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朋友说他公司之前解雇了一个能力很差的人,这个人心生不满,竟然向劳工局检举公司
没给他加班费,他列举在公司任职半年的期间所有上下班明细,只要超过5分钟他就列入
计算,要求公司补发给他一万多元加班费。
朋友说他公司只是间十几人的小公司,根本不需要加班,大部分的人几乎下班后半小时内
就会走光。我看了这出勤明细,他也是下班后半小时内就会离开,但每天5分钟、10分钟
、20分钟这样累计,也累积数十个小时,竟然也好意思去投诉。而且老板根本没要求加班
,若下班后自己不离开,难道公司就要付给你加班费吗?
我很好奇到底有谁下班会准时打卡离开的?收个东西、上个厕所、跟同事聊个天,也会晚
个10~20分钟吧,像这样不合理的要求,劳工局竟也要求公司要补给他,只能说人不要脸
天下无敌!
我想大部分人应该都会花钱了事,然后检讨内部规定把它写清楚,避免再遇到这种人。但
如果我是老板,我会宁愿花10万请律师去诉讼,也不肯给这种小人1万元,就算到最后要
判给他,也要让他拿得很辛苦。
想听听大家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