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有个疑问
他近期想要迁居到不同城市
短期内要找房子,保母,甚至是新的工作
因此他想要办理育婴留停
并申请补助
(他们是夫妻,双薪家庭,有一个未满一岁的小孩,所以基本上是符合条件的)
问题来了
法规上写的"提出申请以不少于六个月为原则"
那假如他提出六个月的申请,却在六个月内找到工作了
理论上是要先回原公司办理复职,然后办理离职,再到新公司报到
但是若未满六个月,会不会遭到原雇主的刁难
不给复职,导致丧失掉新工作的机会
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底下,原雇主可以用六个月未到的理由不让该员工复职吗?
或者是劳工法规有保障可回公司复职?
有人可以解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