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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确定是依第11条还是依第12条主张劳动契约终止,照道理讲第11条第2款使用
的情形下,其实雇主很麻烦,虽然实际上没碰过,但好像是不尽要跟劳工局通报,而
且未来一定期间内不能再用同样职位招募。很多会用第5款,那会有记录,除了主管
约谈,有第三人人资在场作证。如果第5款的记录雇主通通有掌握,那么就是结清你
的薪资包含(1)预告期工资 (2)资遣费 (3)加班费 (4)未执行之特休换算日薪 (5)其
它原本应结清的费用(如差旅费、代垫款等)。
再下来很多公司会用12条整你,第12条看一下: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站在公正第三方,如果你所说的原因不是真因,雇主掌握你其中的确实证据,那么雇
主完全合法。如果你所说的真因因为业务紧缩等,那是要走第11条,因为第11条2、4
很麻烦,可能技术上用12条6款呼隆你。这种情形下,你还是得去上班,而且要去搜集
任何对你有利的纪录。比如说差勤的记录,第三人证等。然后公司告知你不用来的
理由记录等通通都要保留。
接下来看是主张第14条、或确认雇佣关系存在、劳工局申请调解,通通都可以。
我在salary版有写过,也有法律专业跟劳工专业的大大提出建议。那个时候顺便看了
很多劳资纠纷的案例,蛮精采的。要走什么样的下一步就看你自己的盘算。劳工局都
有免费的法律咨询,不用害怕。工作权很重要,钱很重要,不要让自己的权益睡着了
。
※ 引述《bmw606042001 (多空双buff)》之铭言:
: 我被资遣了
: 原因可能是营运不佳 or something 反正不重要
: 我只想知道公司有没有合法资遣
: 工作时间3年以上
: 当天告知今日回去即可不必再来了(离职单的离职日期是10天后)
: 未休特休还有10来天
: 我困惑的点是
: 三年以上不是要30天前告知?
: 然后离职日期往后延10天是要扣掉特休不想换钱吗?
: 没有类似的经验 劳基法程度大概国小生等级
: 还请有经验的大大帮忙看看是否合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