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104律师写的:
http://www.104.com.tw/area/freshman/book_content.cfm
问题1:求职者被公司“放鸟”
情境:
小美7月5日收到公司的录取通知,小美当天回复愿意接受职务,
并且将在7月15日上班,公司却在7月13日报到前2天通知小美
公司人事冻结,不用报到。
说明:
征才企业的录取通知是“要约”行为,当求职接受offer即属“承诺”,
虽然小美还没到公司报到,但雇佣契约已经成立。
若小美认为“被公司放鸟”造成她的权益受损,
她可依法主张征才企业须负起不履行契约的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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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大部分人还是摸摸鼻子自认倒楣吧,
赶快找下一份工作比较实际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