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因为自己开刀事由
现在其实只剩下想要确认到底是公司人资钻法律漏洞
还是法规本就不完备
因此小弟已经寄信给劳委会请求解释
目前可以确认的是公司给与安胎假的做法原本是半年的病假,但只有第一个月半薪
剩下五个月是无薪这部份是明显违反劳基法的 因为若有医生証明 就应并入住院病假计算
另外若非原位癌 若被医生判定需要休养 是否即应以员工请假办法第三条进行处理
(我认为应该要可以)
但若劳委会回信告知应不含的话 就代表公司人资是没错的
的确只有原位癌跟安胎假可纳入住院病假计算
但这样就是劳委会有问题了
台湾劳工难道都不生其他(除了原位癌跟安胎假外)被医生判定需要休养的疾病??
劳委会在这方面需要检讨
请各位在需要争取自身权益时要挺身而出 否则台湾劳工永远是被忽视权益的一群
小弟寄信给劳委会信件内容如下:
您好
我在2013年3月15于荣总开刀切除脑瘤(目前良性恶性未知)
经查于法规中员工请假办法中第四条说明
三、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经医师诊断,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采门诊方式治疗或怀孕期间需安胎休
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
但我的主治医师认为我至少需要休养三个月以上至半年都有可能
其诊断书说明如下:
病患于3/13入院, 3/15接受开颅手术摘除肿瘤 ,术后住加护中心,3/16转一般病房
3/19出院, 宜门诊持续追踪治疗
请问以我的状况 是否符合??
经诊断需采门诊治疗与休养 我的病假是否可纳入住院病假一起计算???
以上问题 请贵部协助解释与告知 感谢
※ 引述《nathanwu (健康 活力 科科)》之铭言:
: http://www.labor.ntpc.gov.tw/_file/1075/SG/37008/D.html
: 劳委会的员工请假办法,供各位参考。
: 小弟近来因一个不小的脑瘤,不得已需要进行开脑手术,医生技术很好,小弟生命无恙,但医生也提及需要二到三个月的休养。本来以为可以请一个长期病假,但公司人资告知只能请三十天,(含假日)若要请长期病假只有癌症及安胎假可以。照法条,若只请29天,应该也可不含假日,但公司人资不同意,说我钻法律漏洞,公司也可不给假。
: 在手术前人资这样真得很令人心寒,还以为公司虽不赚钱,但至少是照顾员工的好公司。好歹也服务五年以上,居然连休息时间都没有。
: 另外资委会也只是冷冷的说:你可以申请调解,公司有自己的想法。难怪台湾那么多人过劳死。若不想留职停薪,你开脑手术后一个月得回公司,没恢愎是你家的事。我自己觉得瘤不见得比安胎严重,但也没比较轻微吧!
: 可能我开刀压力比较大吧,请各位先进可以针对我的状况给我意见,或许是我自己看不清吧,劳工生病真是罪该万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