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6-05-17 14:41:20
※ 引述《NTUSTNash (台科纳什)》之铭言:
: 1. 口头OFFER本来就没有用,这大家都有共识,所以这算白纸黑字的约定?
: 2. 原po讲话的技巧有问题,这我想大家不能反对
: 3. 片面之词上,原po打电话去是想延期,并没有说不报到,这算失约?
: 4. 原po想要靠杯的点是HR直接叫他不要来并且黑他,
: 就片面之词上,他们应该也有共识不去了,那HR凭什么说他失约??
: 5. 原PO没有拿到纸本offer,没有签名报到,即使是口头offer他也没有说拒绝,
: 不管理由是什么,他只是打电话想延期,所以这叫失约??
: 6. HR还特地花时间上奴隶银行去弄人,时间真多,X隆电子人资真爽
: 以下开放HR与找不到重点,一直跳针原PO讲话技巧有问题的护航
: 连重点都不会抓的就不要来了。
那个,不好意思我要纠正您一下,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不论是口头或纸本offer都是有
效的,差别只在证明力而已,不要搞错了。
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除了法律强制规定或是当事人约定需要式行为者,否则依民法第15
3
条1项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不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原po既然与人资就薪资内容及福利条件都已谈定,依民法153条第2项之规定,即可被认定
双方于必要之点已为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推定成立,更何况原po还跟人资讲要延后到职
,更有很大的机会被认定有劳动契约成立之意思表示,将来如果真的打官司,很有可能会
败诉。
如果你对法律不了解,可以去请教律师或各县市政府的劳工局,不要用自己想当然耳的观
念去理解,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可是你自己。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4:55:00
公司要放鸟你 那怕发了OFFER都能跟你打官司 但是求职者呢?劳方资方从来就不是在同个天平上 就算民法有规定也是一样有效的?是法院要用人 还是公司要用人?每个被放鸟的求职者都要为了被放鸟去打官司吗?
作者: kisdd (累~)   2016-05-17 14:59:00
法院也说杀女童不用判死 那就一定是公平正义?
作者: wasidada (dada)   2016-05-17 15:03:00
可在面试过程录音,手机通话也设定录音当佐证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5:07:00
贴的真好 版上那些被放鸟的 都是他们不愿意打官司争取如果一个国家的求职者 连有了口头或纸本offer都还要打官司争取 那只显得劳方悲哀 更显得法律是保护有资源的人你贴得越多 只会彰显出台湾有些公司都是比烂的我知道啊 所以您够专业 全台湾被放鸟的你都要帮忙打官司?打了官司 结果害人家上了新闻 你要负责?我只想说 不要你以为很简单很理所当然的事 对别人来说 未必是这样你每天都要应付劳工委任的法扶律师索赔 那你更应该清楚劳方的弱势 而不是上来说 打官司就可以了 这种不食人间烟火的话公司发了OFFER要反悔有的是法务打官司 劳工还要找法扶你怎会认为民法有规定 就等于公司就一定会遵守?有时间问我哪位 不如多帮版上被放鸟的人你的工作是打官司 但是劳工不是 大多数人只想好好工作 而不是被放鸟后来打什么官司 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好好纠纠放鸟的风气我只想跟你说 一个很基本的权利 却要搞到上法院才能有是谁的问题?没那么多劳工喜欢上法院的 当然你是律师 你不同你越是强调口头的offer就是有法律效力 只显得劳工弱势而已你讲了这么多还是没改变 一个基本的权利却要上法院才能有的事实要是offer这么有效力 哪会一堆被放鸟的 还是这效力只存于法院?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7 15:36:00
劳方/法扶要团结向无良企业斗争,嘘认真分享的人没意义吧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5:36:00
帮资方说话的是阁下啊 连基本的权利都要上法院才能有怎么看都是劳方吃亏啊 你是这方面的专业 会不懂资方想法?to hsu大 他是很认真没错 但是把基本权利讲的要上法院才有怎么看都是在俵劳方而已资方宁可面对风险面对劳方的索赔 就是要放鸟 不就是吃定政府不想插手管 跟劳方不想上法院的心态你根本就不清楚劳方要的不是事后这些麻烦的补救措施而是一开始劳资双方就要有所谓的诚信 不是想放鸟就放鸟所以你要我贴那些被罚公司的新闻吗? 对那些摆明就是要违法的 你说的这些根本没用 了?政府介入但公司没改善 请问是政府无能还是假介入?辛苦你了 打这么多只更证明劳方要基本权利 是多么的困难如果一开始 资方就守法 不就没这么多事了?可能你工作量也会变少在台湾 要资方一开始就守法就这么困难吗?非得上法院要基本权益?你就继续搬法条吧 如果你的法条真的这么有用 哪会这么多不守法的公司只有被打脸的人 才会在意被打脸跟转生气 如果你是真的为劳工想的话你理工科毕业? 那那些放鸟的公司 该做何解?都打官司?口头offer倒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力 不等于公司要遵守不遵守 那有法律效力又如何?就像劳基法一样你什么学校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 那那些放鸟的公司 何解?你纠结法律有没有效力 却没想到人家公司根本不管你 罚会痛吗?如果不会 那法律效力只是拿来吓唬人的一直以来就不是法律效力的问题 是公司守不守法问题公司宁可被罚也不守法 这样的法律效力不是很可笑吗???像你这样的高材生 也解决不了台湾资方不守法的问题 台湾劳动环境堪虑啊口头offer有没有效 跟守不守法有关系啊 他不守法 劳工要争有效 不就得上法院?你以为每个人都想为了工作上法院吗?一开始让劳资方守法不就得了 何苦后面走法院阁下都这么喜欢上法院的吗??如果像你这样的高材生也只能事后说上法院 那就这样吧所以你还在??我都说了 offer有没有效 看公司认不认跟上不上院 很难理解吗?这叫很严重??你是特别说来让大家笑的?法律只让资方付出原本资方该付的 叫后果很严重??你一定在开玩笑我伸脸给你打 让大家看看所谓律师的见解 抛砖引玉啊~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7 16:38:00
