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鸿海再揪内鬼!前协理收厂商1亿“好处费

楼主: jeff0025   2022-01-12 13:37:22
鸿海再揪内鬼!前协理收厂商1亿“好处费” 判赔千万违约金
鸿海集团设于中国深圳的子公司富泰华工业前协理翁世芳,被控在职时以窜改测试验收结
果等方式,向合作厂商收取“好处费”1亿余元,在中国被判刑8年。鸿海在台另以翁男违
反诚信廉洁约定为由,提告求偿薪资与违约金共1000万元,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见解,如数
判准。
判决指出,翁男和鸿海在2008年任职时签立诚信廉洁约定书,后来被派驻中国深圳子公司
富泰华工业担任产品开发部门协理,翁男却与合作厂商策维科技、图德电子科技挂勾,约
定优先泄漏富泰华公司打样规格参数、亲派工程师到策维、图德协助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与
生产、私自窜改富泰华对策维与图德的测试验收结果为合格,还主导富泰华用高于市场价
向策维及图德采购产品,借此向策维、图德的老板赵跃庆索讨“好处费”。
赵男从2012年至2014年间,依约付钱并为翁世芳的女友等人购买社会保险等,翁世芳等人
因此获得人民币2799万多元的利益(约合新台币1亿2814万余元)。
鸿海主张翁世芳违反诚信廉洁约定书的规定,做出影响公司商誉又违反我国法规的行为,
因此求偿翁世芳在犯罪期间的薪水、奖金与违约金,合计超过1000万元,考量过去合作之
情,仅对他求偿1000万元,但翁世芳不仅无视公司释出的善意,更屡次以敌对态度刁难,
不愿和谐处理,公司已尽所能容忍。
翁世芳则主张鸿海应该提出约定书的正本而非影本举证,质疑影本的真实性,且约定书内
提到违约须返还“最近3年”报酬,指的是“自通知时起回推3年”,但公司从未通知他返
还报酬,故公司通知他的时点,应解释为以起诉状送达之日起3年内的报酬,才能作为公
司可请求的金额,然而他近3年内并未从公司领到任何报酬,因此公司可请求金额为0元。
但法官认为约定书确实是翁世芳本人签署,而翁世芳争执的“最近3年”应指他从鸿海公
司实际领到报酬的最后3年来计算,也就是2012年至2014年,这3年共领到年度报酬1443万
多元,且翁世芳确实被中国法院判刑定谳,因此今仍判翁世芳须赔偿鸿海1000万元,可上
诉。(丁牧群/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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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polloapollo (apollo)   2022-01-12 1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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