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Employee 看板 #1QDsqCxE ]
本鲁最近刚打赢跟前公司要年终的官司
(12/1终审确定)
我的案情是 (判决连结https://goo.gl/V6VKAJ)
(1)年终奖金发放前自提离职
(2)但根据合约的保障,有权受领年终奖金
以上是本文前的开场白,顺便骗骗p币(x)
====以下本文开始====
今日在脸书劳工社团回复版友有关"被离职"的问题,整理以下劳工应该要知道的权益:
#台湾最软的是劳工
#劳基法还要修恶真是好棒棒
一、是否有各种"月薪之以外"的工资(例如年终、绩效奖金)
1. 相关的聘雇合约、工作规则、或公告有具体约定吗?
2. 若有,具体约定的内容为何?
3. 若无,过去的惯例为何?
【小结】根据以上内容具体判断是否为“固定工资”,及是否有“限制条件”。
若属“固定工资”且满足“限制条件”,当然有权受领。
二、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契约而不需付资遣费
1. 须看是否有劳基法第12条的适用
2. 其中,若牵涉到劳基法12条1项4款,“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须再进一步审酌:
(1)公司相关规定或公告中,订有相关标准吗?
(2)不管是否订有相关标准,都应进一步检视相关惩处是否符合一般法律原则
(比例、诚信、禁止不当连结...)
(3)资方是否在知情的30日内终止契约
【小结】若不适用劳基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必须依劳基法规定给予资遣费与相关权利。
最后提醒
1.【留存证据】请尽可能收集、保存好对自己有利的所有证据;否则真的有争议,也会因为缺乏证据而增加争取权利的难度。
2.【别乱签名】所有不合理或有问题的文件,能不签名就不要签名;就算形势比人强而不得不签名时,至少要表达反对意见,并把表示反对证据保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