X1了先补血有些事是社会整体平均素质的问题,大概只能一代代来提升从希罗奴隶制/中古庄园制/到现代聘雇方式,是有在改善的就个人而言搞抗争多半是亏的,但对整体社会确有长远助益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6:39:00
我说你也真奇怪 我被你打脸 你也不用修我推文吧?如果你认为资方付出原本资方该付的 叫做很严重 那我们对很严重的看法 有很大落差你只是说明 法律效力是要是法院争取的 没打官司就GG像这样的案例却没打官司 不知多少 难道你鼓励劳工打官司?这一点就能说明 口头OFFER没你说得这样 有效要上法院争的 才有效 那这法律 可笑可笑
作者: st930617 (宇)   2016-05-17 16:50:00
正常人本来就不会因为被放鸟去打官司 可不像公司养了法务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6:50:00
你一点都不了解平民百姓的想法 动不动就打官司?他是律师啊 打官司是工作 但劳工不是啊坚持你所谓的法律效力 然后多看看法院外的世界可以请问阁下 为什么要删我推文??? 那个判决连结呢??我想让更多人知道 所谓判决后很严重的后果是什么 好吗所以现在是讨论台湾还是国外??你好意思要劳工去争取原本就应该属于他们的东西???你的说法好像资方说 你要去法院争取喔 不然就没了
作者: ratiugyokai   2016-05-17 16:59:00
帮补血我觉得秀才遇到兵了...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7:00:00
为什么一开始就应该要有的东西要上法院争取?劳方这么惨?我从来就没说 法治国家就没有法律纠纷无需上法院的 只是对于这种很基本一开始就该有的东西权益 还要上法院争 觉得很XX而已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7 17:04:00
嗯,其实台湾以往遇事不打官司、私下和解才是不正常的~契约、公证等概念在西方大约中古晚期就已经出现了~西方能发展到现在是经历了无数次战争/革命的成果,有些东西确实要用血和铁才能争取到的,唉~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7:05:00
如果这种很基本的东西都还要上法院争取 难怪律师会有工作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7 17:10:00
现在看来很基本的东西可能是用很多前人的鲜血才换来的…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7:11:00
现在看来很基本的东西还是得上法院才争的到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6-05-17 17:16:0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Argos (Big doge is watching u)   2016-05-17 17:30:00
还告勒 人资自己提出撤掉offer 原PO也同意 阿不就合意解约问题是后面的事吧?人资后面还回去弄原PO 吃饱太闲?如果一开始人资就不愿意谈判 说好哪天报到就是哪天 原PO一定要来 那再来说告不告的吧?阿自己主动解约 是要告啥洨啦居然扯这个.... 好阿 那一开始其实原PO根本就没拿到offer好了 都是HR自己乱扯的 不然为何死不肯发纸本offer?那这更糟了 打从一开始就没有合约了 还黑人 ㄎㄎ反正HR只是跑腿 啥权力都没阿 是吧 全都HR自己幻想原PO有录取喔~
作者: damm (Anubis)   2016-05-17 18:26:00
举证问题还有机会成本
作者: Argos (Big doge is watching u)   2016-05-17 20:26:00
对阿我很短阿 我就信了你说的阿 反正以后没纸本 就都当传话人自己空口乱讲 除非传话人就老板 OK的阿怎么不信邪?我信阿 超信的 呵呵还是说使者传话口头给offer有效 使者传话口头撤offer不要信还是你说了算?好八都给你啦
作者: s553303 (枫~*)   2016-05-17 21:50:00
帮补血...
作者: fireway (相信就能实现)   2016-05-17 22:51:00
想要问问,如果是当面或电话offer,没有纸本offer,对方公司晃点自己时,在法院时该怎样举证?
作者: n790321 (icon)   2016-05-17 23:40:00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处网军研发人员)   2016-05-18 01:25:00
口头举证困难。光是这点就输了
作者: foxlemon (Fox)   2016-05-18 08:03:00
帮补血,版上一堆人资?还是某些劳方都被洗脑?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8 20:45:00
感觉关于个人应征口头offer举证的部分蛮困难的,人证的部分不像工读生有同事可以互相作证,录音的话好像又必须先告知对方说我有在录音,对方可能会因为录音而不爽(?)好奇那些没做录音、又没人证的案例,实务上会如何处理?还是建议一开始就提醒对方说我要录音来做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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