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休息日之工作时间及工资之计算,4小时以内者,以4小时计;逾4小时至8小时
以
我觉得最有事的就是这条了
大家好
小弟中科某幸福企业小设备
今天下班前副理宣布新劳基法今天开始生效
以前假日值班8点上班到夜班晚8上班
就看你几点下班加班就报到几点
最多只能到晚上9点半,不能超过12小时
新的劳基法说 如果没加满12小时可是超过8小时
老板要付你12小时加班费...
可是你想台湾老板哪可能做这种好事
抱歉
我们直接宣布
假日一律都要待满12小时(不包含必须要休息的1.5小时)
不然不准走
以前可以报10小时11小时
抱歉 现在就是要待满12小时
你有事要提早走什么之类的...
你就只能报8小时
副理也直接说...这牵扯到公平问题
今天你只待9个小时 可是拿12小时的钱
另一个人待12小时拿12小时的钱
这样就不公平阿会被说话
所以都乖乖待12小时喔 ~~!
所以听出问题了吗
这条直接变成
未满8小时你只能报4小时,未满12小时只能报8小时喔
哈哈哈 伟哉台湾老板一点都不吃亏阿
只能说定这些法条的官员根本不食人间烟火
就算立意良善,但是抱歉,台湾老板不是这种好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