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下面一篇被点名了, 刚去买完东西也就该出来说明一下,
处理结果大致上就是如先前文章所述,
但是应该很多乡民认为正义无法伸张, 劳工局很没用,
针对这点说明如下:
1.本案重点在于工作中被欺负(或霸凌)
因此为人与人相处及沟通问题, 涉及当事人个人主观见解, 有时候难辨对错,
纵使翻遍劳动基准法所有条文,都没有相关规范,
惟独有规范的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第6条第2项第3款有关不法侵害预防部分,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9.aspx?lsid=FL015013&flno=6
同时对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324-3条规定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15021&flno=324-3
这两个规定都是着重在公司是否有订定相关规范及处理措施,
并非判断是非对错, 而且也不是每件事情有对或错, 即立场不同看法也不同.
2.劳工局已于最快速度前往公司检查及处理
本件14日受理案件, 15日就派员前往检查, 当日公司也愿意配合受检及提供资料,
只是公司见解所说明的又与当事人与网络上所提到的不太相同,
基于保密规定, 不适合在网络上公布所取得资料.
3.本案发生时间为两年前,更加难以厘清相关事实
就像是本次当事人所留下请假刁难的line对话贴图,
当事人说104/9/26傍晚想要回台, 主管回复早上来上班再搭班机回台,
也看不出刁难情况, 更何况也可以再沟通说当天早上可否请假,
只是line是截图没法看出全部状态.
至于下面的贴图最多显示休假期间有讨论工作事项,也未必看出来刁难.
而当事人在106年初才向公司提出申诉,以及在两年后才向劳工局提出申诉,
又发生地点远在大陆, 要怎么能期待劳工局必然能厘清两年前的吵架事件,
而且还要明确的判断是非对错.
4.回归本案的权责法令规范
本案职业安全卫生法及设施规则仅能要求事业单位要订定相关规范及书面处理措施,
不可否认的是公司在这部分是有的, 至于其他刁难或霸凌或沟通上的问题,
坦白说难以用法律解决,且也没啥法律有规范,
最多就针对造成实质或精神伤害亦或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有民刑法的相关规范,
不过那都是要透过民刑事法院去衡量及判断,
行政机关对此能做的有限,说实在纵使能够有足够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正确,公司有错,
那以劳工局的立场也是严厉声明斥责公司处理上有错或有瑕疵,
难以因此给予开罚,因为公司并无因此违反劳动基准法或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
5.针对扣留健保卡及追逐部分
此部分当事人遗失员工证, 又要进公司处理事情, 所以押证换取临时证件,
后续衍生公司多名员工包围当事人及扣押证件部分,此涉及是否有触犯刑法强制罪,
原则上依权责是由警察局处理.
6.劳工局并无推卸责任,我会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相关资料
先说明一下承办人并不是推卸责任,当事人提到跟承办人交谈22分钟,
这22分钟可以谈论很多事情, 又怎么能三言两语就断定承办人推卸责任,
怎么没有提到承办人跟你说其他说明事项, 这样断定我觉得对承办人不是很公平,
等一下我会提供给当事人我的联络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
若要提供本案相关佐证, 我都会受理的,
但是我还是要说明的按照权责规范, 本案真能厘清事实如确实像当事人所述,
则劳工局最多是谴责公司处理不公, 无法按劳动基准法或职业安全卫生法之罚责开罚.
另外,也有乡民建议可以对质, 我倒是建议当事人若认为权益受损,
可以向劳工局申请调解,届时劳工局会提供协商平台,
而且当事人也可以思考要求公司进行何种弥补措施作为诉求标的.
结论这种沟通或吵架事件, 第三人往往不见得能够厘清,
厘清后也只是个人主观判断是非对错,
但你要说因为主观观念而可认定对方违法就很难,
我并不乐见这种情况发生, 但依照法令权责能处理的很有限,
就像是 家族争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