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劳资雇主试用期规定

楼主: dalconan (寒江雪)   2016-03-15 00:08:00
※ 引述《pk21637 (SmallFu)》之铭言:
: 如题
: 1.现在劳基法有无规定试用期明确规范?
: 2.原单位试用期间无异常,却因为其他部门有缺
: 而无协商直接调换部门,是否违反规定?
: 3.即使转换部门后,试用期间是否重新计算?
: 4.掉其他单位没有重新计算,试用期间到期,被认不适用
: ,该怎么办?
: 希望版友能给个建议或回复
: 若有其他建议私讯也可以
: 谢谢
关于试用期的部分
目前劳基法没有“试用期”这种规定,但是公司会用“定期劳动契约”来规避。
也就是先跟你签X个月定期劳动契约(甚至有的用一个月一个月签),等过了
试用期后才变成“不定期契约”。
所以根据这个方法,比较没良心的公司应该可以一直说你还在“试用期”
(也就是说一直用“定期契约”来规避)
职务调动请看劳基法,有五项原则要遵守
1.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需
2.不得违反劳动契约
3.对劳工薪资及其劳动条件,未做不利之变更
4.调动后的工作,为其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
5.调动工作地点过远者,雇主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5项都要符合
作者: inurry (等待)   2016-03-15 00:48:00
有良心的企业在定期契约会注明期满后该即转正职说实在的,企业也怕用米虫。才会钻漏洞
作者: cityhunter04 (无聊的乖小孩 )   2016-03-15 01:51:00
楼上最后一句就不适合了!公司招聘人是有过程的,你找错人是你的错!直接资遣就好,怎么可以用试用期来规避这责任!这些事在欧美国家根本是天方夜谭
作者: chucklee (..)   2016-03-15 09:28:00
实务上法院承认试用期的特别约定效力 但试用期不能过长目前的认定是不能超过六个月至于使用定期契约 因为劳基法第9条第2项第2款有规定前后劳动契约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视为不定期契约 用这招也只能弄出3个月试用期因试用期约定基本上以合约为准 合约没有说换部门重算个人认为基本上不重算 除非公司可以取得你同意如果到期不适用 可以要求公司说明不适用理由另外就是回头去看调职是否符合调动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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