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版上有人问到长平之战,我觉得与其从史书中验证数字,还不如从根本的制度
进行讨论,近年来随着几处秦简的出土,秦代史大幅翻新,展现跟过去史学界认知
极为不同的秦代史
这篇是十年前简介秦代史在秦简出土后的翻新,里面要吸引读者有些内容夸大,
不过内容跟现今的秦史研究主轴相差不远,各位可以看看秦帝国跟后代帝国的差异,
一个恐怖官僚帝国的诞生与毁灭
由于里耶秦简出土大量简牍,现在秦代史研究更深入到秦帝国的官僚组织、生产管理
运作、律令与人民生活、秦代地方行政还有秦皇的野望等新课题,有兴趣的话,之后
可以选几篇论文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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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政三十二年,在帝国的一座叫迁陵的县城,人们刚开始一天劳作。一个
叫昌的人是这里的最高长官。每天,官吏们都要经手大量公文,按秦制,凡
在此地处理过的文件,都要仔细抄写备份,建立档案,以便查验。负责抄写
档案的是一些专门的写手,在每份档案后,都注有他们的名字。
透过两千多年厚重的历史尘埃,秦王朝留下的“苛政”符号,随着秦简的发
掘有了另一层解读——秦代法、律、令较完善,“奸邪不容,皆务贞良”,
于是秦代官吏“慎遵职守”,凡事“细大尽力,莫敢怠荒”。秦律调整的范
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
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
产得宜,皆有法式”。
秦帝国小官吏的法律片段
秦王政三十二年,在帝国的一座叫迁陵的县城,人们刚开始一天劳作。一个
叫昌的人是这里的最高长官。每天,官吏们都要经手大量公文,按秦制,凡
在此地处理过的文件,都要仔细抄写备份,建立档案,以便查验。负责抄写
档案的是一些专门的写手,在每份档案后,都注有他们的名字。
这天,隶属于迁陵县启陵乡的乡长夫正在向自己上级写一封推荐信,在信中
他提到乡里缺少一个里长和一名邮差。这封信在正月戊寅朔甲午发往县城,
送到昌的面前。4天后,夫收到了县长昌的回信,请求被驳回,更为严重的是,
昌回信的口气十分严厉。
夫和昌是服务于秦帝国的两个普通官吏,他们不会想到,两千多年后的公元
2002年,年轻的古文献专家张春龙,看到了这件事情的全过程。张春龙还发
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迹象:负责递送这封公文的人,竟是一个有罪的女人。
秦代的很多邮人平时在驿站旁照常劳作,一旦有重要信件便立刻出发。他们
的足迹编织成维系帝国统一的严密网络。
这批秦简总共3.6万多枚,源源不断地从湖南湘西古城里耶的井下发掘出。简
上的文字达数十万字,全部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的官署档案。里耶秦简基本
是秦朝的档案资料,涉及到法律的内容非常少,张春龙告诉记者,“有一些
讲到处理案件的结果,但没有法律条文本身和犯罪的过程”。
但是为数不多的关于法律的记载,却相当有趣味。比如有十几条里耶秦简,
“详细记录了不同官员的捕鼠数量,某人捕鼠七只、某人十只、某人三只”。
张春龙说,“一开始我们对这些记载大惑不解,对照1975年云梦出土的秦律
后就明白了,仓库保管制度非常严格”。秦律规定,仓库物资的保管责任重
大,仓库的墙垣要高,闲人不准靠近它,不是主管官吏不准入内。要悉心管
理,要“慎守为敬”。违背这些规定,或发生火灾,或损败了物资的,“官
吏有重罪”。捕鼠则属于防止物资损败的行为。
12连简是张春龙的又一发现。在昏暗的井下,沾满泥土的一组12枚简紧紧地
连在一起,其上文字详细记载秦始皇时阳陵县12人,因为过错被罚款又无力
缴纳的事情,他们跋涉千里来戍守洞庭郡。由阳陵县各乡里到洞庭郡,这12
个在洞庭郡服役的人,遇到老家的政府人员来催债,一级一级的政府官员都
记下了他们处理这些事情的经过和时间。最后,洞庭郡的长官做结论,还是
当依法办事,并署上,“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张春龙感慨地说,秦时官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让今人感叹,“每个人罚款
的数额非常具体,最多一人欠债一万七千多钱”。对照云梦出土的秦律,无
力缴纳罚款的人,在政府部门干活一天,如果自备伙食,得8个钱,如果不备
伙食,一天6个钱。在里耶秦简中记载的案例处罚结果,“绝大部分跟经济相
关,比如缴纳罚款,跨地区地大规模调动人员和物资,把咸阳附近的人发送
到湖南、湖北等地服役,又把这些地方的物资送往咸阳等等”。
而这些案件处理结果,与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相对照,就使两千多年前的
秦帝国又一次生动再现。秦律第一次现身,不得不归功于秦代另一个小人物
“喜”。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关于秦代历史的研究,只能根据司马
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及卫宏的《汉旧仪》。而“喜”最为重要的
角色——秦朝县级的法律官员,兢兢业业的他在墓葬里留下了大量的秦国法
典内容。
“喜”长眠在湖北云梦,据历史学家李学勤推测,“他可能是南郡长大的秦
人”,这里地势高眺,形如卧虎。楚国令尹斗彀於菟出生后被郧夫人弃于梦
中,一只老虎卧于此地,给斗彀於菟喂奶,于是此地被称为睡虎地。1975年
12月,震惊世界的云梦秦简就是由“喜”的墓葬向世人揭开。“我们开了棺
