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员工“责任制”,合法吗?公司出现4个特征,就是违规滥用
2021年2月20日
身为主管一定常常听到责任制3个字,不仅被CEO要求主管要落实责任制,同时也希望主管
要求员工把工作带回家,力行责任制,有些企业主是希望透过责任制,降低加班费,这样
做,到底是否合法?
责任制这一词,想必大家一定不陌生,甚至曾有一阵子,竹科某位工程师爆肝猝死,新闻
工作者直接在报纸标题写上“都是责任制惹的祸”,那一阵子,就业市场上,风声鹤泪,
只要谈到“过劳死”,茅头全部指向一切是责任制惹的祸。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责任制,是大家把责任制误用了。
责任制的明确定义
责任制设置的目的,是为提供某些行业工作型态特殊员工的方便性,例如:经营管理、设
计开发、创意发想与知识型产业的工作者,保有工作弹性,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为责任制
。
责任制在台湾劳基法第84-1条,有明确规定:
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监督性或间歇性工作
其他性质特殊工作
上述3项工作者,都有明确地定义:
监督与管理人员是负责经营与管理企业的工作,并拥有一般劳工受雇、解雇或劳动条件决
定权利主管级人员。
责任制专业人员是从事专门知识与技术完成一定任务并负责成败的工作者。
监督性工作是指在一定场合中,以监督为主的工作者。
间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就是以间接性的方式进行者。
符合以上工作条件的员工,企业主才能跟劳工约定,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才能生效 ,且
不得损及劳工健康与福祉,否则约定责任制就是违法。例如:广受大家争议的工程师,必
须先确认工程师的工作类型与内容,如果是需要确保机台的运作顺畅,必须24小时轮值,
监督机台正常运作,有可能属于责任制工作者,但如果只是在公司正常上下班照顾机台的
工程师,就不一定符合责任制工作者规定。
除此之外,公司的主管,到底是不是责任制工作者?根据劳基法对于责任制工作者定义,
只要是负责经营与管理企业的工作,并拥有一般劳工受雇、解雇或劳动条件决定权利主管
级人员,都可能是属于责任制工作者。
责任制的工时如何设定?
责任制员工的工时规定:
-正常工时,每天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责任制约定后,可以超过时数,
但有上限。
-延长工时,每天不能超过12小时,每周不能超过46小时,责任制约定后,可以超过时数
,但有上限。
-例假与休息日,每7天有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责任制约定后,可以变动,但需要加
倍工资或补假。
-国定假日,国定假日,皆可以休假,责任制约定后,可以变动,但需要加倍工资或补假
。
-女性夜晚工时,原先女性员工晚上10点到早上6点不能工作,责任制约定后,可以进行变
动。
例如:连锁餐饮业店长,因为工作性质,常常需要在外部巡店,并拥有一般劳工受雇、解
雇或劳动条件决定权利主管级人员。 如果超过正常工时,雇主依旧要支付加班费 。而其
工作时间,可以调整为连续工作14天可以提供两天例假日,如果遇到国定假日,也需要提
供补休或者发放加倍工资。
主管要确认是否责任制工作者条件,必须进行以下3个步骤:
确认自己工作内容是否符合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监督性或间歇性工作;其
他性质特殊工作等工作者。
劳雇双方以书面约定工作内容姓名、职称、工作内容、权责、每天工作时间、正常工时、
延长工时、例假与休息日、国定假日、女性夜间工作者可以从事夜间工作等。
书面约定工作,到当地主管机关进行核备。
当以上3点全都符合时,才能算是责任制工作者。
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制
当雇主出现以下4个特征时,就是违反责任制规定:
不适合责任制规范的行业,企业主或者主管要求使用责任制。
只有口头或书面文件,但却没有经主管机关核备。
不依照合约,让劳工超时工作。
超时工作没有依法提供加班费。
下次如果CEO跟主管提出责任制时,主管可以跟雇主说明,并评估是否符合责任制规定,
同时主管也不能在口头上对员工滥用“责任制”这3个字,更明确知道责任制无法规避加
班费,否则公司可能有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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