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离职 & 交接,千错万错都不是公司or离职员工的错
但就是后面接手的人得当苦主,而我就是苦主中的其中一名...
最近敝司一位闹了三、四次离职的小姐,终于下定决心离职
不过她在公司也夯不啷当待超过3年,依照劳基法规定应该是要30天前告知
结果这位小姐从宣告离职到闪人 (也就是明天),只有短短的14天
也就是公司同意提早放人
我周日才收到email知道我要接她的工作,然后我只有今天一天的交接时间
交接的方式也很屌,总结两句话
1. 自己看email,已经c.c你了里面都有写
2. 那个资料我交接完再给你,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虽然这样玩,很显然她对于公司有很大的不满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也是只有含泪吞下去的份
只是大家常说“业界很小”,真的有发生过那种回头逮到机会整回去的吗?
另外是离职预告天数,是公司也同意才可以这样玩的吗?
不然劳基法都写30天前告知了,还可以随意缩短成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