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试用期是否违法,试用期没过要给资遣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24-12-22 08:37:04
※ 引述《pujos (lks)》之铭言:
: 法界见解?
: 都不知道是哪个法界
: 平行世界腻
: 扣帽子倒是很利害
: 反正你看不爽的都嘛是公关
: 笑死
: 1.试用期合不合法
: 请参见
: 丙说优势
: 参考如下网址
: https://is.gd/fr8NZL
: 大致节录如下:
: .劳动契约附有试用期间条款者,
: 当事人间劳动契约之效力自试用期
: 开始即已发生效力,应有劳基法之适用。故于劳工试用期间,雇主仍应于符合
: 劳基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情形,
: 始可终止劳动契约。惟考量劳、雇双方
: 约定试用期间之目的在于试验、审查
: 劳工是否具备胜任工作之能力及对于
: 所司职务之适用与否,劳工就其于
: 试用期间若表现不佳可能遭解雇一事
: 已有预见,故雇主依劳基法第11条、
: 第12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不以符合
: 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为必要,否则将
: 使试用期间之约定毫无意义。
: 即得于试用期满前终止劳动契约,
: 于雇主未滥用权利之情形下,其
: 终止劳动契约应具正当性。
: 2.
: 再来试用期资遣是不是一定拿得到资遣费
: 有的有,有的没有,看你运气遇到谁
: 目前民事庭不给占上风
: (1)台湾高等法院
: 102年度,劳上,100...不给
: 不给
: (2)台湾高等法院
: 105年度,劳上,117...不给
: (3)新北地方法院
: 108,劳诉,76...不给
: (4)台中地方法院
: 108,劳诉,58...不给
: (5)台北地方法院
: 107,劳诉,307...不给
: 至于为什么网络要给资遣费说法
: 劳工几乎是占100%上风?
: 因为这些是劳动部(前劳委会)、行政法院对外说帖
: 人民最大嘛
: 要你选票、要名声能说你不行???
: 所以一律都是劳工优势
: 唱高调谁不会
: 又不用负责任
: 就跟你sxyOOOOO这一篇一模一样
: 但是兄弟啊
: 真的要打官司你上的是民事法院
: 上民事法院遇到不睬此说的法官
: 耗时、耗力、耗金钱
: 你要当那个输死的倒楣鬼吗???
: 写你判决书
: 不是劳动部、行政法院欸
: 你应该信谁有很难选吗..
: 我也能跟着唱高调
: 鼓励上法院一定赢的啦
: 你看劳动部都这么说了
: 反正敲边鼓、拱火嘛...谁不会
: 大不了
: 你输了官司之后
: 我敲几个字,帮你骂骂“恐龙法官”
: 不知人间疾苦
: 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
: 甚至直接装瞎当没这回事也无所谓
: 你还能跑来打我腻
: 但真的对当事者有任何帮助吗
: 还不就看好戏心态
: 狗屎一坨
: ※ 引述《sxy67230 (charlesgg)》之
: 铭言:
: : 看到留言底下达达公关动得真厉害。
: : 劳基法早就删除试用期规定,目前法界见解就是基于民法契约自由精神,劳雇双方可

: : 约方式约定三个月试用期,但就不是合法。合法的是以民法契约自由精神资方可以跟

: : 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合法,真的合法那现在一堆公司早就到处都是试用期,外商一

: : 就没有那鸟规定。某P一直疯狂乱带风向,中华民国全部的法律都是基于大陆法,法
没?
: : 的事你就是不能做。
: : 然后根据109年的判例是法院见解允许雇主试用期有较宽松的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是
可?
: : 较宽松的方式解雇不适任员工但依旧是要双方去谈合意且雇主需举证员工不适任原因

: : 能随意权利滥用耶!而且判例最后还是有要补足资遣费的,乱讲话想骗不懂的也要有

: : 公关真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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