之后,除了他的尸骨以外全部都是简,头枕的也是简,头两边也是简,身上
是简,手里还按著简,脚底下还是简。”
正是从墓中的法律条文得知,秦代对官吏的基本要求是“明法律令”,这样
才能做到“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作为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一位县级官佐,
“喜”也像秦代其他官吏一样,必须把自己所在部门用律抄录下来,并且熟
记;所有官吏,每年年末都必须到御史(专管律令文书的官吏)那里核对律令。
官吏是执法者,故知法是第一要务。秦代提倡做好官,认为为官者不忠、不
智、不廉都是大罪,均受法律约束。
云梦出土的秦简经专家研究整理,共归纳为《编年纪》、《南郡守腾文书》、
《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
《为吏之道》等8种。主要是关于秦的统一战争,法律制度、秦的中央集权制
度,以及统一度量衡和统一货币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秦律十八种》、
《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等更是提供了秦代
大量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解释。
耕战的法律需求
在云梦秦简出土前,秦律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司马迁记载荆
轲刺秦王,荆轲手持匕首追着秦王在朝堂围着柱子跑,殿上的武士只能高声
叫喊,却不敢上殿。因为秦律严格规定,没有秦王命令不准上殿。秦国制度
的严苛,也由此可见。参与云梦秦简发掘和研究的武汉大学教授陈抗生说,
西汉初年的儒生们,以贾谊的《过秦论》为代表,对前朝全盘否定,这里边
既有意识形态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这些评论性的东西,遮蔽了史实本
身。秦律的出土,让人感受到秦制度并不是后人所说的苛政,而是“秦代有
法可依、执法甚严,秦法于吏于民都有绝对权威”。
云梦秦简记录了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的制度思想。在这些记录中,并没
有公开提倡法家“轻罪重罚”和“以刑去刑”之类的原则。陈抗生说,秦律
确实严厉,“但并没有崇尚暴力,并不完全是严刑酷法、草菅人命的法家风格”。
从更广泛的历史时空来看,云梦秦简以详尽的史料记录了秦国土地所有制的
多元化推行。在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同时,又根据军功爵位奖励土地,从
而使个人对土地也有了一定的支配权,军爵制的推行,是耕战政策的需要,
也是推进战争的需要,土地私有制与国家授田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1975年,展现在专家面前的这1000多枚竹简上,清清楚楚记载着秦人法律方
面的各种规定。竹简上有这样一些内容:士兵不许冒领军粮,违者戍边两年;
私自买卖军粮的士兵,同样要受到惩罚。法律还规定:在饮食上,军官的待
遇与士兵不同。喜抄写的竹简最终提供了答案:在秦国,军粮是由国家统一供应的。
秦军征伐楚国时,动用了有史以来最多的兵力。可以想像,在楚地广袤的战
场上,旌旗招展、人喊马嘶,到处都是安营扎寨的部队。为了供应60万人马
每日的消耗,后方运送粮草的车辆连绵不绝。
根据史书记载:一个士兵每月的口粮大概在40斤左右,秦国灭楚,战争打了
将近两年时间,需要的粮食至少在50万吨以上。连年负担如此沉重的军粮生
产,可以推想,没有空前发达的农业,根本就无法保障这种规模的战争。
幸运的是,“喜”抄写的1000多枚竹简,为我们了解秦国的农业提供了线索。
这些法律条文清清楚楚地显示:两千多年前,秦人是如何管理农业的。
播种时,水稻种子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和麦子用一斗;小豆三分之
二斗;大豆半斗。如果土地肥沃,每亩撒的种子可以适当减少一些。田律还
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
廷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种的土地顷数。如
遇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
国家用法律来保障所有农户都用当时最先进的方法耕种。国家对耕作的管理,
竟能具体到如此程度。
春秋战国时期,牛开始代替人力耕田,它的意义在当时绝不亚于现代农业中
用拖拉机代替耕牛。因此,牛的地位在秦国的耕战国策中至关重要。
竹简上说:各县对牛的数量要严加登记。如果由于饲养不当,一年死三头牛以
上,养牛的人有罪,主管牛的官吏要惩罚,县丞和县令也有罪。在牲畜繁殖方
面,“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子,赀啬夫、
佐各一盾”。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负责喂养十头成年母牛,其中的六头不生
小牛的话,饲养牛的人就有罪。如果十头成年母羊,四头不生育,相关人员也
要受到不同程度惩处。法律史专家陈抗生说,“这些法律条文读起来让人挺感
动,国家对生产的管理如此条理分明”。
法律还规定:农户归还官府的铁农具,因为使用时间太长而破旧不堪的,可以
不用赔偿,但原物得收下。
这种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从云梦秦简中,还渗透到各种秦代的考核制度中,
