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redmj110于私信骚扰辱骂

楼主: LLsolo (键盘法官)   2015-01-31 15:34:54
判决主文:
检举人之检举驳回。
判决理由:
1. 按‘以超过一定数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属其他违规行为,
此于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第一款定有明文。此为本站站
规为保护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务时,免受其他使用者水球、信件骚扰之规定。
另依本板早期判决先例( #14xM0aHS 案判决):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通
信、对话、对谈,之后若行为人再继续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该当之该款之
骚扰行为。
2. 又本案中被检举人redmj110寄信给检举人,为针对#1KkIIeBo (TaichungBun)
2015.1.16所发生之版务对话,检举人所附之2014.12.1之明示拒绝对话之证据
自不得使用,乃应就新发生之事实对话或明示已经对于版务解释后拒绝对话,
因此予以驳回。
申诉救济:
如不服本判决,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发文申诉。
实习法务站长 LLsolo
※ 引述《NKB285 (SD)》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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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ψ 检 举 人︰nkb285
: ψ 被检举人︰redmj110
: ψ 检举事由︰已告知请勿骚扰 仍寄信骚扰辱骂
: ψ 检举说明︰
: 该方多次站内信骚扰侮辱
: 以去信该方 请问再度来信骚扰
: 该方依然屡劝不听
: 该方站内信以沟通之名 行骚扰之实
: 内文多处挑衅
: ψ 所附证据︰若为信件水球证据,请记得直接自信箱转录至本板,
: 转录后得事后删除涉及隐私及个资之文字.
: ╰═════════════════════════════════╯
: *上述资讯请填载明确,秉实详述,充分真实,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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