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demonhell 建议 文章 #1RCXlQwm
针对新增板规十六条进行投票讨论
主旨:违反板规十六之案例是否需当事人检举
投票时限:2018/06/29
选项:
A) 有明显个资内容则无需当事人检举
B) 须经当事人检举,从宽认定
投票门槛:登入30次(同目前本板规定)
投票请按大写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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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禁止揭露个人资料相关信息
‧ 文章/推文内容有以下情事者该文退回并水桶三个月:
1.凡未经原发文者同意转入、未经同意公布个人资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纪录者。
注:此条例包含任何转网址、原始网址之提供,或任何关键字影射,使一般使用
者可简单查询到个人资料、私人信件、水球纪录等,皆违反此条例。
2.意图以影射、谐音字或近似字公开非公开使用者一部或全部之个人资料,如: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住址与电话号码等
行为游走于板规十六公布个人资料规定之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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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iHS (囧)
2018-06-26 23:29:00从宽从严,不是版主决定吗?
是,因为版规执行本身就是版主认定,如对裁决内容有异议可至组务区申诉。经讨论,版主无权请当事人提供证件,只能从宽认定。
是否可以在版规中加入版主任期限制?抱歉刚刚不小心按到推
作者: Dannyx 2018-06-27 00:00:00
ob'_'ov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8-06-27 00:36:00版规看版主认定,任期又无限制 这跟当皇帝有啥不同???
作者:
Sex5F (HTC)
2018-06-27 02:03:00任期又无限制的确是个BUG...
作者: hidog (.....) 2018-06-27 12:27:00
因为之前的罢免案连署完就没后续了 程序不对 也没跑完
作者:
AlphaMC (偶尔出声)
2018-06-28 10:00:00既然无权要求提交证件检验是否为当事人,B选项就是自由心证跟A选项没有差异,投票只是假议题,板皇量身定宪而已,个资法条大多为告诉乃论,也就是不告不理,此规一立(不论选A或B都成立,不存在阻止成立的选项)就变成无限上纲条款,想删就删本就是进行式何必多此一举显得拘谨
作者:
Desta (得死特是你)
2018-06-30 11:40:00就是有恃无恐,所以版上有多靠悲他,都可以视而不见。
作者:
dxdy (=ρdρdφ)
2018-06-30 17:15:00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