给人深刻印象。陈抗生说,“从考核制度经常化和细化,可见当时法律的严格
和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对工程、手工产品、漆园和采矿冶炼等的考核
十分严格,对落后者要实行责罚,连续三年落后者,更加重责罚。这样一个团
体,上至主管官吏、县令、县丞,既然福祸与共,就必须同舟共济。《秦律杂
抄》中的规定又有相当的合理性,“比赛落后而经济上未造成损失的,虽也因
其无能而废其官职,却并不给与经济上的制裁”。
法律密网下的臣民生活
秦代法、律、令较完善,“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于是秦代官吏“慎遵职守”,
凡事“细大尽力,莫敢怠荒”。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
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
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人的生活是否如
《史记》所说“赭衣半道”(走在路上,有一半的人都是穿着粗麻做的赭衣囚徒)
呢?而“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东,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的说法又是否
夸张呢?
虽然有了湖北云梦、湖南里耶等地的秦简发掘,在这些文字资料上,今人想一窥
秦人的生活状态,似乎依旧困难。在有限的文献记载中,秦朝以相当理性的方式,
留给后世“制度大于人”的强烈印象。
而据史料记载,秦人并非自古就有法治观念,商鞅变法初期,老百姓并不愿理会
与以往习俗相悖的律令。商鞅就心生一计,他在咸阳的西门口立了一个大木头,
张贴一个告示,许诺谁把这根木头从西门搬到东门,就赏金一千。有壮汉移木,
商鞅兑现自己的诺言,一诺千金,变法乃成。
《云梦秦简·语书》中说:对私斗、拾遗、私徙、游食、非时砍伐林木,还
有投为匿名信、巫蛊、户籍报不实,向大街抛秽物、灰烬等各种不良行为,
均视为犯罪,官吏“知而不举”,甚而“养匿邪僻之民”,就要严加追究,
严加管束。
于是生活在秦代的人们,每个人都好似国家高速运转机器的一环,必须全力
以赴跟上节奏。对于秦人来说,只有农业生产成绩突出和战功卓著,才能造
就自己上升的途径。《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了巴地一个叫做“清”的寡妇,
因为开矿有功,财富积累迅速,“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一个偏远地方的寡妇,勤劳致富,在奖励生产的秦朝备受赞誉。
这种以生产为重的思想,也体现在了法律制度上。自商鞅变法起,秦对全国
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睡虎地秦墓竹
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有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
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
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
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等等。
而与常人想像的动辄酷刑的惩罚不同,“睡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殷、
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
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
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
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
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
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
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
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
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
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
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
笞:鞭打责辱。秦人生活在严密的法网之下,无论官吏或黔首(百姓),都受
到明确约束。
在云梦秦简《治狱》里,对审讯官吏也提出律令要求,“严刑逼供是不提倡
的”: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
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
“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
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词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
