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科技业也有的问题 这该怎么处理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13-04-12 13:12:57
: 以前待过竹科 那时候没有认真思考过这问题
: 现在请教前辈们 这情况 投诉劳工局有用吗
: 我朋友已经超时加班两年多了 但公司都不准报高过法律标准
: 平时工作时数常超过14小时 平常日不可报加班
: 假日常常要出差去客户公司查帐 不可报超过8小时
: 每月加班不可超过?小时(忘了 反正不会超过法律标准)
: 顶多就是补休 但休不到
: 就算你想离开 据说也不让你休到签离
: 我觉得最夸张的是 主管会直接告诉你这礼拜要完成多少事情
: 都等同没有假日 不能自己排priority
: 年终一个月(比公务员还少)
: 公司很赚钱..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
: 我朋友不敢反应 他对同事超讲义气 所以大概就是回家哭诉 找朋友哭诉...
: 我想投诉劳工局 制止企业霸道行为
: 但是
: 1 蒐集证据方法太少 公司大都已经做好所有合法纪录
: 2 劳工局的投诉方法 好多表格 感觉上不会真的帮忙
: 所以怎么才能帮助劳工朋友出一口气?
: ※ 编辑: harda 来自: 140.109.176.122 (04/12 10:11)
: → tshuang0611:看你朋友敢不敢录音,实际报超过时数等主管质疑时录音 04/12 10:16
: → shaffer:1.离职 2.挖洞给主管跳来蒐证(可包含书面、录音…等) 04/12 10:17
: → shaffer:不过看起来他什么都不想做,真是如此的话你还是放弃吧 04/12 10:17
: → visa9527:我只能跟你说投诉是有用的,但后果可能不是你想要的 04/12 10:44
: → visa9527:事证明确的话公司的确会被开罚,但公司会用手段对付员工 04/12 10:45
: → visa9527:比如不在法定规定要发的年终,可能其他人都有就你没有 04/12 10:45
: → visa9527:如果要投诉就要准备找下一间公司,领补偿后闪人 04/12 10:46
: → visa9527:另外这情况依法是可以领到遣散费的喔,不要忘记权利 04/12 10:47
: 推 visa9527:要用劳基法第14条第六项去投诉,并用第17条领资遣费 04/12 10:50
: → visa9527:我国劳基法保障方向是以员工受不了要离开时的权益为主 04/12 10:51
: → visa9527:如果没有想离开公司,基本上你投诉后的结果不会很好 04/12 10:52
: → visa9527:另外可用在公司网络发E-Mail或连线留下IP纪录证明加班 04/12 10:55
: → visa9527:以上是有用的,电磁资料目前是接受认证的证据 04/12 10:56
: → visa9527:如果是外勤我就不清楚了,因为我之前都是内勤超时 04/12 10:56
: 推 Leadgen:有人强制你加班吗? 八小时就走人应该没有那么难吧。 04/12 11:47
: ※ harda:转录至看板 Employee 04/12 11:58
: → summer08818:就是因为这种个性 才会让老板予取予求 04/12 12:13
: → summer08818:而且公司很赚钱 那你朋友领多少 工时算下来划算吗? 04/12 12:17
: → summer08818:年终一个月 也要看月薪多少 真又累又没钱 何苦待下去? 04/12 12:18
※两则判决参考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号判决
“按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雇主违反劳动契约
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
契约。
自上开规定可知,劳工终止劳动契约时,并无须将其据以终止
之具体事由(如雇主有何违反劳动契约之情节、并如何有损害
劳工权益之虞)告知雇主,且亦不以书面为之为必要,劳工如
认为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而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时,
自得仅以言词表明终止契约之意,纵其未于终止契约时表明其
具体理由,亦非谓此等理由不能作为审究劳工终止契约是否合
法之依据。”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劳诉字第153号判决
“我国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并未规定劳工终止劳动契约时
,应明确说明其终止劳动契约之法律上依据,亦未要求劳工必
须说明其事实上之依据,仅需雇主具备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各款事由之一,劳工即可以之为由终止劳动契约,即劳工
可主张终止劳动契约之事由,并不以劳工于终止契约时所述之
法律及事实理由为限,仅需在劳工终止劳动契约当时已经发生
者即可。”
综上,要告是没有问题,但请求"资遣费"会有一定的困难。在
于劳基法§14第二项规定“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
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内为之。”由于此规定
乃法律除斥时间,在司法实务上产生2种见解。
1、自请辞职转换说
2、劳动契约继续存在说
然此2见解无论为何,结果都是资遣费之请求遭否准。
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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