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k21637 (SmallFu)》之铭言:
: 如题
: 1.现在劳基法有无规定试用期明确规范?
: 2.原单位试用期间无异常,却因为其他部门有缺
: 而无协商直接调换部门,是否违反规定?
: 3.即使转换部门后,试用期间是否重新计算?
: 4.掉其他单位没有重新计算,试用期间到期,被认不适用
: ,该怎么办?
: 希望版友能给个建议或回复
: 若有其他建议私讯也可以
: 谢谢
关于试用期的部分
目前劳基法没有“试用期”这种规定,但是公司会用“定期劳动契约”来规避。
也就是先跟你签X个月定期劳动契约(甚至有的用一个月一个月签),等过了
试用期后才变成“不定期契约”。
所以根据这个方法,比较没良心的公司应该可以一直说你还在“试用期”
(也就是说一直用“定期契约”来规避)
职务调动请看劳基法,有五项原则要遵守
1.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需
2.不得违反劳动契约
3.对劳工薪资及其劳动条件,未做不利之变更
4.调动后的工作,为其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
5.调动工作地点过远者,雇主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5项都要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