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
没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多次欺骗,还改
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
当然,今天看来秦律仍然有诸多“残暴”之处,比如光是死刑的执行方法,
就有20多种。连坐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
一同株连受罚,通过此种严酷方式控制百姓。
秦选择的法治路径
秦国自战国中期孝公用商鞅变法后,国力日渐强盛。孝公死后,商鞅被政敌
诬陷而遭车裂。《韩非子·定法》提到:“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
法未败也。”章太炎在《商鞅》一文中所言,“法者”,“制度之大名”。
商鞅变法,是实行政治改革,其中包括法律制度。他提出“不法古,不修今”
的口号,认为效法古代则落后于时代,保守现状就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从历
史观上为法家变法革新和实行“法治”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陈抗生说,中国政治思想开始与法治思想走到一起,秦律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
自秦孝公死后,中经惠王、武王、昭王等,及至秦二世亡国,历时130余年。
其中为丞相、相国者,有张仪、樗里子、甘茂……吕不韦、李斯、赵高等人,
他们来历不同,政治主张也不尽一致,虽然不能说法家在当时是统治地位,
但是从秦孝公以来的制度,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包括律令在内的法律得到发
展,秦法已经是总结前代的法律令而来,相当成熟全面。
秦始皇更是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建
立了“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陈抗生提到,后代评说给秦始皇留下“焚书坑儒”的骂名,而对历史学家来
说,真实的秦始皇除了李斯以法家思想影响他以外,五德始终说和神仙方术
之士也十分受宠。《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二十八年,始皇东行郡
县,上邹峄山。立石,与鲁诸儒生议,刻石颂秦德”,由此可见秦始皇与儒
生的亲密关系。直至始皇晚年,朝中至少还有存著歧见的“博士七十人”。
秦始皇于三十四年焚书,三十五年坑儒,曾遭到长子扶苏的反对,说明儒家
思想直至秦始皇晚年,仍然对秦的政治生活发生巨大影响。秦朝颁发给官吏
的条文,《为吏之道》好似一个“大拼盘”——结合了儒、法、道、墨等各
种思想。“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
静毋苛,审当赏罚……”
在司法制度上,“汉承秦律”,秦律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基
础。秦朝已建立完备的中央、地方司法组织体制。在诉讼形式上根据诉讼人
在案件中的地位,分为纠举和告劾两种,类似于现代的公诉与私诉之分。私
诉又根据家庭伦理观念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审判过程除重口供
外,也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并对刑讯逼供有所限制。《封诊式》中载
有许多勘验调查笔录,即“爰书”,表现出对证据的注重和法医检验、司法
鉴定技术水平的高超。秦律还有关于判决及上诉即“读鞫”、“乞鞫”制度
以及有关法官责任的细密规定,其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备。秦
朝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关心农耕、奖励战功的制度,得到法律明确保护。
“这些都是秦律留给后世的积极因素。”
秦律刑罚原则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原则、自首减刑原则、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的原则,让人惊叹两千年前法
律的完备。
只是到了秦二世,赵高专政,李斯为了自保,也贯彻重刑主义,强调深督轻
罪。他认为君主只有使用烦苛的刑罚来监督臣民,才能行使自己的绝对权威,
就没有人敢欺君犯上了。李斯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对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商君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为明主而
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陈抗生说,韩非用刑以止刑,而李斯为重刑而用重刑,基本背离了法家的初
衷,于秦始皇时期的法治相去甚远。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不要以秦王朝
后期走向末途的暴政,来想像整个秦王朝的制度。从秦律里边探索它必然强
大的原因,或许对于我们更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