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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调查专业人员培训及调查专业人才库建置要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
(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
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专业人员)之调查知能培训,及建立调查专
业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人员留用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调查专业人员,指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或
第二款资格,具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调查专业素养之专家学者。
三、本部调查专业人员之调查知能培训课程,其分级及办理次数如下:
(一)初阶培训:每年一次。
(二)进阶培训:每年一次。
(三)高阶培训:每年一次。
(四)精进培训:每二年至少一次。
四、前点各款培训之课程,依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各款所定课程内容
,规定如附表。
五、调查专业人员培训资格如下:
(一)学校荐送愿意担任调查专业人员之现职教育人员。
(二)志愿报名并经本部审查通过者。
前项培训人员不得为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或违反本准则第七
条及第八条规定,经调查属实之行为人。
第一项第一款人员得予以公差(假)登记及经费补助,受荐送人员之
培训情形及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具体绩效,学
校应办理相关考核及鼓励措施。
六、依序完成初阶、进阶及高阶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由本部列册,提
本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通过后,纳入人才库。
前项纳入人才库之调查专业人员,自纳入之日起每三年应至少参加精
进培训一次,或本部、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之案例研讨会(以
下简称相关案例研讨会)一次。
七、本部调查专业人员列入人才库之资料,包括姓名、性别、服务学校(
单位及职称)、联络电话、电子信箱帐号、可参与调查区域及学校层
级、调查案件件数及样态、受训历程、具备特殊教育专业背景或外语
专长。
前项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八条第一项、第
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八、本部调查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人才库移除:
(一)自纳入人才库之日起,每三年未依第六点第二项规定参加精进
培训,或相关案例研讨会。
(二)自纳入人才库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调查或处理任一申复案件。
(三)曾为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或违反本准则第七条及第八条规
定,经调查属实之行为人。
(四)经检举有违反客观、公正、专业之原则,或有其他不适任情形
,致其认定事实显有偏颇,并由本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审查
确认。
(五)第九点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九、本部调查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公告禁止担任调查专业人员
一年:
(一)依第六点第二项规定参加精进培训或相关案例研讨会,无正当
理由缺席或未通过相关考核。
(二)经检举有其他不适任情形,由本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审查确
认,非属应自人才库移除者。
前项公告禁止担任调查专业人员,应于公告禁止期间内完成第六点第
二项所定精进培训或相关案例研讨会,取得结业证书或通过之证明。
未依前项办理者,于禁止期间届满时,自人才库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