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mjames (tim)》之铭言:
: 所谓邀约之引诱系针对不特定之人发出应无发生法律上任何之关系
: 但为何http://ppt.cc/hl3I
: 99民总第一大题第三小题法官会认为A公司的标价有效?
: A公司标价就算错误也只是邀约之引诱吧???
: 题目这样出就表示他是将A公司之标价视为邀约了
: 是小弟对邀约之引诱认知错误吗??
参照题目末段:假设,消费者完成网络购物程序,A公司的收单并回复,契约即可认定成
立。
是以本案认A公司标价网页为要约之引诱,消费者完成程序系为要约,A公司系统之回复即
为承诺,第三小题即可以意思表示错误之表示行为错误(民88I)处理之。又乙认A连续标价
错误系故意为之,故意思表示有效,即指A之表示行为其并未发生意思表示不一致,A自始
具表示意思,知其标价之行为,更具效果意思欲使其发生法律上之效果,意思表示自为有
效成立。
延伸阅读:http://www.eyebook.com.tw/books/06103/06103-CON.pdf
不过题目里面并未明示A的回复到底是指系统的自动回信还是发现错误之后的回复,这方
面只能自己假设了
: 第二个问题是
: 客体错误 打击错误 因果历程
: 若有阻却故意之结果 是指构成要件即阻却故意??(应该没错吧)
: 而误想防卫 的阻却故意 依通说认为应该是罪责那边阻却故意吧???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是如此没错,此即成构成要件具故意,罪责阻却故意之结果,故
为成立故意犯,然负过失之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