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表示,女性劳工1年能申请生理假及病假合计33天,且雇主应给付半薪。若请假已
达上限,每月仍可请1天生理假,雇主应准假且不影响全勤,但可不给薪。
劳动部今日发布函释,女性劳工1年能申请生理假及病假合计33天,且雇主应给付半薪。
若请假已达上限,每月仍可请1天生理假,雇主应准假且不影响全勤,惟可不给薪。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解释,《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4条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
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1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3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
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病假加生理假领半薪 1年最多33天
此外,《劳动基准法》则规定:“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须治疗或休养者,得
在下述规定范围内请普通伤病假:未住院者,1年内合计不超过30天。普通伤病假1年内未
超过30天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因此,根据上述两项法规,女性劳工每年度并入病假的生理假,连同病假日数合计最多可
达30天,再加上不并入病假的生理假3日,总共有33日雇主应给付半薪。
由于许多民众询问,若33天假请满后,能否再请假。劳动部因此在研商后,于今日发布性
平法第14条解释令,明订若受雇者已达病假日数上限,但仍有生理假需求时,每月仍可请
1天,雇主应给假,可不给薪。
举例来说,若劳工到今年8月底止已请了病假30天,且1、2、3月时已各请了1天不并入病
假的生理假,达到33天请假日数上限。如果这位劳工在9月到12月间,仍有请生理假的需
求,每月仍然可以请1天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给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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