,不带任何感情,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决,这才是我们人
类经过悠久历史而得到的--法治国家这无比珍贵的财产。当然,我相信光明正大的法院
,不会被任何情绪化的辩词所迷惑,自始至终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断是非对错。”
依据法律和证据论断,是法治国家最大的资产,
如果只是因为情绪和讨厌就加重他人刑期,岂不回复猎捕女巫的时代。
作者: roxas (旁白)   2012-01-28 23:41:00
看到LEGAL HIGH只好推了
作者: butyou (像微风一样轻盈)   2012-01-28 23:43:00
推!!
作者: Sioli (客人)   2012-01-28 23:45:00
其实我也是记得故意让自己处于行为能力不完全的人不能用这个理由来减免.../ \"
作者: lRoseDin (跑来跑去的)   2012-01-28 23:51:00
作者: livtyler0828 (幂密)   2012-01-29 03:47:00
你怎么漏了第19条呢?XD
作者: jklbnm (花的姿态)   2012-01-29 12:15:00
推 写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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