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底下推文对于计算年资有疑问
参照“各级学校资深优良教师奖励要点”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19
仅节录重点
【对象】
连续实际从事教学工作届满10、20、30、40年
成绩优良者,于每年教师节分别致赠奖励金,奖励金之基准由本部定之
1.各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学校之在职专任合格教师
2.本部辅导之海外台湾学校及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之本国籍在职专任合格教师
3.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
【连续】
指自任职于公私立学校之当月起前后职务之离职与到职之月份连续未曾中断;
中断者,自其再任职于公私立学校之当月起算。
下列情形视为连续:
1.任教期间经保留底缺留职停薪奉召入伍服义务役,退伍后仍任专任教师者
2.在职专任合格教师因故申请职停薪,复职后仍任专任教师者。但该段年资不予采计
【优良】
所称成绩优良,指依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各级私立学校自订
之考核办法,最近十年考核或评鉴结果,均核定通过、晋级或发给奖金,且未受刑事、
惩戒处分或平时考核记过以上处分者。
最近十年考核或评鉴结果未达成绩优良,系因请事病假合计超过规定所致者,
应扣除该未达成绩优良之年资,补足十年成绩优良年资。
(就是因事病假而导致考绩不优良,那么这一年不算不过也不会视为中断)
最近十年考核或评鉴结果未达成绩优良者,除前二项规定之情形外(重病、公伤假)
应重新起算达连续十年成绩优良,并于符合服务届满10、20、30、40年时,始得申请
【下列年资得采计】
1.专任合格教师于服务期间借调或支援行政机关,仍返校授课实际从事教学工作者
2.曾任三个月以上长期代理教师,于代理当时已取得合格教师资格,且经主管教育
行政机关依规定叙薪有案,于补实后,前后任教期间连续未曾中断者,其代理之年资。
(综合连续定义,考上正式前代理聘期从8月底到7月初的也算,只要每学年持续有代理)
3.专任合格教师任教期间经保留底缺留职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
退伍后仍任专任教师者,其服义务役兵役期间之年资。
4.专任合格教师奉准带职带薪于国外进修者,其进修期间之年资