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留言底下达达公关动得真厉害。
劳基法早就删除试用期规定,目前法界见解就是基于民法契约自由精神,劳雇双方可以以契
约方式约定三个月试用期,但就不是合法。合法的是以民法契约自由精神资方可以跟劳方谈
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合法,真的合法那现在一堆公司早就到处都是试用期,外商一堆根本
就没有那鸟规定。某P一直疯狂乱带风向,中华民国全部的法律都是基于大陆法,法没规定
的事你就是不能做。
然后根据109年的判例是法院见解允许雇主试用期有较宽松的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是可以以
较宽松的方式解雇不适任员工但依旧是要双方去谈合意且雇主需举证员工不适任原因而不是
能随意权利滥用耶!而且判例最后还是有要补足资遣费的,乱讲话想骗不懂的也要有限度。
公关真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