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弟在某太阳能大厂-国X担任资讯工程师,因某个星期日要陪长辈聚餐,
所以必须留在台中。假日或平日公司都有提供VPN从家里连线回公司加班处理事务,
但那假日两天突然VPN断线,我主管从未告知VPN网络会有调整。过几天后,
小弟突然接到资遣通知,对公司心灰意冷下,没注意到劳基法第11条第5款,
就随手签名离职。
离职后两年多以后,小弟因接到外派的工作机会,需要跟前公司申请工作证明书。
前公司的人事主管与小妹态度很强硬,说之前发过离职证明,强调公司有自己的格式,
还要在工作证明书附上离职原因的字段或评语备注,企图长期追杀离职员工。
因为工作证明书要拿到法院公证,雇主或人事主管单位坚持记载不利劳工的事项,
要如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