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总问题

楼主: h3178378 ( ̄▽ ̄)   2012-07-13 01:26:21
小弟身为初习法律的嫩嫩第一次在这里贴文,希望各位神手不吝指教。我想问,要撤销受
诈欺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对该意思表示(或该契约)的相对人为之吗?假如说,甲为要保人,
乙为保险公司,丙为保险契约受益人。乙在为承保的意思表示前曾要求甲先做体检。丁医
师检查出甲患绝症,告知丙,但故意不告知乙。(我在参考书上读到,通说主张对民法92
条1项但书为限缩解释,将丁之诈欺排除于第三人诈欺外,乙照样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后
来甲死掉,乙想撤销承保之意思表示,应该对谁为之(相对人甲已经挂了)? 在该保险契约
中,丙是所谓利益第三人吗?乙可以对受益人丙为撤销之意思表示吗?
作者: ribosomes22   2012-07-13 01:41:00
王泽鉴老师书上有写约42x页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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